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微博讨论的话题按照发言先后顺序编排了一下,做个记录。有心人慢慢看。不想再解释了。
凌乱 2011-11-3 13:43:35
NO30715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南瓜叶 2011-11-3 14:09:20
NO30716 RE: NO30715
我理解的限制人数有两方面的考虑,探路课题不确定因素很多,人少机动性大,探路的成功率高。还有就是公交出行规模过大,挤占当地老乡的出行资源。最早上限是12人,后考虑有时需要租用小面包车,调整为14人(正好两辆小面)。小规模和出走社一贯坚持的低调有更多的一致性。
穿山癸 2011-11-3 14:19:18
NO30717 RE: NO30715
出走人数限制限定为14而非其他,乃是因为包车时正好可以坐满两辆小面——这是山区里最容易找到的客运车辆,坐满可以降低包车人均消费;很多课题限制人数为7则是为了装满一辆小面,也是为了省钱。人数再多,山里头找到足够的客运车辆就不太容易了。
穿山癸 2011-11-3 14:23:16
NO30719 RE: NO30715
关于邂逅,若无人直接或间接举报则旁人无从知晓,这就需要参与人对社区法度的态度了,说到底是个诚信问题。
历史上有社友部分带路引起的“疑似”邂逅违规,参见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993
南瓜叶 2011-11-3 14:23:42
NO30720 RE: NO30715
邂逅的不一定都知道违法了。邂逅方面的疑惑,看看这篇报告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246
南瓜叶 2011-11-3 14:28:48
NO30721 RE: NO30715
出现违规无举报,见证人不违法。没有强制举报的要求,甚至对结题人都没有强制要求。因此有些条款,现阶段更像一种道德的约束,而失去了法度的严谨。
南瓜叶 2011-11-3 14:33:08
NO30722 RE: NO30715
北京还有一种情况,香山周边、九龙山等等一些热点地区,经常会出现真的偶遇。总不能因为有课题在这一带,平常能去的地方都得躲开走吧。这也不是反邂逅的初衷。
穿山癸 2011-11-3 14:37:34
NO30723 RE: NO30715
对于普通人,举报、作证应该是权利而非义务,不能有律条强迫。而对公职人员,则应该作为义务,如果其没有行动,属于不作为。
凌乱 2011-11-3 14:37:51
NO30724 RE: NO30721
在穿山癸给的链接里,小撮的第一、二条提醒了我。按照现在《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
10、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
南瓜叶 2011-11-3 14:46:27
NO30727 RE: NO30724
在一个大家都去的地方,开题人没必要拒绝,也没法拒绝。
凌乱 2011-11-3 14:47:34
NO30728 RE: NO30721
不管是未报名社友主观上尾随课题,或分担课题者主动带社外人士出走;还是课题组成员因偶遇而邀请他人加入课题组,都是一种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举报实际上不是看各人良心,而是在乎各人对规则的认同。
南瓜叶 2011-11-3 14:49:54
NO30730 RE: NO30724
比如,在延庆海坨,旺季一天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山。遇见社友,遇见熟人都不必强调邂逅。在那些热点地区,没必要反邂逅。
凌乱 2011-11-3 14:52:03
NO30731 RE: NO30727
这属于偶遇,不可避免。但问题是,遇到熟人或者大家都去的地方,一定要整编成一个出走课题组吗?未报名者可是没有签署过《出走课题公约》的,而承诺过公约的开题人和课题组成员有这个义务维持自己的承诺。若不然,法将不法,何必要这个无人认同的公约?
