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之 1.1.12、当众议员候选人低于选举目标数+1时,提名众议员候选人,补足差额。
此条文与已经修改通过的众议员产生办法(即2.3.2)相矛盾,提请议事会废除它。
您是否同意将该讨论主题列入正式议题?
结束时间:2012-08-02 09:48
应投15人,实投8人 •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 记名 • 不直播
法度有层次,如同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层次有高低之分。议事会依据新法对旧法有出入之处做出相应修正,可否在新法表决时附带列出旧法的修正,一并表决通过。另议题可否按年度内提出的次序编号。
同意,旧法服从新法。
过期了,要消除呀。
南瓜叶:我没有看出1.1.2 有不妥之处啊,它和后面的公职人员(理事仲裁员执事司域司空司库等)的提名权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同意
“1.1.2、提名除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候选人。”规定了除议员之外,就意味着不包括议员的提名权。
南瓜叶:哪里有矛盾?
穿山癸:我以前也想过是否可以建立简单快速的程序,还因此和朋友讨论了半天。不过,发现此事很困难:如何规定哪些动议可以适应快速程序?由谁来决定?是否需要设立议事会主持人呢?
新法度通过/施行之后,与之冲突的旧法度条文理应废除。
对于此类情况,是否可考虑在议事规则里建立快速程序?
没有保留的必要了,取消吧。
和“1.1.2、提名除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候选人。”也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