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搭便车心理是人之常情。
2、在约束公权力的法度下,本是无物质回报的公职,又得不到尊重、荣耀和权力的满足,吃力不讨好,自然是没有吸引力。这种情况下自发报名参选公职,需要有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大慈悲心,门槛很高。
3、门槛如此之高,还要一下子凑足,还要差额,不现实 。我提的解决办法是不求多求齐,有几个算几个,够条件就上,缺的以后慢慢补。宁缺勿滥,不能再勉强了。
4、一个都报名的都没有,一个都选不上,那就只要参议员好了。我最初的设想就是不搞选举,用积分说话,有好多人不同意,非要搞选举,真搞选举了,他们又往后缩了。
5、陈一说的议员定额过多,确实切题。供求有矛盾,供不应求,解决思路无非增大供给或降低需求,减少议员定额是降低需求。
6、都到这份上了,有人还嫌门槛不够高,还要提高门槛,这什么思路啊。
应该加上这么一条:
社长,仲裁,议员,理事以及其他所有公职人员:一年平均下来每月至少有一次出走并且要有4次是提交课题否则自动离职。个人认为只要是出于自觉自愿,这条件应该不是什么负担。
小撮和穿山癸提出了许多很有启发性的具体意见,我自己还没完全想清楚,想先谈谈几个务虚的问题。
议员选举的核心矛盾,是公民参选的积极性不能支持现有的组织办法。从这个现实矛盾来说,必须要对改善公民参选的积极性,或者修正现有的组织办法。前者,恐怕很难实现。这是因为:
1.人天生就有搭便车的倾向性,要社友承担额外的公共责任,而又没有足够的激励,是很难持续的;
2. 我们的成长历史和环境,决定了我们多数人缺少参政的经验和热情;
3. 现有的公职人员比例偏高。按现在132名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数量计算,15位议员占比达到11.36%,如果加上其他公职人员,共约30人,占比达到22.72%,这样高的比例,是很难持续的。
虽然出走社不同于通常的野外活动平台,但其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这样一个超高比例的公职人员系统。把这里主要作为一个特殊的交友+娱乐+野外平台的社友其实还是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出走社的立法中也并不排斥这些社友。从一些社友对于规则讨论的不耐烦,对于制度建设占用过多资源和版面的厌恶,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倾向。我相信许多社友是愿意接受寡头或者元老院专权的,那样会清静许多,解决问题也更有效率。这都是出走社的现实。
所以,公民们出任公职的积极性与这样庞大的组织机构之间的矛盾,至少得部分依靠调整现有的组织办法。为此,我务虚地提几条还不成熟的想法,供大家讨论。
1. 其他的公职人员编制的确很难压缩,议员的编制是否可以考虑进行一下压缩,比如说缩减为12位或者9位?
2. 参议员可以启用自动递补机制随时补选,众议员是否要缺额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再进行补选,比如缺额2位或者3位,以避免太频繁的选举?
3. 议员的任职年限是否可以延长到两年,以减少频繁的更换和选举?
另外,谈个细节问题。关于参议员的遴选问题,我有一点不明白。现有的办法,是否会让积分排名靠前的几位,在一年之内有数次任职机会?而排名在中前位置的公民,很难有被推荐的机会?是否应该对参议员的连任、被罢免或者辞职后的推荐有所限制?比如,规定参议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辞职或者被罢免的参议员,在一个任期内,没有资格被推荐等等。又或者,干脆将参议员改为在积分前N位的社友中进行有差额的选举。
针对小撮2012-6-13 11:10:53回复的意见:
**关于穿山癸的方案:
1、不同意候选人不足时、由现任众议员默认自动成为候选人的方案,这样产生的候选人并非出于自发、只是为了凑数才勉为其难维持局面,由这样的候选人组成的议会,很难指望有什么积极的作为。
2、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与其为了维持一种形式上的美感而勉强拼凑一个满员而无所作为的议事会,不如尊重社民的真实愿望和意志,顺其自然产生一个虽然一时不满员但能积极行事的议事会。
**关于我的方案:
1、我的方案的要点是改差额计票为达标计票,解决了差额计票对于候选人总数的依赖。这样,参选人有几个算几个,谁达标当选,谁先达标谁先上。
