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已规定了适用全民公决程序的情况,即社长否决议事会决议、罢免社长和修订宪章自身,本规则正文里也并不包含“重大”字样,无必要另行定义。
是否可增加对全民公决议题内容的限制?
也就是应对重大事项的“重大”进行定义。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