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出走社的理事兼任行政权、与一部分司法权,担当了警察与地方法院的职能,可以一边执法一边判刑;
而仲裁只具有类似大法官的职能,不能经手对违规的初次审判,而只能应对公民不满审判之后(注意:此时公民早已经被处罚)的主动投诉。
出走社的公民因为直接被理事审判和处罚,可能导致缺乏正当的审判程序,从而缺乏对于自身权利的法律保障。
而当公民对理事代行的初审结果不服从而走向投诉之路时,又必须一下子面对整个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所承受的压力与对于法律的掌握程度也可能会成为极大的障碍。
对于司法的独立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出走社理应做得更多。
在此提出司法系统改善的建议:
首先,应该将理事的司法权收回,不能让理事兼具行政与司法的职能(注一),要让行政的归行政部门,司法的归司法部门。
其次,应该同时将现行仲裁制度改革,可考虑改为初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制。因此要增设地区法院机制,审理公诉部门(注二)对公民违规的起诉;公民或公诉部门不服从初审,可再诉至终审法院。
最后,建议增设提供公民司法救济的部门或职位,作为对于公民的权利保障,如同公益律师一样对涉嫌违规的公民提供法律的帮助。职位可以设立在行政系统内,也可由公民自发组成。
注一:可以理解理事之承担司法的职能应该是出于对效率优先的考虑,但在效率优先的时候,可能承担着失却公平的后果。
每一个权力部门的职权都应该分明,不可僭越与代行。对于公职部门的相信与放权,可能导致对权力的无法监管,最终损害公民的权利。
而这,对于手无寸铁只有宪法保障的公民而言,其实可能会造成大的伤害,最大可能导致不服从判决时要同整个制度作对。
将理事的司法权收回来,可能会延长起诉公民的过程与时间,但却给了公民起码的正当审判的权利,因而保障一个普通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和福祉。
注二:公诉部门,是指如美国检察官这样的部门。美国的检察官制度属于行政系统,是指在控诉体制下,由检察官来主导侦查和起诉的权力,使诉讼和审判程序更加客观。检察官的任务一般主要是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担当自诉、提起救济、指挥执行。检察官制度实际上是为防范警察执法,独立承担侦查权和起诉权等,将诉讼规范化、合理化、客观化,使对于违规的行为处理更加公正,也更好地保障分权,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如能真正建立起行政和司法的分离,则出走社的理事部门先可以代理公诉部门的职能。等将来人手够多了,可以考虑成立检察官机制,也可以成立地区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