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讨论议事会议事规则      

  • 南瓜叶
    3.5、在预期的投票期间内,议事会有成员更替时,禁止表决。
    上述条款,我的理解是:议员任职期限即将到期(在表决期间即将到期),禁止提交表决。自动离职、辞职等非可预见性的议员人数变动,不受该条款限制。目前任职期限相对集中,出现本条款的情况后,11人、8人的限制基本可以限制提交表决。
    另一种理解:已经提交表决,有新任职的议员获得授权,该议员不参与已经提交的表决。
    两种理解,我倾向于前者。
    2015年6月15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小撮 社长提案不需要动议阶段。我任社长时的议案在讨论阶段随时更新议题内容,也可算是对决议草案的公示。但那时没有保留版本的功能,这个功能倒是可以加上,几议题正文每有修改,便保留一个版本。
    赞同将议事会议事规则从《组织办法》中独立出来,但不应是本议题的内容。
    2015年6月15日
  • 穿山癸
    @小撮 除非缓冲期内允许议员回复、提案人修订决议内容,否则无必要对快速决议案设置缓冲期。
    2015年6月15日
  • 小撮
    决议草案:
    第一条、《出走社公众机构组织办法》2.2 修改为:
    另行制订《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议事会依照该法度议事。
    第二条、制订《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1.2、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1.3、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暂停提交新提案。
     1.4、对于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除非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有明显文字谬误或前期表决仅是形式调整,100天内就同一法度条款或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的议题,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2、讨论:
     2.1、提案生效后,提案议员应发布决议草案初稿,议员以跟贴方式参与讨论,提案议员根据讨论情况对决议草案加以修订,每次修订须以添加跟帖形式发布,不要再原帖上修改,以保留完整的讨论脉络。
     2.2、一个提案的讨论最多不超过14天,连续36小时没有新回复时,讨论提前关闭。
     2.3、决议草案内容不得超出提案涉及范围,解决办法可与原提案不同。
     2.4、讨论过程中,议员对决议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提案者可以在直接采纳、直接否决和通过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三种方式择一,若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提案者须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事先约定投票规则。
       2.5、对决议草案特定条款或者决议草案是否超出提案范围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若附议者达到5人,则提案者必须发起投票解决争议。
    3、表决:
     3.1、决议草案定稿后,提案议员在议事会栏目发起表决 ,投票期限7日。除《出走社宪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提案之外,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表决通过。
    3.2、表决结果由提案议员宣布。
     3.3、除非决议案本身规定了生效期,表决通过的决议在投票结束之际默认生效。
     3.4、议员人数不足8人时,表决应延期进行。
     3.5、在预期的投票期间内,议事会有成员更替时,禁止表决。
    4、颁布:
     4.1、如果表决通过的决议案为制订或修订法度,则由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4.2、在正文回复中须注明法度制订或修订所对应的决议案链接。
     4.3、对修订的法度,须在4.2项回复内容后面附以修订前的旧法度原文,以资参照。
    5、快速决议程序:
     5.1、定义:不经过上述1、2两条所规定的普通议事流程,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公示24小时后,以7日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并按照4颁布。投票结果适用3.2条。
     5.2、快速决议程序仅适用于事态紧急不宜采用普通议事流程或者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两类情况,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理由。
     5.3、快速决议程序投票区增添“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选择框,独立计数。当计数值达到总投票人数1/4时,投票中止,表决结果无效,提案人可按照普通议事流程另行提案。
    6、关于投票表决的特别规定:
    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人数的1/2,或反对票大于等于应投票人数的1/2时,投票结果可早于1.1、3.1、4.1规定的期限提前宣布。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小撮 能随时更新也是可以考虑的选择,只是不能完整记录讨论的全过程。
    假如采取随时更新替代草案公示,应明确要求,在回复中保留更新前的版本,以便后来参与讨论的议员回顾全工程。
    还有,议事会议事规则放在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不便阅览,建议采用仲裁会议事规则的方式,作为独立的法度与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分离。这样也可以减少组织办法的篇章,突出重点。
    2015年6月15日
  • 小撮
    @南瓜叶 公示一周这件事以前一直被忽略,你不提我都忘了。这一条,在以往的实际议程中几乎从来没有执行过,动议通过后,决议草案的初稿就作为主帖提交讨论了,然后在7天的讨论中不断修改,一般7天未到讨论就自然结束了,没有新的跟帖,决议草案也就定型。7天一到,就付诸表决了,也没人想起还有7天的公示期这回事。由此看来,当初的规则中对7天公示期的规定过于冗余了。根据操作实践,议题讨论和决议案公示很难割裂成两个过程。
    快速决议增加议案公示,缓冲24后再投票倒是很有必要。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2.2.2.2、一周以后,由提案者整理讨论结果,撰写决议草案。决议草案须在“社区议事会”栏目公示一周(若问题较复杂,争议较大,提案者可决定延长公示一周),征求修改意见。
    决议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已是明文规定,当初制定议事规则时对此已有明确讨论。所以不认同“决议案如何撰写只能由提案人把握”的观点,提案人只是执笔人,因不能反映讨论的结果被否决严格讲是失职。
    决议草案公示阶段作为非执笔人的其他议员,至少可以从文字表达上使决议案更严谨,从读者的角度更容易解读相关的法条。
    所以,建议快速决议程序增加议案公示阶段,比如发布快速决议程序,24小时之内不启动投票,留有润色修改的时间。之后进入表决程序,可以避免过早投票后不能做修改的局面,尽量避免因时间仓促所致的瑕疵。
    2015年6月15日
  • 小撮
    @南瓜叶 决议案如何撰写只能由提案人把握,讨论不可能总是获得一致的意见,提案人必然会整合自己认同并自认为获得大多数人支持的意见撰写决议案,最终他的判断是否准确,以投票结果为准。如果他执意在决议案中维持自己占少数的意见,那就要承担被投票否决的风险。
    2015年6月12日
  • 南瓜叶
    按目前议事规则,讨论结束之后,提案人撰写决议草案,公示一周依据修订情况才能进入表决阶段。时间流程为3+7+7(7)7,最短24天,最长31天。
    无论修订之后,时间是否缩短,草案公示修订环节不可缺少。否则,讨论的结果能否在决议中体现无法约束。
    2015年6月12日
  • 南瓜叶
    查找法条,尤其是有疑惑时,我习惯追寻讨论过程,对法度文字的理解会有帮助。
    议事会,重在议。提案人一般都是就自己熟悉的法条提交修订建议,参与讨论的议员肯定不如提案人了解的背景资料多,要参与讨论就需要必要的准备,这是需要时间的。假如赶上手头工作不能分身,也可以放弃某议案的深入讨论。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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