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讨论稿)的几点意见   

  • 凌乱 2011年10月23日

    作为非议员,对于社长提交的《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讨论稿)有几点意见:


     


    1 第一条我理解应该是目标性的原则,但是只是防止森林火灾是不是有点太少了?


    也即只要不引起火灾,社民们爱怎么玩火都行?


     


    2 在定义了非安全场所后,其他场域都默认为安全场所了。


    第六条又说安全场所全年允许用火,连防火期也不用理会,是不是自由度太多而限制太少了?


     


    3 对于安全场所用火的规范措施也有点少,只有野外生火的四项安全措施要求(背风、隔离植被、有灭火材料、全程值守保证灭火),对于用火的目的,是否符合课题组其他成员的利益等均无要求。


     


    4 安全场所不必满足非安全场所生火的两个额外条件:


     


    “6-3-1、因计划受挫,意外留宿野外。


     


    6-3-2、生火是出于御寒或防兽或给救援者指示方位等求生目的。”


     


    是否意味着以野外安全用火为目的的计划将在出走社合法化?也即我们以后就可以开课题去沙滩露营,篝火晚会,烧烤等等。


     


     


    5 惩罚措施似乎不够严格,三周的标准不知如何考虑的。


     


    6 最后一条特别条款建议删掉,否则就开了立法推翻前法的先河,有违基本法律精神。


     


    7 希望有议员能提议,如同增加是否愿意未成年人分担课题一样,增加“是否愿意爱玩火的人”和“爱抽烟的人”分担课题,否则规则对这类人的自由度会侵犯刚好脾性相反的人的权益。 


     


    仓促之间想到这么多,还望大家充分讨论,抓住最后两天时间,充分行使公民权利。

  • 西山问明

    大概其看了一下前因后果,仅对野外吸烟一条发表个人看法:

    我们出走的地方,大多植被繁茂,树木林立,属于林区或者近似于林区,林区禁止吸烟,国家有明文规定。野外吸烟于人于己,于国于家都没有好处,当然,有些一直都有在野外吸烟的行为,至今没有引起火灾。但只要有一次森林火灾,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个人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这种国家都明令禁止的行为,禁止三个月出走的处罚并不为过,甚至应该更严厉一些。

    想起一个人,出走社曾经的元老--西山老闫,烟瘾很大,一天要抽两包烟,但在野外从不抽烟,如果有人抽烟的话,他不但阻止,而且下次发起出走课题,他会屏蔽抽烟的人。提这些,是想说明,野外、山林,是我们自己驰骋的天地,保护和尊重它们,实际上也是对我们自己的尊重~~

    2011年10月25日
  • 小撮

    凌乱,你的第一句话和最后一句话矛盾了。

    出走社就是参照现实社会中的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的理念、原理、制度、架构来创建和运行的。

    既然我们可以用三权分立、公民自治、以法治社这些概念来分析出走社,那么很自然地,我们也可以用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责任和公民权利[这个分析方法来分析出走社。

    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很好地表述我们的分歧的本质,也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分歧是公民社会建设的常态,并不足以构成对出走社是否能建成公民社会的信心。

    任何一个公民社会中,都不会单纯强调公民责任或单纯强调公民权利,也不会只有积极公民或消极公民。

    公民社会不能没有积极公民,不关注公共利益,不急公好义,不为公共利益抗争,人人打小算盘,自扫门前雪,不叫公民社会。

    然而,由于人性的必然,公民社会中的积极公民在人数上总是少于消极公民,因为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总是倾向于对权利更重视,对责任能逃避则逃避,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

    积极公民虽然人数少,但能量大,意志坚强,锲而不舍,组织化好,因此对公共事务有更强的支配能力。所以,不必为积极公民人数少而担忧,也不必要求人人都成为积极公民。

    具体到用火问题的讨论,积极投入的始终是少部分人,这符合积极公民少于消极公民的一般规律,另外,也说明用火问题并不涉及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很多人并不关心。即使把讨论时间继续延长,也未必能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问题的讨论中来。

    做任何事情都脱离不了成本的考虑,一旦落实到操作层面,就必然要考虑到具体的现实。出走社的议员并非职业,议事水准还很低,我们也没有真正的议会大厦,可以把大家召集在一起面对面集中议事,因此,谁发言谁不发言,谁什么时候发言,都是不可控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等待每个议员都发表意见之后再进行表决,那是等不起的。只能是规定一个期限,到期不发言的就算自动放弃发言权。

    2011年10月24日
  • 凌乱

    1 我们不是在讨论现实中的公民社会,所以不应该一味套用两类公民传统来形容我们的分歧。

    2 态度事小,制度事大。对野外用火条款的修改与新立法关系到每个社民的权益,这整个事件(从举报违规用火,到投诉执法不当,再到提议修法)也都在考验我们所宣称的公民自治、三权分立、以法治社。

    3 认同出走社的组织架构、法度体系、文化传统,所以希望社区的制度建设良好,法律指引行为规范,正当执法,立法经程序并听取民意。

    现在的状况是,不太知道仲裁们在干嘛,议员们在干嘛,只知道社长提议要修法同时草拟了一套规定,明天就表决,就可能通过了。

    也许用火问题是很微观,但该干的事还是要一丝不苟的干。宪政框架是有的,表达的时间却不多,也不充分,既定程序就走完了。

     

    现实中,政府或议员提出立法草案时,都要经立法会一读二读三读,中间还要经过一段民意咨询期。

     

