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订《未成年人报名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      

  • 小撮 2016年9月10日

    《未成年人报名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对携带未成年人分担课题的资格有如下限制:

    1、必须是法定监护人;

    2、法定监护人必须是社区居民或者社区公民;


    做上述限制的理由是:

    1、我们把携带未成年人分担课题视为社民的一项福利,福利与一定身份挂勾,可以提高福利的稀缺性,也能提高身份的含金量,促使社民更加珍惜身份,更多出走来获取这一身份。

    2、社区居民经过三次出走,对课题和规则有更深刻的认知和体验,决定报名时可以减少盲目性,携带未成年人报名课题时会比完全无认知无体验的人更少风险。

    3、规定是法定监护人,可以避免非法监护人出于好心带别人的孩子外出,一旦发生意外所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嘉宾因为身份限制不能带孩子时把别人设为监护人,从而导致身份限制的条款形同虚设。


    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有很多问题:

    1、很多嘉宾周末必须跟孩子在一起,如果要求他们把孩子留在家里,自己出走三次成为居民,才能获取带孩子参加课题的资格,对他们来说存在困难,等于把这样的嘉宾拒之门外。提高福利含金量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更多的出走,但当福利的门槛过高时,却抑制了更多人参加出走,过犹不及。

    2、控制风险的关键是允不允许带孩子,而不在于由什么等级的人来带。允许带孩子的课题,强度应该足够低、风险足够小,家长是否出走过三次,对于控制风险可以忽略;如果一个课题需要控制风险,那么它就不应该允许未成年人报名。为控制风险禁止嘉宾带孩子,理由并不充分

    3、要求必须是法定监护人,提高了执法成本,实际上我们没有办法去鉴定是不是法定监护人,难道要求报名时出示户口本吗?如果不能鉴定,就只能靠自律,实际上还是欺负老实人鼓励奸滑者。如果取消了对带孩子资格的等级限制,嘉宾也能带孩子了,也就没有把别人设置成监护人来钻空子的必要性,也就不用硬性规定必须是法定监护人了,我们也就避免了再去鉴定是不是法定监护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我提议对《未成年人报名分担出走课题实施条例》作出如下修订:

    第一,将3.1、3.2、4.2、5、5.2、5.2.1、5.2.2、5.2.3、7.2中的“法定监护人”,一律修改为“监护人”;

    第二,删除7.4;

    第三,4.2中的“且此人是社区公民或社区居民”删除。

  • 京都水怪
    同意
    2016年9月10日
  • 山蚁
    法定监护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课题成员安全,是一种风险责任限定。并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如同邂逅。所以不一定要改成监护人。
    2016年9月10日
  • 穿山癸
    1. 法定监护人必然是成年人,监护人也应当是,因此《条例》3.1应修订为:
      3.1、未成年人须在个人档案中如实填写出生年月日,并在社民名单中关联其监护人,该监护人必须为成年人。
    2. 在监护人不必是*法定*监护人之后,理论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分担课题的任何*成年*人,因此不必删除《条例》4.2中的“且此人是社区公民或社区居民”,至少应限定为具有出走履历(即出走次数不少于一次)的社民。
    不难想象,非法定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出走是得到该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许可的,而且该法定监护人一般也会分担次课题(并因此获得出走履历)。
    这样规定的好处是,课题成员不会包括对本社完全陌生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能够较好地保障他们以及其他课题成员的安全。
    2016年9月10日
  • 阿燚
    同意修订
    2016年9月10日
  • patch
    同意全部修订内容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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