提请公民大会表决:《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修正案
一、社长
3、产生
(1)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10%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二、议员
任期一年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三、理事
3、产生
(1)资格限制: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A、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5%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4、 罢免:
(2)罢免案可由社长提起,也可由议员提起。
(3)罢免案由议事会投票表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
四、仲裁:
3、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3)单独对各候选人进行决表。由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简单多数当选。
五、执事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六、司库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七、司域及司空
2、 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