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决议案目前引起较大反响,建议议员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以出走社议事会的官方名义有所作为。比如公开讨论该决议案的内容合理性和应用适当性,并且考虑利用议事会的法定权利就该决议案的保留、更改、废除作出取舍。
***引用开始***
施雄 2012-5-30 23:05:55 | 语言暴力 投诉 |
那要看介入的是什么了,如果越权介入司法程序,那恐怕任何时候都不是恰当时机 而介入的如果是司法讨论,这属于议员的分内之事,任何时候都不能说不是恰当时机 更何况,《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现在名存实亡,只是个笑柄而已。 |
***引用结束***
@施雄,
任何人都不得越权介入司法程序,同意。
如果你认为有所作为就是介入司法讨论,我想我已经介入了——在当值理事对你的《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作出裁决之后,我发表了我的看法《请少一些语言禁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介入的。我把它发布在出走会所,就是想听听各位社民的意见,然后做出我认为应该做的行动。
我不认为这种介入只有议事会才有权作为,而是认为每一个社区公民——为了其自身权益不受侵犯——都应该积极介入,发表意见,从而推动社区法度的健全。
你说“《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现在名存实亡,只是个笑柄”,看来你是认为这个议案是应该保留的,因为你依据这个决议案投诉了。我支持你的投诉举动。
现在,我看见你已经投诉了我的《请少一些语言禁忌》“涉嫌违犯《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我是该讨论呢,还是不该讨论?我有权讨论吗?
那要看介入的是什么了,如果越权介入司法程序,那恐怕任何时候都不是恰当时机
而介入的如果是司法讨论,这属于议员的分内之事,任何时候都不能说不是恰当时机
更何况,《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现在名存实亡,只是个笑柄而已。
我认为,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件,议事会的确应该有所作为。
但是,目前有相关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现在是作为公权机构的议事会或公职人员的议员介入的恰当时机吗?会不会干扰仲裁会的运作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