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议事程序,不取决于是否设置弃权或中立。
全民公决不设置回复功能,不能展开讨论是和议事最大的差别。因此认为相当于议事程序的最后阶段决议案的表决。
将议事投票与公决投票区别对待,是考虑二者投票率分母的问题,议员作为公职应当有票必投,而普通公民不应有此要求。希望南瓜叶的两个需要公决的议题能在投票通则修订之前完成。
公决没有中立/弃权选项,不愿意具体表态的公民只能不投票(可能会影响公决的有效性),所以赞成率的计票方式实质上无任何改变,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也没有改变。
我所知道的现实社会的公决都是简单多数标准原则,但因为宪章里要求绝对多数,我只好将两个标准都列入本规则里,具体采用哪个,应由宪章决定。根据上一段内容,我不认为与议事投票通则里的相关名词与混淆之处。
宪章目前规定修宪需经全民公决并采用《出走社投票通则》,目前也只能如此执行。我认为可以在你的议事会决议付诸公决时同时加入公决投票规则的内容,后者当然也需要议事会决定后方可加入。
赞成率的计票方式有显著变化,这里的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已经有很大变化。
假如现实中的全民公决采纳半数以上的表决结果,应该取消绝对多数才能通过的的标准。也不用分为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只有一个过半数的标准即可。避免和议事投票通则相关名词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