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是否适合继续任职的调查   

  • 施雄 2012年6月02日

     

    公民们:

            最近我在出走社发起了诸多诉讼,引起了一系列反响:不仅与这些诉讼核心相关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引起了争议,很多人针对我的合法行为本身也有争议,甚至最终导致了小撮和龙棒之间的激情碰撞。

            不过本帖里我只想进行如下一个调查:

            众所周知,现实社会中的法庭审理案件时要严肃、依法、依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喧哗扰乱法庭秩序,否则将是违法行为并会被依法处罚。

            出走社理事会的职能和法庭相似,也是受理诉讼。同时为了维护秩序,一般也不授予普通社民在诉讼帖里发言的权利。当然,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议员。因为议员对于理事会执法具有监督权,虽然每个人都有监督权,但议员可以动用公权力以议员身份在投诉贴里发言,以方便其行使监督权。

           我在理事会依照出走社宪章赋予我的法定权利进行合法投诉时,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

           两位议员:众议员一路他乡众议员不吃饭 ,动用公权力,以议员的身份,在我行使出走法规赋予我的权利进行投诉时,在我的投诉贴里进行了回复,他们在理事会的投诉帖(投诉违规言行:穿山癸再次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6条)里发表如下言论: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0:42 语言暴力 投诉
    我同样鄙视,而且是更为严重的 鄙视。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2:03 语言暴力 投诉
    此类的投诉,已经是任意曲解法度了。
     
    众议员不吃饭    2012-6-1 10:15:56 语言暴力 投诉
    同样的我也鄙视一下这样浪费他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

            他们动用公权力不是来监督理事会执法,而是对正在进行合法投诉的公民实施语言攻击!

            对于两位众议员的如此行为,理事会不但没有立刻制止并进行处罚,而是听之任之,甚至在我对这种行为投诉时还驳回了我的投诉,理由居然是他们的行为很平常很正常!当然,此案我已经提交仲裁。

            具有立法权的议事会对近期出走社的公共事务反应麻木,而有所作为的不多的几个议员的大部分又令我大跌眼镜,我恐怕不会有其他议员弹劾这两位众议员了。民主社会里议员之间近乎苛刻的相互监督和尖锐的公开辩论乃至毫不留情的弹劾貌似在出走社看不到了。

            有鉴于此,我特此发起民意调查,希望大家以切身行动来促进出走社法制建设。 

            欢迎大家投票表态,也欢迎大家回复发表观点。

    你认为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还适合继续任职议员吗?418px);

    结束时间:2012-06-09 23:57

    应投126人,实投50人 已结束

    类别:问卷调查

    资格:社区公民以上

    民间性质 不记名 直播

    12票 24%
    38r票 76%
  • 小垒
    我选了二,但个人想法基本是处于两个选项中间的。我想我能理解施雄发起的投诉帖是为了推动制度建设。
    2012年6月06日
  • 如果

    我的意见和瑞草一致。

    2012年6月05日
  • 瑞草
    我选择你没有例出的第三项:弃权理事会已经定性为"咆哮公堂"并给与相应处罚。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应有稍高要求,但不因施雄提出的原因就下结论不适合担任现有职务。
    2012年6月03日
  • 施雄

    呵呵,这里“鄙视”一词本身已经不是最重要的,而是他们以众议员身份在理事会受理投诉时冲进去“咆哮公堂”(理事会判定),这样的行为已经被理事会予以处罚。

    但我打算继续本投票调查,我想知道民意调查的结果和理事会的判定相比到底会有何不同。

    2012年6月03日
  • 风飞扬

    我投的是二。在微博我也曾经表达过自已的观点,有的词语在不同的地方,所表达的语境和内容是不同的,按我的理解,“鄙视”在长沙这边是经常用的,我们对社里有些人的行为不认同,我们会用鄙视这二字表达我们的意见,对方都会一笑了之,我也被别人鄙视过,也没觉得有什么觉得他们就侮辱人了。且一路他乡和不吃饭留言的贴子好象已经屏蔽掉了,我没有找到原出处。穿山癸老师说的意思按我的理解也和长沙这边一样,一路他乡和不吃饭附和,也很正常啊,且我感觉不吃饭和一路他乡在你的投拆这个问题上是很严肃的,看不吃饭还为此专门发了一个贴子。也可能判断不准,因为我也确实平时也没多少时间上出走社的网,且出走社的网最近经常出问题,所以有可能不准确。不过这也反过来说明不同的人看同样的问题和词语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对的地方见谅。

    2012年6月03日
  • 小撮

    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你关于议员可以在理事会发言以监督执法的误会,不是要为他们开脱。

    2012年6月03日
  • 施雄

    至于理事会的驳回,我在本投票贴中也有相关论述:“对于两位众议员的如此行为,理事会不但没有立刻制止并进行处罚,而是听之任之”,即使是我“投诉理由不准确”(我觉得你的表述可能不够确切,应该是理事会认为我的理由不准确),但作为维护公民权的执法机构,特别是对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出现的这种行为,理事会该怎么做,我想已经是显而易见了。

    2012年6月03日
  • 施雄

    普通社民不能再理事会发帖(投诉除外)以及回复这早已是众所周知,特别是普通社民在企图发帖和回复时都会被提示“您不具备在此栏目发言所要求的社区职位”,在这种前提下,意识到自己能够发言时必然应该意识到和自己的公权力有关,所以这个技术上的bug并不改变当事人行为内涵的本质。

    2012年6月03日
  • 施雄

    你关于bug的解释可以理解并接受,但这并不改变我论述的问题的实质。

    2012年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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