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需要修订   

  • 小撮 2008年6月03日

    经过两周的试运行,发现《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存在不合理条款:

    四、公民大会议事规则:

    4、提起动议之后的3日内,若有不少于5人支持,且不超过5人反对,则动议成立,自动移入议题区。

    这一条款对动议成立的门槛规定过高,而否决一条动议的门槛规定过低。按照这种规定,动议成立的可能性极小,大多数动议没有机会成为议题。

    在百废待兴、制度建设亟须跟进、需要公民积极参与的宪政预备时期,这样保守的条款客观上给公民参政议政造成了障碍。

    假如33人就此动议投票,27人支持,6人反对,动议却因这6人的反对而取消,这个结果也不能反映公意。

    8、决议案将自动提交到表决区,在一周内由有投票权的公民进行表决,决议案的选项为赞同、不赞同、弃权三种。

    对决议案的形式不宜规定过死,考虑到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个相关的决议案很可能有多种多样的表述方式和选项类型,规定过死会产生操作上的困难。

    9、假如有投票权的公民均已投票完毕,表决可提前结束,否则以一周为限。

    根据100天不出走失去投票权的规定,在一个表决周期内,有投票权的公民很可能是一个变动的数字,在表决周期初期有投票权的公民,很可能一夜之间就因未出走时间满100天而失去投票权,而在表决周期开始时无投票权的公民,也可能因为一次新的出走而获得投票权,因此,不到投票周期结束,无法认定“有投票权的公民均已投票完毕”这一事实。

    10、当且仅当超过半数有投票权的公民投票赞成时,一个决议案方可通过。

    这一条款对决议案通过的条件设置过高。鉴于我社的业余性质,在非强制条件下,在一个表决周期内,很难保证有投票权的公民都会登录,也很难保证这些登录且有投票权的公民都会投票,而且有投票权的公民本身也是一个变动的数字,因此,以有投票权的公民的半数作为计算的基数,门槛过高,一个表决,即使赞成票占已投票人数的绝对多数,也很难获得通过,仅仅因为某些公民不登录,或登录而未投票,甚至仅仅因为一个公民在最新的一次出走中重获投票权而扩大了分母。

    最近的这次关于防灌木装备选项的投票,就差一点就没通过,当赞成票达到17票时,已经超过了当时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33的半数,但在关键时刻,失去投票权的公民地下偏上报了一个课题,如果他参与了课题,那么在开题人提交报告后,他会自动恢复投票权,从而将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提高到34人,而鉴于表决截止时间为6月1日周日,正是工休时间,地下偏上很可能不上网,由于这一偶然因素,这一决议案就会被否决。最终,地下偏上临时有事没有成行,才避免了这个荒诞的结果。

    随着社区公民人数的增加,上述情形会愈演愈烈,任何一个有价值有民意基础的决议都会面临被不合理的议事规则扼杀的命运。

    四、宪政预备时期,除排除程序BUG之外,网站程序升级、法度的修订等,社长均须向公民大会申请,获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序号与上述第四条重复。另外,不涉及制度变化、只是为了优化系统性能的升级,若每次都需要公民大会授权,周期至少1个星期,会严重影响效率。公民大会应该在制度方面的变革中掌握决定权,纯技术性事务可由社长全权处理。

  • 小撮

    第四条

    第4款 可改为:提起动议之后的3日内,若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则动议成立,自动移入议题区。

    第8款 可改为:决议案将自动提交到表决区,在一周内由有投票权的公民进行表决,表决的选项中必须有“弃权”。

    第9款 可以删除。

    第10款 可改为:当且仅当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时,一个决议案方可通过。

    重复的第四条 应改为第五条 宪政预备时期,法度的制订、修订,均须由公民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方可颁布施行。与制度无关的程序修改、升级等由社长全权处理。社区日常事务由社长和理事负责处理。

    2008年6月04日
  • 薛淡

    如何修改?

    我想是不是可以参考RFC的模式,我一直觉得是这种独特的模式,为现在的互联网繁荣奠定了基础。

    百度百科RFC:http://baike.baidu.com/view/6108.htm

    2008年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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