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社长滥用快速决议程序罢免理事   

  • chenyi 2016年9月09日

    社长小撮在议事会提起针对本理事的罢免,并使用快速决议程序,我认为极为不妥。请求诸位议员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罢免在职理事,是一件重大严肃的事情,各方争议在所难免,理应走正常议事会决议程序,给予各方充分的表达辩论机会,不应适用快速决议程序。

    2. 本理事任职期间尚算勤勉。社长在罢免案中所指责事顶,本人一直积极与其他理事,包括社长本人沟通。由本人所公示的对本案的理事会决议,是经全体理事公开讨论,并表决通过,由全体理事共同授权本人公示。并无任何滥用职权的事实。当职理事云游的龙、玉米皆可为证。

    3. 小撮将部分理事会微信群讨论内容有选择性的公示,以证明本理事存心袒护当事人,却未将理事们同情当事人的前因后果交待清楚。

    4. 本理事对此案的唯一公开举动为公示理事会决议,并无任何攻击性积极作为,为维护社长权威,此前也一直未参与公开辩论。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本理事并不会对社区法治稳定构成重大威胁。至于对社长相关指令的抵制,社长既可以通过指示其他理事实现,也可以任命新的理事,这也已经是事实。


    综上所述,本理事对社区不存在重大现实威胁,所有公务行为勤谨守法,公示决议经过理事会授权。于法于理,皆不应遭罢免,更不宜通过草率的快速决议实现。


    请各位议员们充分了解各方情况,慎重决定。谢谢。

  • 流苏
    而且chenyi说的独立也恰恰说明了理事之间是独立的,不需要联合
    2016年9月11日
  • 流苏
    我认为问题的核心是理事违反了 理事职权:3.1.2 对违规网友进行相应处罚 这条
    2016年9月11日
  • 流苏
    一直没有很好学习法度,一些概念事是而非。今天认真看了相关制度。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 理事职权:3.1.2 对违规网友进行相应处罚 理事罢免:3.4.1当理事出现渎职、滥权、违规等行为时可提起罢免;3.4.2罢免案可由社长提起也可又议员提起;社长职权:1.1.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等社区行政官履行职权;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中快速决议程序 5.2.。。。或者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理由;
    社长根据理事职责条款认为理事渎职而提起罢免,社长认为理事不处罚当事人明显违规3.1.2条,而采取快速决议程序中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而且社长也充分说明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理由了。
    社长的干预也可从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 社长职权:1.1.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等社区行政官履行职权;找到依据。
    chenyi提出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6第一条就规定公职人员的独立性: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这里的前提是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这里强调的是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社长认为您是在渎职了。
    2016年9月11日
  • 风飞扬
    @chenyi 独立但关键是公平公正,不管对方什么原因,多么情有可原,都不能是对法度变通的理由,对patch的处理,你是明知故犯的,我想patch报告中自举,他也是把法度很当回事的人。你这种处理方式不妥。
    2016年9月11日
  • chenyi
    @流苏
    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6第一条就规定公职人员的独立性: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2016年9月11日
  • 流苏
    在微信群知道社长生气了,回头看这个贴子。其实因为现实的原因,大家并不知道宪政体制是如何运转的,也不如小撮如此条理清晰。从文中可以看出理事并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完全从自己的喜好来行事,对总体的制度没有概念。看来普法才是目前的首要任务,可是又真的有多少人愿意花时间去学习这个虚拟的制度呢?很为小撮的认真和执着感动
    2016年9月11日
  • 笨笨
    暈了,我要想贊的是回复,不是原話題
    2016年9月10日
  • 风飞扬
    @小撮 说的有理!
    2016年9月10日
  • 京都水怪
    @小撮 支持以理服人以据为根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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