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      

  • 刘全 2012年7月20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 之 (13)当众议员候选人低于选举目标数+1时,提名众议员候选人,补足差额。


    这个条文与已经修改通过的众议员产生办法相矛盾,应予以废除。


    请各位议员投票!
     
     
    ps, 刚咨询了小撮社长,他说动议也最好设置投票选项,这样不会搞错。不过,既然我已经发帖了,那么只好将计就计了。根据议事规则,请各位议员只跟帖表态(亦即投票,像京都水怪一样),不要跟帖议论。截止到目前,共有6名参议员4名众议员,跟帖(投票)时间截止到 2012-7-23 18:39:18!
     

  • 刘全

    这里也再说一遍:接受南瓜叶 穿山癸  龙棒的观点,即 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提交动议。(我本来以为只要跟帖写同意或反对 就算是投票,但后来仔细想了想 这样其实也属于评论,与只能投票的动议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在此向各位议员表示歉意。

    2012年7月27日
  • 南瓜叶

    能否回复属于技术问题,可以请求行政机构支持。

    我尝试了按议事程序提交动议,没有发现可以添加投票的按钮。但又不清楚阿混是如何发布投票的,恳请行政机构技术辅导。

    2012年7月26日
  • 穿山癸

    既然本动议下已经产生了讨论(虽然和动议内容无关),提请刘全众议员按正常程序操作。

    2012年7月26日
  • 龙棒

    请刘全议员按议事会规则走程序,法律被尊重和执行这很重要,这一点还是从chenyi议员的一个回复中学习到的,引用到这儿大家一起共勉。

    “种族制度再恶劣,也是基于明确的法律和制度。再恶劣的法律,只要得到尊重和执行,也必然有一个底线。在另外一些国度里,法律却声称所有的奴隶都是主人,既然“主人”都可以被当作奴隶对待,还有什么底线可言呢?”

    2012年7月26日
  • 路郎

    同意。

    2012年7月26日
  • 南瓜叶

    刘全,我不能接受你的解释,不能修改不是不按程序办事的理由,可以废除,重新发起。

    既然制定了议事规则,为什么可以不按议事规则程序办事呢?加入规则不完善可以提议修法。在修订之前,是有效的法度,必须遵守。

    假如议事会,议员等公职人员都不自觉遵守法度,我们还有制定法度的必要吗?

    建议废除此项动议提案。按程序重新提交。

    我保留投诉违规的权利。

    2012年7月26日
  • 不周山

    同意。

    2012年7月26日
  • 刘全

    A  截止到2012-7-23 18:39:18 共有8位议员投票赞成,动议获得通过!

    B  答复南瓜叶: 我当时想修改成投票模式但发现京都水怪已经留言,所以只好将计就计了,下次我会更谨慎一些。另外,这只是一个动议,不需要大家讨论,只要表态即可。

    C  我有个想法,以后像这样简单的动议(删除某个与其他规则想矛盾的法条)不妨采取简单程序 --- 不用经过 动议,提案 阶段,直接进行表决。

    2012年7月23日
  • chenyi

    同意。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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