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修订草案   

  • 小撮 2012年6月17日

    兼顾语言语言的多样化、个性化、鲜活性及不断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语言规范化、精确化表达对于有效沟通的重要性,将《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修订为:


    为避免增加阅读者的困难,引起普通读者的困惑或者误解,发贴应尽可能使用规范语言文字,尽量减少错字、别字,避免大量使用方言语汇和尚未被普遍接受的网络流行语。

    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2-07-01 21:45

    应投14人,实投11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9 81%
    0 0%
    2r 18%
  • 小撮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1. 赞同 票数:9  82%
    2. 反对 票数:0  0%
    3. 中立 票数:2  18%
      投票已过期!

    表决通过。

    2012年7月01日
  • 北潞冠

    同意

    2012年6月21日
  • 如果

    同意。

    2012年6月19日
  • chenyi

    同意。

    如果改成“应当”或者“发帖者要....”,就是没有弹性的强制性要求。比如说,所有的网络用语显然都不符合“规范语言文字”的要求,这就跟修法的本意有所矛盾。所以,还是适当保留规则的弹性,将较大的裁量权留给执法者,仅规定指导性的原则,以便为处理极端情况提供法理依据为好。

     

    2012年6月18日
  • 瑞草
    同意岳麓山人意见。
    2012年6月17日
  • 岳麓山人

    一步到位,改成:“发帖者要....”好。

    2012年6月17日
  • 京都水怪

    “提倡”--------可否用“首选”更贴近些。

    2012年6月17日
  • 穿山癸

    “发贴提倡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提倡”的力度是否太弱了些,改为“应当”是否更好?请注意发贴是为了交流,出走社只是一个小众网站,达不到广泛交流效果的帖子就没什么意义了。

    参考:推广普通话 - 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E%A8%E5%B9%BF%E6%99%AE%E9%80%9A%E8%AF%9D

     
    201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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