南瓜叶 2011-11-3 14:52:04
NO30732 RE: NO30728
规则不要仅仅停留在纸上,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哪天在香山周边遇到社里的课题,举报我邂逅我肯定不接受的。
南瓜叶 2011-11-3 14:53:52
NO30733 RE: NO30731
探路,其他户 外很少光顾的地区,反邂逅是非常必要的。
凌乱 2011-11-3 15:00:23
NO30735 RE: NO30732
只要客观上属于未报名就和课题组的成员一起走了全程,那就是破坏了出走的契约。出走法度的尊严要写在纸上,还要落到实处。如果总是善意猜测他人,后果将是劣币驱逐良币,让不守规则的人钻空子。
凌乱 2011-11-3 15:02:48
NO30736 RE: NO30733
为什么在很少人光顾的地区就是邂逅,而在香山就不是邂逅了?邂逅难道还会因时因地而变?最重要的是看行动,而不是看地区。客观上和课题组一起走了全程就是判断违规的唯一标准。
南瓜叶 2011-11-3 15:06:52
NO30738 RE: NO30735
遵守规则也是出走社的文化,我们更愿给一些人逐渐认同的机会,而不要将其拒之门外。遵守规则的社友,感觉不到规则的存在,总是处处触及规则的迟早会感觉不适自行离开。我们应该对出走社的文化有信息。
南瓜叶 2011-11-3 15:11:38
NO30739 RE: NO30736
那个地方谁想去就能去的,总不能因为我在出走社注册了,出走社有社友在那一带提交了课题,那里就成为我的禁区吧。而且只能限制注册的,不注册的、不知道的,出走社有什么权利限制别人在公共场所的行动?
南瓜叶 2011-11-3 15:16:49
NO30740 RE: NO30736
很少人光顾的地区,邂逅者很可能是通过提交课题发布的信息才知道的。大家都去的热点地区,无需从出走社获得任何信息。即使很少人光顾的地区,当地人与课题组同行,课题组也无权利限制他。因为他没有利用课题的任何信息。
南瓜叶 2011-11-3 15:21:48
NO30742 RE: NO30736
无需从出走社获取信息即可自行前往的地域,都没有办法反邂逅。偶遇可能是最近没有登录出走社,根本不知道这一带有课题。另一种情况,登录过,知道这一带有课题,和亲朋好友事先有约,也没必要改变既定行程,回避邂逅。
凌乱 2011-11-3 16:01:58
NO30746 RE: NO30742
我觉得重要的不是遇到没遇到,而是确认未报名而一起走了全程这个事实。山就在那里,谁都可以爬,问题是整编成一个课题组就有问题了。为了拉关系而放弃自己签署的契约,真的是出走社提倡和宽容的吗?
凌乱 2011-11-3 16:03:33
NO30747 RE: NO30740
在出走社,不一定只有出现实际利益纠纷才成为违规。每一个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也是签署公约时法度所给予的承诺。
南瓜叶 2011-11-3 16:05:34
NO30748 RE: NO30746
拉关系不是出走社提倡的。熟悉的朋友一起走走也不能算作拉关系。
鬼道 2011-11-3 16:05:42
NO30749
规则定出来就是要执行的,对于“邂逅”来说,符合规则中定义的就是,否则就不是。当然了,这还是要看理事是怎么认为的,如果理事认为是那就是,理事认为不是就不是。
凌乱 2011-11-3 16:06:45
NO30750
我是看了这一段而生发的疑问:“14名报名走友,准时于汽车北站登车。。。。走友中有与他们很熟络的,因为偶遇,兴致高涨,热情邀请他们加入我们的行列,他们7人也有此意,欣然加入,形成了21人的出走队伍。其中,后来加入的人中,开题人认得2人: CC和风铃。
南瓜叶 2011-11-3 16:08:54
NO30751 RE: NO30747
出走社的法度设计已经考虑尽量少的出现利益纠纷,因此违规多数和利益纠纷没有关系。
凌乱 2011-11-3 16:09:33
NO30752 RE: NO30748
这个是我扯远了,说错了。我的观点是:重要的不是遇到没遇到,而是确认未报名而一起走了全程这个事实。山就在那里,谁都可以爬,问题是整编成一个课题组就有问题了。
南瓜叶 2011-11-3 16:10:40
NO30753 RE: NO30749
理事也没有这么大的权力,规则的定义也未必完整。
凌乱 2011-11-3 16:12:36
NO30754 RE: NO30751
正因为如此,所以不应该用他人是否利用课题信息来判断是否违规。简单地确认是否未报名而和课题组走完全程即可。
南瓜叶 2011-11-3 16:13:33
NO30755 RE: NO30750
遇见熟人很正常的反应。
此例判邂逅不一定准确。但报告里确实不应过多渲染,容易导致误解。
凌乱 2011-11-3 16:15:14
NO30756 RE: NO30753
现在的状况是,理事想不干嘛就不干嘛,无人监督也无法监督。规则不完整是立法会和公民的责任,不遵守现行规则是公民的责任。
南瓜叶 2011-11-3 16:15:15
NO30757 RE: NO30754
全程的涵义可不是那么好搞清楚的,“全”是100%还是95%以上,如何量化?
