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公民身份后,再次申请归化的条件,有两个方案,一个要求更多的出走次数,一个是要求隔一段时间后才能再次申请。
我主张后者。
1、用出走次数来限制再次申请,对于出走次数很多的社民构不成限制,我有300多次出走,足够我反复20次以上放弃-重新申请。
2、放弃公民身份,并不是出走次数少,而是本来对于出走的文化内涵思考不够,因此需要更多时间来思考,考虑成熟后再重新申请,从逻辑上讲,时间间隔比出走次数更合理。
3、从编程角度,时间间隔也更易实现,服务器计算资源开销更小,降低行政成本。
因此,我主张如下决议草案:
4.6、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放弃所获得的公民身份及所对应的权利义
务。
4.7、公民行使放弃身份的权利后,自动获得居民身份。
4.8、放弃公民身份一年之后,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