2、我的方案中1/9的计票门槛如果说太低,那可以再往上提,第一次众议员选举,当选者最后一名的票数是38票,占当时选民总数126的约1/3。我觉得可以参考这个来制订当选标准。
**关于本次修订是否适用于这次选举:
1、如果本次修订不适用于这次众议员选举,那这次众议员选举将流产。以现在的形势,恐怕凑不足要求的8个人。
2、第一次众议员选举就是因候选人难产,中途修订了选举办法降低了资格限制,并马上生效,才得以产生足够的候选人的。
议事会只有一年的历史,其成员产生程序不够清晰明了或有缺陷是可以理解的,应当进行适当的修订。
但本人不赞成社长小撮的修正案。个人意见如下:
1、历史上总共发生六次议员选举(包括正选和补选),其中两次是众议员选举。参议员的产生未曾出现问题。众议员的产生,从各候选人的得票数量看,社区公民的投票热情还是比较高的,如第一次是10选9,最高得票数高达56票,最低得票数也有27票,而当时具有选举权的社区公民似乎不足100人;第二次是5选2,最高和最低得票分别是35和9。问题在于公民报名参与竞争议席的热情不高,所以才出现社长游说自荐甚至提名以保证符合产生程序的现象。
社长小撮的提议似乎不能解决众议员候选人数不足的问题,而“率先得到不少于1/9有选举权的社区公民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门槛实在太低,按现在132名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数量计算仅为14票,远远低于历史最低当选票数(31票,2011-12-15)。该方案实质上是先到先得、取消了选举时限,这也不可取,还是应当设定必要的期限,让选民有考查候选人的时间作出更审慎的决定,保证得票最多即最具有民意基础的候选人进入议事会。
社长小撮的提议删除了社长提名候选人的内容,这将导致众议员选举可能不再是差额选举,也是不可取的。还是应当保留社长的提名权,但从启动时间上放在最后位置,尽可能减少社长个人提名的机会。
鉴于截至目前报名众议员候选人的热情不高、社长提名候选人应予避免,可以考虑现任众议员自动成为新任众议员候选人,但因违反社规被革职的人选除外,同时允许现任众议员退出新人众议员竞选。
另外,众议员候选人产生除了支持选项外,还有反对选项,但只有公民5%签名支持可成为候选人的条件,没有反对签名数强制参选人退出的门槛。如果的确不需要强制退出,则反对签名毫无意义。个人认为,应当设定反对签名数强制参选人退出的门槛,比如反对签名数超过支持签名数。
建议:
A. 现行《办法》第二3(2)参议员的产生程序予以保留,出现参议员议席空缺时启用补选程序。
B. 现行《办法》第二3(3)众议员的产生程序修订为:
(3)9名议员由社区公民选举产生,称为众议员。众议员候选人通过自荐方式产生,自荐者须征集到不少于全体有选举权的社区公民5%签名支持、并且支持签名数超过反对签名数方可成为候选人;在候选人数低于最低差额选举要求的人数时,现任众议员按其当选票数排列补足候选人数,但因违反社规被革职或限制参选的人选除外,允许现任众议员退出竞选;如果候选人数仍然低于最低差额选举要求的人数,则由社长提名。社区公民在一周内对候选人投票,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出现末位票数相等而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则对末位票数相等者重新投票。
2、历史上曾发生两次参议员补选和一次众议员补选。从这三次补选程序来看,都是采用与正选一致、对应职位的产生程序。今后,由于议员的非正常离职,出现议席空缺、需要补选的机会可能更多,甚至正选的机会不复存在。因此,不应该删除补选条款,更应该强化,明确指出其适用的程序。
建议:
现行《办法》第二3(4)“(4)若有议员辞职、罢免或因超期不登录而离职,则须补选,参议员补选参照第(2)条,众议员选举,候选人数须超出空额至少一人,否则由社长提名补足。”修正为:
(4)若有议员离职而出现相应议席空缺,即参议员人数少于6人和/或众议员人数少于9人时,则须启动补选程序补足议员席位,参议员补选程序依照第二3(2)条补足参议员数额,众议员补选程序依照第二3(3)条补足众议员数额。正常补选程序在相应议员任职到期前一个月内启动,非正常补选在出现相应议席空缺时立即启动。
3、本《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修正案是否适用当前议员的选举,个人意见倾向于不适用,应当在以后的议员选举中实行。在下次议员选举之前,或许可以有更加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