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众位社友们有没有注意到,《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有这么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因被认定违规而受处罚,可在三天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在社区会所栏目发帖申诉,由仲裁审理,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或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违者维持原处罚,自动失去申诉权利。”
个人理解,这一条对言论有过宽规定,且无故侵犯了社友的申诉权。它禁止了社友在向仲裁发帖申诉之外的发帖发言权;而如执意要犯,则代价是社友的申诉权。
据鬼道的微博NO52497,
发现凌乱说的“《网络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我怎么一点印象也没有啊。这个法条的意思是说,如果被处罚了,只能在寻求公众支持和寻求法律支持的两个方式中选择一个。我理解的对吗? |
不知道众位社友对此条规定的态度是怎样的,特此做个调查。
欢迎社友来投票,表态,也欢迎发起自己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