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违规言行:穿山癸再次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6条   

  • 施雄 2012年5月31日

    鲤鱼理事钧鉴:

    穿山癸在出走社微薄中发表如下言论:

     

     
    穿山癸        2012-5-31 22:56:34
    NO50950 RE: NO50917
      这种方式也许能够社区法度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却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方式,其代价太大。我本人严重鄙视这种方式。

    穿山癸的上述言论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其中用“不择手段”来形容他人的方式,用“严重鄙视” 来针对他人的方式,严重涉嫌使用攻击性贬义词对他人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我对穿山癸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认同他的措辞方式。

    请理事会照章办事。

  • 磨砂

    经理事会协定:驳回施雄投诉。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法度保护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同时,也保护批评的自由。穿山癸的言行只是对具体行为的正常批评,不涉及人格,不能等同于对当事人人格的贬低。

    故此驳回施雄社友对穿山癸的微博NO50950 投诉。

    2012年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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