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讨论议事会议事规则      

  • 南瓜叶
    6、关于投票表决的特别规定:
    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人数的1/2,或反对票大于等于应投票人数的1/2时,投票结果可早于1.1、3.1、4.1规定的期限提前宣布。
    还有注意,该条款是否能够满足投票有效的前提条件。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穿山癸 除非缓冲期内允许议员回复、提案人修订决议内容,否则无必要对快速决议案设置缓冲期。

    目前没有缓冲期都是可以回复的,增设缓冲期肯定不能取消回复功能。倒是可以考虑只在24小时内可以回复,不直播投票的方式应该要求开始投票禁止回复,也不得在其他场合公开观点。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穿山癸 赞同将议事会议事规则从《组织办法》中独立出来,但不应是本议题的内容。
    严格讲确实如此,要提交修订组织办法的动议才能分离。这次修订完成后,按快速决议程序再分离也可以。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5.3、快速决议程序投票区增添“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选择框,独立计数。当计数值达到总投票人数1/4时,投票中止,表决结果无效,提案人可按照普通议事流程另行提案。
    总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一,可以有不同解释。明确是有投票权的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6、关于投票表决的特别规定:
    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人数的1/2,或反对票大于等于应投票人数的1/2时,投票结果可早于1.1、3.1、4.1规定的期限提前宣布。
    提前宣布是为了修订的法度及时生效,目前没有明确该情况下法度生效的时限。如果默认投票结束生效,就应明确满足二分之一即可提前结束投票。但如此一来与明确的投票期限承诺不一致。缩短投票期限,可能要承担达不到有效人数的风险。
    如果仅仅是提前宣布结果,还是等待结束生效,提前宣布和不直播投票的原则不一致。
    2015年6月15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2.2条是对前一条的补足,不符合条件自然需按照前一条执行,无需明确“进入下一程序”。
    2015年6月15日
  • 小撮
    决议草案(第2版):
    第一条、《出走社公众机构组织办法》2.2 修改为:
    另行制订《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议事会依照该法度议事。
    第二条、制订《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
    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1.2、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1.3、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暂停提交新提案。
     1.4、对于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除非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有明显文字谬误或前期表决仅是形式调整,100天内就同一法度条款或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的议题,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2、讨论:
     2.1、提案生效后,提案议员应发布决议草案初稿,议员以跟贴方式参与讨论,提案议员根据讨论情况对决议草案加以修订,每次修订须以添加跟帖形式发布,不要再原帖上修改,以保留完整的讨论脉络。
     2.2、一个提案的讨论最多不超过14天,连续36小时没有新回复时,讨论提前关闭,进入表决程序。
     2.3、决议草案内容不得超出提案涉及范围,解决办法可与原提案不同。
     2.4、讨论过程中,议员对决议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提案者可以在直接采纳、直接否决和通过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三种方式择一,若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提案者须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事先约定投票规则。
     2.5、对决议草案特定条款或者决议草案是否超出提案范围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若附议者达到5人,则提案者必须发起投票解决争议。
    3、表决:
     3.1、决议草案定稿后,提案议员在议事会栏目发起表决 ,投票期限7日。除《出走社宪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提案之外,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表决通过。
    3.2、表决结果由提案议员宣布。
     3.3、除非决议案本身规定了生效期,表决通过的决议在投票结束之际默认生效。
     3.4、议员人数不足8人时,表决应延期举行。
     3.5、在预期的投票期间内,议事会有成员更替时,表决应延期举行。
    4、颁布:
     4.1、如果表决通过的决议案为制订或修订法度,则由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4.2、在正文回复中须注明法度制订或修订所对应的决议案链接。
     4.3、对修订的法度,须在4.2项回复内容后面附以修订前的旧法度原文,以资参照。
    5、快速决议程序:
     5.1、定义:不经过上述1、2两条所规定的普通议事流程,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公示24小时后,以7日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并按照4颁布。投票结果适用3.2条。
     5.2、快速决议程序仅适用于事态紧急不宜采用普通议事流程或者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两类情况,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理由。
     5.3、快速决议程序投票区增添“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选择框,独立计数。当计数值达到总投票人数1/4时,投票中止,表决结果无效,提案人可按照普通议事流程另行提案。
    6、关于投票表决的特别规定:
    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人数的1/2,或反对票大于等于应投票人数的1/2时,投票结果可早于1.1、3.1、4.1规定的期限提前宣布。
    2015年6月15日
  • 穿山癸
    @南瓜叶
    “1.3、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暂停提交新提案。”“3.4、议员人数不足8人时,表决应延期进行。”
    这两个人数门槛设定是为了保证议事会应有人数(15)的多数,11是绝对多数,8是相对多数,低于限定则议事会的代表性不足。
    2015年6月15日
  • 南瓜叶
    2.2、一个提案的讨论最多不超过14天,连续36小时没有新回复时,讨论提前关闭。
    该条款是否需要明确“进入下一程序”
    2015年6月15日
  • 小撮
    @穿山癸 议事规则从组织办法中单列出来,也是为了解决议事规则的执行效率问题,放在组织办法中浏览不便,也影响对议事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应该属于本案的范围。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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