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的法度在社群内是否有效?   

  • 南瓜叶 2012年7月06日

     大家别见笑,我真的不知道。

    但我印象中,社群不同于正规(正式)版块?仅凭印象不行,还得有依据。

    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是这样,社群允许居民加入,但居民参与讨论的话题受限,该如何解决?

    我希望居民也可以参与讨论,所以社群的加入条件是居民以上,并非仅仅限于公民。

    每个公民(一大代表除外)都要经历居民阶段,早些了解参与社政会有何危害?参与中的了解体会更深。我们不会担心居民左右公民的事情吧?真的这样公民岂不太弱小了。

    希望大家解疑?若居民参与讨论违规,咱就限制为公民以上,总不能邀请人家来这里只围观不发言吧。

  • 岳麓山人

    在这里发言,身份与议题,与出走社法度有悖之处,当自行规定,因为在这里发言,不直接涉及社政、事务的处理,仅仅只是说话而已,其精神是与宪章相符的。

    当然,网络规范要遵守,是道德层面的。

    2012年8月02日
  • 南瓜叶

    小撮    2008-12-25 9:47:54

    社群不属于栏目,而是与栏目对等的另一发帖区域。

    1、社群可自由创建,栏目不可自由创建。

    3、社群的新帖子不上首页中心位置,栏目新帖必上。

    4、社群可设置为秘密,秘密社群的帖子可不共享,而栏目里的帖子一般由全体社友或部分符合等级的社友共享。

    5、社群是非正式发言区域,栏目是正式发言区域。

    开发社群的功能就是为培养一个出走社内部的“民间社会、私人场所”,以与栏目所代表的“官方社会、正式场合”互为补充。

    原文见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77 ,该文之后的回复有相关讨论。

    2012年8月02日
  • 南瓜叶

    依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出走社外围区域——圈网分站、豆瓣分站、MSN群等场合适用第四至第十七条的原则,由各管理员酌情处理,上述区域并禁止商业广告、骚扰异性等行为,违者将立即从这些场合被驱逐,同时封禁其在出走社官网的账号。

    类推第十六条应该有效。

    提醒已经加入本社区的居民,耐心等待,在升级为公民之前,注意发言界限遵守16条。

    暂不考虑修改加入社群的条件,如有需要,居民社民可以通过私信等非公开方式,发表自己的见解,欢迎大家积极沟通。

    2012年7月09日
  • 南瓜叶

    回复时出现了《网络行为规范》的提示,自然16条也在里边,已经加入的非公民社民,注意相应规定,没有明确法度之前,暂时不要参与法度明确禁止的话题,以免被扣分。

    在《出走社栏目定位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7 中并不包含社群,是否可以理解为出走社群并非社区的正式栏目。

    那么,《网络行为规范》的效力是否仅限于社区正式栏目呢?

    2012年7月08日
  • 凌乱

    现在的分级方案法度规定是:

     

    除上表中规定、由系统所保障的权限之外,社区嘉宾和社区居民还须恪守以下行为边界:

    1、不可利用出走社版面对出走社价值观、基本制度、风俗习惯作否定性评价;

    2、不要介入与出走社的选举相关的事

     

    所以按照法度,居民的发言只要不是否定性评价即可;何况这个否定性评价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如果走司法程序,应该会需要更详细的解释才可入罪。

    我个人不担心居民的发言,甚至认为设定这样的限制没有多大必要,希望以后可以废除。

    我认为言论本身是不能构成煽动颠覆的。

     

    2012年7月08日
  • patch

    出走社元群体不是精英团队》一文回复中也有上面内容

    2012年7月08日
  • patch

    在老独的《人文出走之我见》的第二页回复中,chenyi引用了当时最新修订的社民分级方案:

     

    chenyi    2008-4-30 8:32:43 语言暴力 投诉

    按照本社管理者新近[2008-4-29 18:56:54]修订的《 。。。。。。社区嘉宾和社区居民还须恪守以下行为边界:

    1、除非受到邀请,不要主动参与出走社宗旨、理念、基本制度等应由出走社员参与的议题;

    2、不要介入与出走社的选举相关的事

    本人现在仍然是居民身份,没有参与讨论的资格,因此退出本主题的讨论。

    特此声明。

    chenyi

    2008-4-30  8:26:50

    但是现在的社民分级方案中已经看不到这个表述的痕迹了。何时修改了这个表述我也没有查到。

    2012年7月08日
  • 南瓜叶

    题目有明显欠缺,这里的法度特指《网络行为规范》第16条。

    居民能否参与社政问题的讨论。看到一种说法,邀请可以参与相关讨论,但法度的确切表达没有找见。

    希望关注这个话题的社群成员一起寻找法度依据。

    2012年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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