凌乱 2011-11-3 16:16:50
NO30758 RE: NO30755
这就是熟人社会的毛病,致规则于何地?开题人和课题组成员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有问题的,也不知道自己有责任明确拒绝。
南瓜叶 2011-11-3 16:16:51
NO30759 RE: NO30756
假如无法监督,可立法进行监督。无人尽职监督,和被监督人无关,和立法无关。
南瓜叶 2011-11-3 16:19:00
NO30760 RE: NO30758
开题人拒绝什么,都是一个点的车,假如一趟车坐得下,是课题组先走还是其他人先走。
凌乱 2011-11-3 16:20:34
NO30761 RE: NO30759
我的仲裁屡屡被拒绝受理,作为一个公民,我自认尽职了;理事会,仲裁会和立法会的公职人员们呢?
凌乱 2011-11-3 16:23:29
NO30762 RE: NO30760
如同出走地区、是否利用信息不是判断标准一样,坐同一趟车也没关系。南瓜叶之前给的链接里,地下偏上和大家下车后自己一个人孤独地走了。我还是那句话,整编成一个课题组并一起走完全程是违规的唯一标准。
南瓜叶 2011-11-3 16:26:32
NO30763 RE: NO30761
仲裁也是依法行事。公职人员不尽职我们都可以督促,如证据充足,可以公布不尽职案例,让更多公民了解,下次投票作参考。
南瓜叶 2011-11-3 16:29:57
NO30765 RE: NO30762
这样理解法度太书面化了。首先要了解为什么制定反邂逅条例,这种偶遇是否属于法度针对的范围。法度如果仅仅从字面意义就能一清二楚,就过于简单了。
南瓜叶 2011-11-3 16:37:37
NO30766 RE: NO30762
地下偏上是我很敬佩的社友,那次相遇整个课题组除小撮之外,都在邀请他同行,我想即使小撮邀请(当然他也不会邀请)他也不会同行,因为那次只要跟随课题组,他别无选择,只能全程同步,邂逅无可避免。找出这篇报告,也是想和大家分享那时出走社的文化。
凌乱 2011-11-3 16:38:17
NO30767 RE: NO30765
法度如果不是从书面来理解,应该如何来理解?反邂逅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主观上邂逅的社友,以及带社外人士参加。而出走课题公约同时约束了开题人不得带未报名社友参加课题。这些解释不是一清二楚了吗?这种不报名而分担课题的行为,事实上破坏了整个课题组的契约。
凌乱 2011-11-3 16:40:15
NO30768 RE: NO30766
法度就是法度,不是一种看人自觉不自觉的文化而已。要不然就废除太正式的反邂逅条例和出走课题公约吧,让它们成为一种文化就好了。
南瓜叶 2011-11-3 16:40:58
NO30769 RE: NO30767
除了字面之外还要追寻立法的动机,文字包含的内容总是有限的。
南瓜叶 2011-11-3 16:43:03
NO30770 RE: NO30768
法度是法度,文化是文化,这两者没法相互替代的。没有文化的背景,法度仅仅靠强制推行也很难行得通啊。
凌乱 2011-11-3 16:49:04
NO30771 RE: NO30770
所以就还原到法度就好了,不用推测一个行为违规的人动机良好。
南瓜叶 2011-11-3 16:51:37
NO30772 RE: NO30771
和动机无关,接近于景区的场所,怎么能反邂逅呢?
