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议事会不要滥用职权   

  • 凌乱 2011年11月11日

    关于社长提名仲裁,现已进入议事会的表决,已有五至六名议员投票.但我想提醒议事会议员们不要滥用职权,树立不良的公权力典范.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而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允许视为不可.否则,公权力的滥用就是对每一个公民自由权利和福祉的重大侵害.


    投票的议员们,你们考虑清楚自己的权力了吗?未及投票的议员,也想一想自己是否有这个权力吧,不要开了滥用职权的口子.


     


    南瓜叶早在提名初期也说过此事了,而现在小撮也已经提出修改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里的相关条例,我建议议员们先抵制此次投票,等相关法律修订完成以后,议员们正式有了此项权力,再完成自己庄严的投票.


     


    众议员南瓜叶    2011-11-1 1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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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员:


    15人,组成议事会,任期一年,出缺时补选,补选的议员由当选之日计算任期。议员无技术上的管理权限。


    1、  职权:


    (1)制订、审议、表决出走社的制度、规则。


    (3)审议和表决社长、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提出的议案。


    (2)选举和罢免理事、司库。


    (3)提起罢免社长案。


    (4)在议员候选人超过15人时,初选15名候选人。在社长候选人不足额时选举一名社长候选人。


    (5)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目前议员职权不包括仲裁选举;审查社长提名的候选人,议员也没有相应的授权。


    对于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议员也是公职人员。


     

  • 鬼道

    穿山癸认为我例举警察检查身份证不恰当,是我没有说清楚,现在警察检查身份证通常引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这里有个说法就是“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这里的检查并没有说可以检查什么不可以检查什么,现在那些警察就引用这个条例来检查身份证。

     

    2011年11月15日
  • 穿山癸

    的确,“重大事件”没有具体指明,是一个不够清晰的概念,应尽量避免使用,但不是不能使用。立法(议事会)、执法(社长、理事等)、司法(仲裁会)是出走社的三大支柱,其人员的决定如果不是重大事件,还有什么可以作为重大事件?

    如果各位议员在本次仲裁人选表决案中不作为以使仲裁会正常运转,我很难想象在立法修法(显而易见这是必须的)会有什么结果。因为法度的概念也不准确,现有法度没具体指定议员可以修立什么法度。或者,你可以认为是或需要,我可以认为非或无需。我还可以说,某某法度现实社会中已有,你一个虚拟社区瞎掺乎什么?

    众议员鬼道将本次事件出现的问题比作现实中警察检查身份证很不恰当。现实社会警察在4种情况下查验身份证是强力而必须执行的的,被查验人毫无反对或抵制的权利。而确定仲裁人选是议员的职责(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有条款规定),作为社区公民的代表,议员应当作出其认为适当的选择,而没有被强迫作出被指定的选择。

    2011年11月13日
  • 西山问明

    把法度条款前后冲突,以至于职权不明的情况说成只是文字缺乏呼应,问题如此轻描淡写~~让人无语~~

    既然认可法度需要修改,不去修改法度,让法度得以完善,冲突得以解决;而继续要在这种法度条款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去通过一些相关的决议,这就是我们宣扬法度的态度么?

    2011年11月13日
  • 鬼道

    我认为问题就是出在所谓的“重大事件”,这个重大事件的描述并不准确,也没有任何规则中标明哪些是属于重大事件,哪些不是,这个表述太含糊了。

    其实这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和现实中警察检查身份证很像,根据身份证法,警察在4种情况以外是不允许检查身份证的,而警察现在查身份证的时候,会引用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条例。

     

    2011年11月13日
  • 穿山癸

    我以为,本次投票表决仲裁与此前仲裁鬼道投诉涉及法度规定有关权限有所差别:

    在鬼道投诉案中,现有法度无任何条文赋予仲裁会受理非当事人监督公职人员的投诉行为的职权,仲裁会作出不予受理之裁决是适当的。

    而在本次投票表决仲裁中,现行同一《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虽然议员职权条款中未具体赋权议员表决仲裁人选,但在仲裁产生条款中明确指出由议事会投票。这不是“法度本身的BUG”(所谓BUG应是不能应对问题或导致恶果),仅是法度在文字上缺乏前后呼应而已。当然这种情况也应予以修订,以体现法度严谨性。

    即便退一步,前述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亦赋予议员“审议和表决社长、理事等就社区重大事务提出的议案”之权限,而社长提出仲裁人选、确保仲裁会达到规定名额从而能正常运转之议案,理所当然属于“社区重大事务”。因此,议员应当行使权力,对该议案投票,其行动也不是“滥用职权”,实乃正常职责。

    2011年11月13日
  • 鬼道

    不管是不是法度本身的bug,事实是法度确实没有授权给议员投票仲裁的权利。

    我觉得在我投诉仲裁违宪的裁决中,行香子说的好,”鉴于现有法度没有赋予仲裁会受理非当事人的社员监督公职人员的投诉行为的职权,仲裁会万不敢僭越。”我非常认可行香子所说的关于对职权的描述。

    作为仲裁已经做出一个榜样,我们议员也是出走社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如果不能严谨的遵守法度,对法律的的执行模棱两可,出走社就快建设成一个新中国的复制版了。

    2011年11月12日
  • 穿山癸

    文章所引众议员南瓜叶的文字来自于 《提名wordless为仲裁人选,请议事会审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278 后面的回复。但此后又有众议员南瓜叶的补充、社长小撮回复涉及法度(附后)。个人以为,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的确存在前后不能完全呼应的问题,理应予以修订。但请注意,本次增补仲裁缘起此前的多项投诉、公众发现仲裁人员不足,而《办法》关于仲裁产生有所规定且议员权限并无禁止,本次仲裁投票实无“滥用职权”之嫌。

     

    众议员南瓜叶    2011-11-1 10:57:03 语言暴力 举报

    3、仲裁的产生:

    (1)资格: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2)候选人由社长提名,发起投票。

    (3)单独对各候选人进行决表。由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简单多数当选。

    提及由议事会投票。

    是否需要仲裁会解释相关条款。

     
     
    社长小撮    2011-11-1 17:46:27 语言暴力 举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有疏漏,不同条款之间没有前后呼应,这个需要另案修订,通过立法机构解决,不必司法机构介入。

    后面的条款既已规定仲裁由议事会选举,即可照此执行,法度本身的BUG不必影响本次选举。

    提名后,若马上进行选举,似乎过于仓促,所谓”审议“,换句话说就是公示,看看是否有议员对被提名者提出异议。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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