    2011年10月24日
  • 小撮

    凌乱,推荐你读一下醉钢琴的《公民的表情》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616

    重点看第2节:两种公民传统: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

    我俩所强调的,分别是两种公民传统,你强调的是注重公民责任的共和主义传统,而我强调的则是注重公民权利的自由主义传统。这两种传统在公民社会中互为表里,共存共荣。没有共和主义传统下积极公民的公民责任,则公民社会无以成立,无以维持。而如果没有自由主义传统下消极公民对公民权利的坚持,则公民社会就失去了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2011年10月24日
  • 小撮

    1、出走社是不是一个公民自治、三权分立、以法治社的虚拟社区,与具体对用火的态度如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构成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冲突。不能说放松了对用火的限制,减轻了对违规用火的处罚力度,出走社就不再是一个公民自治、三权分立、以法治社的虚拟社区了。

    2、出走社作为一个公民自治、三权分立、以法治社的虚拟社区,需要公民意识,需要公民遵守法度,但如果把公民理解成严刑峻法下战战兢三省吾身的人,则是对公民形象的曲解。公民应该是大写的人,阳光、透明、昂首挺胸,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公民需要规则意识,但前提是规则必须合理,法度必须合乎普遍的人性,建基于对人性的深刻洞察之上,才能为人们所服膺,否则,只能是口服心不服,阳奉阴违,这样的结果恰恰背离了我们培养公民意识的目标。公民意识不是靠惩罚培养起来的,而应通过引导,在合乎人性的规则和制度下让人们体会到做公民的益处,人们才会乐意做公民。

    3、相对于出走社的组织架构、法度体系、文化传统这些宏观构造,用火问题实在是一个很微观的问题,不管认为用火是一种需要被限制的危险行为也好,还是认为用火是一种仅仅需要稍微限制的基本权利也好,都没什么大不了的,种种对立的意见,在出走社宪政的框架下,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通过既定的程度,最终会达成一个结果。

     

    2011年10月23日
  • 凌乱

    针对出走课题最重要的规则制度是出走课题公约,在出走课题公约里,规定了对课题的限制,对开题人的限制,对队员的限制。

    只有众多的限制,才能形成有效的边界,各人权责分明。因此我理解的每一次出走课题都是一次小社会的自主运转,有规则有秩序有权利有义务,各人对自己负责,而又形成互相扶持互相帮助的团队。

    wordless提到趋利避害和明知故犯,这当然是没错的;但出走社不同的一点在于,它强调对于社区规则的尊重,对于契约的服从,在社民野外出走时,就应当服从出走课题公约。出走社还有一点不同的,就是主权在民,强调公民意识。作为公民,我们认同这里的规章制度和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愿意主动承担守护社区的责任。我们不仅愿意从我做起,遵守规定,也应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选举权,纠正社民的违法行为,投诉公职部门的不作为等等;

     

    出走是我们一项最经常的活动,那么出走课题自然是考验和培养公民意识的最佳场所。每个分担课题的社友都应该像在社区里一样遵纪守法,各守边界,互相关怀。如果一个人有违规现象,整个队伍就应该提前纠正TA,而不是帮助隐瞒甚至参与违规事实。团队是一个个小社会,组成出走社的整体风气。团队的隐瞒也是违反出走课题公约精神的,不是合格公民的做法。而如果团队隐瞒成习惯,出走社沦为没有诚信的社群,那么出走社对大家的意义又何在呢?如果大家都习惯互相隐瞒,或是推诿责任,那么我们的规则制度,公民意识体现在何?

     

    又如果立法时也必须考虑这种风气或是特殊民情,认为法律应不责众及以宽大慈悲为怀,或否定个体的独立责任与公民权利,那我所理解的出走社可能真的大变样了。

     

    2011年10月23日
  • wordless
    关于责任人。有一说叫人不应被强迫自证其罪。就算出走社民要自我修炼什么的,不讲这一点,但避害趋利是人的本能,何况很多时候的违规都是明知故犯。这样一来,取证难度太大,难免像南瓜叶所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2011年10月23日
  • 凌乱

    对,我理解用新法替代旧法是必须的,符合潮流的,但对于新的是否一定是好的,仍持保留意见。

    很多时候我们宣称目的良好,但结果却不一定像宣传的那么美好。

     

    小撮提的草案,因为有总领原则的变化,我倾向于认为如获得通过,则野外用火的性质就会大大改变了。

    用火不再是野外求生者的特殊手段,而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可称“节制用火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需做好安全措施。

     

    这一点我想明白了,但更多时候,我有点晕。不知道出走社究竟是和现实生活关系如何。

    有时候好像强调我们是虚拟社区,寻求公民自治,三权分立,因此会有一种公民的自豪感,愿意自发维护自己的权利,遵守规定,行使公民义务和责任;

    有时候好像出走又只是正常生活以外的一方调剂,而立定规则只是为了让陌生人结伴出行更方便而已。我也不愿意在这种和谐的气氛中充当恶人,强调什么公民意识,或者提醒执法不周。

    谁爱严刑峻法呢,谁爱倒霉到自己头上呢,谁爱受种种规则限制呢。而我们在这里当公民,又是在做什么?

     

    我只是忽然想到,一个原则的改变,可能会是对社区认同而言一个很大的变化。

    2011年10月23日
  • wordless
    我并不反对野外用火,我建议的第一种就是不限制用火。我只是不希望法规只是txt文件而不是exe文件。实际上不仅是用火,还有其他规定的执行也有问题。我的意思是如果有规定不能执行,不如干脆去掉。这是一个好的机会,来整理一下大家的思路。
    201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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