凌乱 2011-11-3 16:56:42
NO30773 RE: NO30770
出走社的法度都是建立在出走社的文化上的,出走社之所以有这么多法度,也是以文化作为根基的,不是什么没有文化背景的强制推行。我们是应该倡导像地下偏上那样的守法行为,但是对于违法者,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是制定法度该考虑的问题。
凌乱 2011-11-3 17:00:09
NO30774 RE: NO30772
少有人走的野山,怎么能反邂逅呢?凭什么推测人家是看了出走社的课题信息呢?设计一条一模一样的路线也是有可能的。
凌乱 2011-11-3 17:04:18
NO30775
作为判断依据,一定要是一个事实,而不用作想象和猜测。法条的制定也应当是基于事实的。关于邂逅,未报名而一起走完了全程就是一个判断违规的事实依据。跟是否是景区,没什么关系。
南瓜叶 2011-11-3 17:11:03
NO30776 RE: NO30774
一模一样的路线是可能的,但目前没遇到过。出走社去得太偏弊,别人都是看完报告再决定有没有去的价值。
南瓜叶 2011-11-3 17:14:11
NO30777 RE: NO30775
公开的景区,出走社凭什么限制别人?
风飞扬 2011-11-3 17:26:55
NO30778
我来回答你们的一些出走时的问题,这次21的出走,我参加了,这个情况有点特殊,湖南很多的社友不仅参加了出走社,也参加了湖南其他的野外组织,实际上很多长沙的社友都是先参加的其他的野外组织,后来才参加出走社的,
风飞扬 2011-11-3 17:27:17
NO30779
这次天马带我们出走,遇到也是出走社员的CC带着一群人(其他野外团体上约好的)出走这条线路。因为线路基本上一致,都是到黑麋峰,CC是出走社的老人也认识我们这么的很多人,就提出和我们一起走了,我觉得这和懈逅有本质的区别。
风飞扬 2011-11-3 17:32:46
NO30780
很多参加其他野外社团的人转而来到出走社,这是出走社的魅力吸引他们,但出走社的活动参加的同时也参加其他的野外团体的活动,这也很正常,定的规则是要遵守的,这个我个人觉得一点也没错,不过这次的人多没有违犯这条规定。我想是这样的。
风飞扬 2011-11-3 17:32:53
NO30781
因黑麋峰在长沙是森林公园。去游玩的人也挺多的。对在长沙玩野外的人来说,是一个经典地方。仅此而以。
风飞扬 2011-11-3 17:35:28
NO30782
我出走的时候,遇到懈逅的情况,开题人基本都有劝说的,但一般没什么效果。人家一句话就抵回来啦,这路又不是你们的,我想走那就走那。你管得着?
风飞扬 2011-11-3 17:40:03
NO30783
天马的报告里提这些人,我想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照了合影,而又没有懈逅,那么说一下实话也没什么。其实我也是这样子想的,我没有做违规的事,我干嘛写东西的时候要偷偷莫莫的?
风飞扬 2011-11-3 18:38:44
NO30788
在这里说明这些,正是尊重出走社的法度,另对南瓜叶老师提出的,在课题中明确提出懈逅了的,是应该接受处罚的。如果是我,接受处罚,如果这样子做了的话。
南瓜叶 2011-11-3 19:04:12
NO30789 RE: NO30788
感谢风飞扬的说明。规则对大家是平等的,都应该遵守。如果觉得规则不完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修改。假如规则多余,完全可以废弃。回避逃避都不是办法,还会引得旁人的耻笑。
穿山癸 2011-11-3 20:04:05
NO30792 RE: NO30782
在一些爬山热点区域,非课题成员偶遇课题成员,打声招呼,各走各的。所谓“这路又不是你们的,我想走那就走那”,应该不算邂逅。但如果和课题组掺和在一起,同行并进,一块儿吃喝,一块儿休息,就有邂逅的嫌疑了。
南瓜叶 2011-11-3 20:16:07
NO30793 RE: NO30792
大家仔细看看课题最后的【风险声明】全文,应该明白自愿报名的人是平等的,报名之外的反而可能有更多权利要求的空间。野外的风险永远没有办法彻底规避,一旦发生意外,主动邀请其他人的社友,你做好独自承担责任的准备没有?
