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长提名仲裁,现已进入议事会的表决,已有五至六名议员投票.但我想提醒议事会议员们不要滥用职权,树立不良的公权力典范.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而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允许视为不可.否则,公权力的滥用就是对每一个公民自由权利和福祉的重大侵害.
投票的议员们,你们考虑清楚自己的权力了吗?未及投票的议员,也想一想自己是否有这个权力吧,不要开了滥用职权的口子.
南瓜叶早在提名初期也说过此事了,而现在小撮也已经提出修改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里的相关条例,我建议议员们先抵制此次投票,等相关法律修订完成以后,议员们正式有了此项权力,再完成自己庄严的投票.
众议员南瓜叶 2011-11-1 10:5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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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员: 15人,组成议事会,任期一年,出缺时补选,补选的议员由当选之日计算任期。议员无技术上的管理权限。 1、 职权: (1)制订、审议、表决出走社的制度、规则。 (3)审议和表决社长、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务提出的议案。 (2)选举和罢免理事、司库。 (3)提起罢免社长案。 (4)在议员候选人超过15人时,初选15名候选人。在社长候选人不足额时选举一名社长候选人。 (5)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目前议员职权不包括仲裁选举;审查社长提名的候选人,议员也没有相应的授权。 对于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议员也是公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