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粘贴现有法度。
1.3、产生:
1.3.1、资格限制:一年内有效出走次数不少于20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1.3.2、候选人产生办法:
1.3.2.1、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10%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1.3.2.2、前任社长若寻求连任,则成为当然候选人;
1.3.2.3、当前任社长寻求连任,而无合格自荐候选人产生时,则由前任社长自然连任。
1.3.2.4、若现任社长不求连任:当自荐候选人只有一人时,由现任社长提名另一候选人;当自荐候选人不足一人时,由现任社长提名一候选人,由议事会在全体议员中选举另一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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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个人见解。仅仅是留存记录,目前没有修法的想法。
资格限制中1.3.2.1,20次出走是个过硬的指标,是否非得20次呢?总要有个数字,说不出依据,也就无从评价是否合适。积分1500似乎有些低,目前的积分管理办法,获得积分的机会多多。如果,分担了20次以上的课题,还没有攒够1500个积分,自荐通过签名支持获得获选人资格的可能性不大。
前任社长寻求连任条款,假如前任社长,寻求连任并最终获得成功,自荐报名获得获选人资格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只是走个程序而已。没必要寻求简单避开程序,按程序即使必然是某个结果,程序也是必要的。自然连任也没必要,没有合格自荐候选人,也可以由议事会选举另一候选人,交由公民选举。
不求连任,会出现两种情况。没有合格的自荐候选人和有合格的自荐候选人。自荐合格候选人达到或超过两名时,报名截止即可开始选举投票;不足两名时,社长提名。至报名截止没有合格自荐候选人时,议事会社长各提名一名候选人。社长提名的候选人没有公职的限制,议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也不应设置其他条件,否则,在资格限制中相当于增加了新的限制,与“社长资格”之条款不一致。提名产生的候选人,无需公民签名即可直接获得候选人资格。
20120807通过编辑补充以下的内容:
选举要有明确的时限,公民自荐,应限定时间,可以考虑一周为限;结束报名后,为提名时间,一周时限也就够了,需要提名两人时,议事会应有优先权,因为投票是需要时间的,另外也可以让社长在更宽的范围选择候选人;投票时限,一周内结束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