风飞扬 2011-11-3 21:16:08
NO30797
其实不那么容易做到,长沙这片发生过一事,我在场,开题人劝了很久,因他带有一小孩,但没用,完全不理,但他就是要跟着走。结果是和我们一起走完全程。开题人绝对是完全不欢迎这种懈逅的,因为过后我和他曾经就这事聊过,风险很大,但没办法。
风飞扬 2011-11-3 21:22:34
NO30798
最近对出走社所出的问题讨论发言,就我个人而言感觉不好,人都是感情动物,且有社会性,在出走社能聚在一起,个人觉得很大的一个原因是认同出走社的理念,出走社定出这些规则我个人觉得是为了出走社的良好发展,遵守规则是自觉的事,认罚的人都是认同出走社的理念的人。
风飞扬 2011-11-3 21:25:39
NO30799
难道不是么?不认同出走社,那么有什么必要加入到这里?有那么多的野外组织,因此,对规则的修订,提出新的意见,我认为是希望出走社好的人才会做的事,是希望能遵守出走社规则的人才会提出。仔细想想,难道有那个不爱出走社的人会在意出走社的处罚?
南瓜叶 2011-11-3 21:26:10
NO30800 RE: NO30797
作为开题人能做的也就这些,还得靠当事人的自觉。属于注册的社民该处罚就处罚吧,否则不仅对于遵守的绝大多数不公平,还容易纵容这种行为。
南瓜叶 2011-11-3 21:29:54
NO30802 RE: NO30799
对那些不把出走社当回事,只是来凑热闹,处罚起不到作用,但是可以告诉遵守法度的社民,规则是有效的。
风飞扬 2011-11-3 21:31:28
NO30803
已经很认真了,真的,在长沙这边有不认真的人,但在这里参加讨论认真说话的人都是很认真的人。且爱这里。唉。。。。。
风飞扬 2011-11-3 21:33:34
NO30804
南瓜叶老师,握手~~~~~~~
南瓜叶 2011-11-3 21:39:23
NO30806 RE: NO30803
在北京也有不认真的人,还有疑似专门看热闹的人,没有什么建设性的言论,总是些阴阳怪气的不满抱怨。
南瓜叶 2011-11-3 21:43:08
NO30807 RE: NO30804
握手,为了出走社的明天更美好!
鬼道 2011-11-3 21:49:08
NO30808
反邂逅是在维护契约精神,出走社开课题,报名参加课题都是以契约的方式进行,每次课题内容有变化都会去通知每个参与者,给课题成员以选择的权利,不报名加入课题组,邀请其他人一起走,都是违反契约精神的。看起来都是小事,实际上是对契约的态度。
鬼道 2011-11-3 21:53:24
NO30809
在你邀请课题组成员以外的人参加课题路线的时候,想过当初开题的承诺吗?你在路遇一个课题组而要一起走的时候,想过课题组里有人可能不欢迎而只好是勉强接受吗?一个这么简单的契约都不被尊重,不能遵守,还谈什么法治。
瑞草 2011-11-3 22:15:36
NO30810
我考虑的没那么有深度。我认为,已经有法度的、有规则的就应该遵守,即使随着时间的变迁变得不那么合情合理。可以做的是,及时让法度、规则能跟的上各种环境的变化,也即法度、规则需要不断完善。
西山问明 2011-11-4 4:35:24
NO30817
南瓜叶老兄,对于涉及到法度与人的事情,如果眼中在乎法度,则根本不会考虑是谁;如果在乎是谁,则难免忽视法度。“建设性言论”也好,“不满抱怨”也好,其针对的事情,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在乎哪张嘴说出来的,这就是在维护法度,愿与您共勉。
南瓜叶 2011-11-4 9:14:44
NO30825 RE: NO30817
西山问明 2011-11-1 13:19:43 NO30534
真让人感觉好笑~~~呵呵~~~ 这种话无论从那张嘴说出来,我也看不明白是对还是错。
南瓜叶 2011-11-4 9:15:52
NO30826 RE: NO30817
“对于涉及到法度与人的事情,如果眼中在乎法度,则根本不会考虑是谁;如果在乎是谁,则难免忽视法度”,也许这是你的取向,本人无此嗜好。
西山问明 2011-11-4 9:29:03
NO30828
西山问明 2011-11-1 13:19:43 NO30534
真让人感觉好笑~~~呵呵~~~
南瓜叶老兄,如果您指这句话,我简单的说明,那是因为当时发生了让我觉得好笑的事情,我觉得用这句话能够比较恰当地表达我的感受~对同一事情,我现在只能摇头来表示了~~
