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草案:修订《出走社仲裁规则》中关于受案范围的条款   

  • 小撮 2011年12月19日
    《出走社仲裁规则》一、2、受案范围:增加如下条款:


    4)社民因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


    5)向行政机构举报其他社民违规行为的原告一方因不满行政机构的裁定而提出的抗诉。

    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2-01-03 00:25

    应投15人,实投15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4 93%
    0 0%
    1 6%
  • 小撮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1. 赞同 票数:14  93%
    2. 反对 票数:0  0%
    3. 中立 票数:1  7%

      投票已过期! 

    表决通过。

    2012年1月04日
  • 小撮

    被告的诉权已经在现有条款中规定了,这里是补充原告的诉权。

    2011年12月27日
  • 小垒

    5)向行政机构举报其他社民违规行为的原告一方因不满行政机构的裁定而提出的抗诉。
     

     

    为什么只有原告一方有权申请仲裁呢,被举报的人不能因为不满申请仲裁么。

    2011年12月25日
  • 穿山癸
    同意对增加所列二条款表决。
    2011年12月23日
  • 小撮

    不作为和胡作为是渎职的两个方面,条款中列出的就是渎职。

    2011年12月23日
  • 京都水怪

    4)可否为渎职行为?

    2011年12月22日
  • 一路他乡

    同意。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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