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出走社全民公决投票规则》      

  • 南瓜叶

    是否是议事程序,不取决于是否设置弃权或中立。

    全民公决不设置回复功能,不能展开讨论是和议事最大的差别。因此认为相当于议事程序的最后阶段决议案的表决。

    2013年8月28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公决投栗不设置中立/弃权选项,所以说 全民公决形式上不是一种 议事程序。至于投票率问题,如果用中立票提高投票率,但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赞成或反对,公决有效性意义何在?

    将议事投票与公决投票区别对待,是考虑二者投票率分母的问题,议员作为公职应当有票必投,而普通公民不应有此要求。希望南瓜叶的两个需要公决的议题能在投票通则修订之前完成。

    2013年8月28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赞成率、反对率的分母应是总投票数,是我手误打错了。抱歉,巳更正。
    2013年8月28日
  • 南瓜叶

    舍弃“中立”选项,使得不能准确判断应该“赞成”还是“反对”,或者尚不知如何明确表态的公民被迫放弃参与投票,将直接影响投票率。

    2013年8月28日
  • 南瓜叶

    全民公决形式上不是一种议事程序

    全民公决和议事程序中决议案的投票表决是类似的,作为计票原则两者是可以通用的。

    2013年8月28日
  • 南瓜叶

    目前投票通则赞成率的分母是定局投票数,比有投票权的数量小很多。

    2013年8月28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公决没有中立/弃权选项,不愿意具体表态的公民只能不投票(可能会影响公决的有效性),所以赞成率的计票方式实质上无任何改变,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也没有改变。

    我所知道的现实社会的公决都是简单多数标准原则,但因为宪章里要求绝对多数,我只好将两个标准都列入本规则里,具体采用哪个,应由宪章决定。根据上一段内容,我不认为与议事投票通则里的相关名词与混淆之处。

    2013年8月28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宪章目前规定修宪需经全民公决并采用《出走社投票通则》,目前也只能如此执行。我认为可以在你的议事会决议付诸公决时同时加入公决投票规则的内容,后者当然也需要议事会决定后方可加入。

    2013年8月28日
  • 南瓜叶

    赞成率的计票方式有显著变化,这里的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已经有很大变化。

    假如现实中的全民公决采纳半数以上的表决结果,应该取消绝对多数才能通过的的标准。也不用分为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只有一个过半数的标准即可。避免和议事投票通则相关名词的混淆。

    2013年8月28日
  • 南瓜叶

    二十四、社长可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依《出走社投票通则》规定的(下同)绝对多数原则计票。
     

    该规则制订之后,是否需要修宪才能变更?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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