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出走社理事安之若违背事实删除本人合法声明的处理结果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2016年11月13日

    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3条:“社区公民、社区居民和社区嘉宾(以下统称为“社民”)认为社区议事会、社区理事会或社长、议员、理事、选举专员、司库等社区公职人员(以下统称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的,有权依照本规则向仲裁会申请仲裁。”本人投诉出走社理事安之若违背事实删除本人文章并提请仲裁。

    申请人:  三千里

    被申请人:安之若

    投诉事项:

    出走社理事安之若2016年1105日发布《处罚公告》,删除本人《公民三千里对〈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仲裁结果的声明》一文;并作出扣10分处罚。

    投诉理由:出走社理事安之若在处罚公告》中所依据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

    理事安之若引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14条任何诉讼,一经仲裁判决即为终审,对审决的案件,不得继续发文争辩。”作为处罚依据;本人认为该文章不构成对仲裁结果的争辩。本人文中已声明接受仲裁结果,并未对仲裁结果中提及的申诉时限及申请人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争辩;所提两点希望均为依据《出走社宪章》精神对仲裁会行为的合法、合理建议,丝毫不涉及原申诉理由。理事安之若并未依据事实,所作裁决理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本人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申请仲裁会撤销出走社理事安之若删除本人《公民三千里对〈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仲裁结果的声明》一文的处理结果,恢复本人文章及所罚分数。

     

    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1月13日

  • 劳伦斯
    公民三千里及理事安之若:
    本案经仲裁庭受理并研究讨论,最终合议结果如下。
    第一,公民三千里在仲裁结果公布后涉嫌继续争辩,同时其明确表示服从裁决;安之若理事认定三千里构成争辩违反法度规定,并依法对其做出处罚。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更应该得到保障。
    第二,本案中对三千里予以处罚的重要出发点系其争辩耗费了出走社网络资源,仲裁庭认为由此耗费的网络资源并未对出走社公共利益构成实质损害。
    第三,仲裁庭进一步认为,公民均有言论自由,包括对仲裁结果不满也应当有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即使出走社被多占用一点网络空间、甚至某位公民的争辩意见最终并不成立,甚至其争辩涉嫌违反法度的具体条款,但这种争辩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比如黄赌毒暴力等),或者违反社内法度并损害出走社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均不可强行对其禁言或者删帖。
    综上,仲裁庭裁决撤销对于公民三千里的处罚,恢复其在公民大会的发言并恢复其相应积分,以上恢复事宜应当在本裁决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完成。
    仲裁员:经典抠门女魔头 鬼道 老四 用武之地 劳伦斯
    201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19日
  • 安之若
    没有要补充的材料了,谢谢!
    2016年11月18日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仲裁会:
    本人没有新的补充材料及其他申诉理由需要陈述,请仲裁会和议并裁决。
    2016年11月18日
  • 劳伦斯
    感谢双方的回复,如有需要请继续向仲裁庭提交补充材料;若无,仲裁庭将再作研讨并合议表决后择期发布最终裁决。
    2016年11月18日
  • 安之若
    1. 被执行人之前的申诉虽以不予受理的形式结案,但根据出走社现有司法设计,本案的确已穷尽了司法救济途径,与审决无异。若对受理条款有异议,理应转向立法救济渠道,而非继续纠缠本案的仲裁判断。
    2. 若本理事的判断成立,则所删除文章的问题非个别字句问题,需要根本上调整讨论的重心,非本理事所能代劳。该文章明显违反行为规范,若不为争辩仲裁结果,仅为探讨相关法度,则又无任何持续公开的迫切性。因此,本理事认为先行删除,修改后重新发布是妥当的处理方式。况且,在删除之前,本理事已与被执行人私下沟通交流过,当时被执行人并没表达修改意愿。
    2016年11月17日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补充材料:
    《公民三千里对〈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仲裁结果的声明》原文
    本人于2016年11月3日收到仲裁会关于本人要求复审《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的终局决定。现发布声明如下:
    一、作为守法公民,本人虽坚决反对仲裁会作出的终局决定理由,但接受仲裁结果。
    二、仲裁会表示从此不受理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申请,严重违背《出走社宪章》鼓励公民监督公职机构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准则,影响恶劣且深远,希望仲裁会在今后实践中依法推翻此决定,以捍卫宪章彰显公平正义的精神。
    三、按照仲裁会主张的程序正义原则,希望仲裁会依据《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三款:“公开:除涉及个人名誉由系统设定秘密进行的操作(只告知操作对象本人)之外,社区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应该公开进行,包括提案、议事、投票等,社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避开公众进行公务操作。”公开各仲裁员的表决意见,帮助公民通过透明的程序了解仲裁过程,理解裁决结果。
    申请人:出走社公民三千里
    2016年11月03日
    2016年11月17日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仲裁会:
    关于本人不认同出走社理事安之若删除文章处罚的观点已在申诉书中阐明,对于文章是否构成对仲裁结果的争辩由仲裁会认定。本人仅就理事安之若执法过程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1. 根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任何诉讼,一经仲裁判决即为终审,对审决的案件,不得继续发文争辩。“及《出走社仲裁规则》第十六条:“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48小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仲裁会对本人《申请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一案所做出的为不予受理的终局决定,而非经判决作出的终审决定,因此本案不属于经审决的案件。由于本人文章不符合《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所禁止的行为;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五条:“社民享有在官方网站发表言论的自由,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理事安之若根本无权删除。
    2. 根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八条:“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理事安之若并未履行劝告作者修改或直接代为修改两项法定职能,而是简单执法,整体删除仅部分内容存在争议的文章。违背出走社一贯的程序正义原则,此次执法理应予以撤销。
    2016年11月17日
  • 劳伦斯
    请问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材料提出?
    2016年11月17日
  • 劳伦斯
    由现任五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已经受理此案,请双方提交或继续提交对各自有利的事实材料及理由。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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