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 》4、等级的获得和变更  决议草案   

  • 穿山癸
    上列4.8条缺少主语。建议修改为:
    4.8、放弃公民身份一年之后的社民,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
    2014年1月23日
  • 小撮
    放弃公民身份后,再次申请归化的条件,有两个方案,一个要求更多的出走次数,一个是要求隔一段时间后才能再次申请。
    我主张后者。
    1、用出走次数来限制再次申请,对于出走次数很多的社民构不成限制,我有300多次出走,足够我反复20次以上放弃-重新申请。
    2、放弃公民身份,并不是出走次数少,而是本来对于出走的文化内涵思考不够,因此需要更多时间来思考,考虑成熟后再重新申请,从逻辑上讲,时间间隔比出走次数更合理。
    3、从编程角度,时间间隔也更易实现,服务器计算资源开销更小,降低行政成本。
     
    因此,我主张如下决议草案:
    4.6、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放弃所获得的公民身份及所对应的权利义
    4.7、公民行使放弃身份的权利后,自动获得居民身份。
    4.8、放弃公民身份一年之后,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
    2014年1月23日
  • 小撮
    制订这个规则的本意在于给大家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让公民的组成更接近我们的初衷——真正认同出走社主流价值观、愿意承担公民义务、行使公民权利的社民。
    但这种一旦放弃就永远不得再次申请的严厉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却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一方面是惩罚那些诚实面对内心的人,使得他们将来即使下定决心成为公民也再无机会成为公民;
    一方面阻止不那么诚实的人,使得他们因为害怕永远失去权力而违心地继续保持公民身份。
    2014年1月23日
  • 南瓜叶
    @小撮  
    已重新修订。
    2014年1月23日
  • 小撮
    不好意思,我修改了我的发言。请以我修改的意见为准。
    2014年1月23日
  • 南瓜叶
    @小撮  
    已采纳该建议。
    2014年1月23日
  • 小撮
    应明确放弃公民身份后再次申请的期限,或者明确规定永远不得再次申请归化,否则,根据4.3.放弃公民身份成为居民后,可以立即重新申请归化。
    不赞同放弃公民身份后永远失去再次申请的机会,这与出走社的文化不符,因为我们的文化一直是刚柔相济、既严谨又宽容、执法严厉而立法仁慈、在维护公众利益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惩罚与教化之间寻求平衡。
    出走社的法度应该是在坚持自身文化独特性的同时保持门户开放,在坚持高门槛的同时保证进出自由。
    如果一个社民主动放弃公民身份,那只能说明他当下对出走社主流价值还做不到心悦诚服,他出于诚实放弃公民身份,这不是一个需要加以惩罚的行为,今天的放弃公民身份不意味着未来他的思想不会发展变化,也许未来有一天他又回心转意,忽然想通了,想再次申请归化,这时出走社却因为他曾经的放弃而永远关闭了公民的大门,这样做是不是显得不够open呢?
    2014年1月23日
  • xulaoshi
    赞同。
    2014年1月23日
  • 京都水怪
    同意
    2014年1月23日
  • 南瓜叶
    @穿山癸  
    已采纳该建议。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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