西山问明 2011-11-4 9:33:02
NO30829
至于您提到的“取向”也好,“嗜好”也罢,个人认为,这涉及到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仅此而已~~
南瓜叶 2011-11-4 9:44:13
NO30830 RE: NO30828
那就再看看这个:对比而言,那些曾经发表了冠冕堂皇的竞选宣言的议员先生们,请你们反思,你们是否在参政和议政?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是否尽到了基本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和人云亦云的表决机器相去不远的话,还是辞职吧~~
南瓜叶 2011-11-4 9:46:00
NO30831 RE: NO30828
还有这个:至于我所说的,是希望议员们反思,无愧于心的,自然如清风拂面,不必理会,有愧于责的,无异于是给敲了个警钟~~~
南瓜叶 2011-11-4 9:46:52
NO30832 RE: NO30831
我无愧于心,但我仍然要理会。
风飞扬 2011-11-4 9:51:30
NO30833
不在现场,没有发言权,凭着只言片语,用自已的理解就下结论,本来就不是严谨的行为,如果没有根据的将一些行为说成是为了拉关系之类的话,更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
南瓜叶 2011-11-4 9:51:37
NO30834 RE: NO30829
你这些言论,对社区的法制建设能有促进吗?
风飞扬 2011-11-4 9:51:44
NO30835
什么是懈逅?在制定的法度范围内,理解也各有不同,我和南瓜叶老师都认为懈逅应受到处罚。但什么情况下是懈逅,我不认同一些说法,仅以点带面,动不动就给人戴上违犯契约精神的大帽子,上纲到连谈法制资格也没有的高度更不能接受。
西山问明 2011-11-4 9:53:21
NO30836
我知道您无愧于心,所以这些话本身也并非是要对您讲的。
西山问明 2011-11-4 10:07:2
NO30838
但所有的议员都很称职么?这些话本身就是一种督促,有益于社区的法治建设,我没有必要一定指出某某不称职。
风飞扬 2011-11-4 10:07:16
NO30839
前面对上星期出走过程进行解释,是希望让大家知道大概的事实情况,也是为了让有权利处罚的人能根据情况来进行判定。我没资格下定论,仅仅是说明!同时表达我自已的观点。
南瓜叶 2011-11-4 10:13:21
NO30840 RE: NO30838
这种方式的督促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不如给那些你认为(一定要有证据)不很称职的公职人员,发封私信相互交流以提示其尽责。
风飞扬 2011-11-4 10:17:32
NO30841
我们这个课题有二个是懈逅,请看瑞草的文章,其他的我认为不是。特此说明。
patch 2011-11-4 10:59:13
NO30844 RE: NO30840
对于自己不满意的公职人员,发私信提醒是一种督促方式,公开场合议论也是一种督促方式,此之谓舆论监督。当然,任何督促都要有证据支持。
风飞扬 2011-11-4 1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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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patch的意见,不仅是公职人员,就算是对我们普通的社民,如果我违犯了社里的规则,我不会介意私信或公开指名提出批评。有错改之。我是属于没耐心认真学习社里的法度,但绝对愿意遵守法度的人,为避免出现违规的情况,但出走的时候会认真的听从和请教老社员,以尽量避免违规行为。
西山问明 2011-11-4 13: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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