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乱《投诉社长对涉嫌野外用火行为的裁决》中投诉社长小撮,仲裁会最终决定不受理。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6条,经仲裁会现任三名仲裁员研究,决定对本投诉不予受理。裁决理由如下:
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条,受案范围的第二项“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本投诉中,投诉人凌乱,投诉事项为社长对《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两项裁决。而《岳》文的作者是鬼道,社长裁决行为的当事人是岳麓山人和淘子。本投诉的投诉人并非社长裁决行为的当事人。故对本投诉不予受理。
如投诉人凌乱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 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
因此,凌乱对社长的投诉是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