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社名使用规则 》中,第二条,违禁社名的纠察部分内容   

  • 南瓜叶 2010年1月22日
    社名使用规则  》第二条原文
    二、违禁社名的纠察:
       1、对涉嫌违禁的社名,任何社友皆有权投诉。投诉应在社区仲裁会公开举行。
         2、被投诉的社友如果在一周内对投诉提供合理的解释,经社长认可,可以继续使用该社名。
         3、无合理解释的涉嫌违禁社名,须在一周内改名。
         4、逾期无解释也未改名的涉嫌违禁社名,予以封禁处理。
    原文中“投诉”一词是投状诉告的意思,容易产生需要经过法庭判决的误导,尤其明文规定此投诉应在社区仲裁会公开,进一步暗含了有可能需要仲裁判决。其实不然,提供合理解释后,经社长认可,可以继续使用该社名。并不需要仲裁的参与,更不需要仲裁会的判决。
    因此,建议:1、投诉一次是否可由举报替换?
                      2、社区仲裁会属于仲裁会办公场所,社长没有专用办公区域时,建议社长在理事会设立办公区,是否可以修改为“举报应在社区理事会公开举行 。”
  • 问道

    虽然有些违禁社名是不能由系统自动识别,至少下面这些可以识别,可以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社名使用规则>第一条第6款的解释: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之外的任何字符,皆属于这一条款所禁止使用的范围。[见下面的回复]

    目前下面13个社名仍属于违禁之列,有些社有还是参加了出走的,希望可以在注册环节以及更改社名的环节加以控制。
    风行天下*千江月
    homer_lv
    D_K
    @果果@
    泥泥*
    清欢。
    linda_0201
    wei_ya13
    pearl_lyc
    π
    路。。。
    李_工
    z_ln

     

    2010年1月26日
  • patch

    不可能完全依赖机器吧?机器能过滤的是非法字符,我们不可能搞内容过滤。所以还是有可能产生违规社名的。

    2010年1月26日
  • 南瓜叶

    系统识别天朝比较擅长。

    系统执法比人勤快,也更客观,也可能出笑话。

    束之高阁是好事。

    2010年1月26日
  • 小撮

    在注册时或改名时由系统直接进行判定,对不合规范的注册名加以拒绝,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如果能办到,《社名使用规则》的投诉、处罚部分就可以束之高阁了。

    2010年1月26日
  • 大狮

    建议:

    在该项权力划分之后,应当给予相关人员救济的权利。即:如果理事会判定该社友ID违反出走社规定予以取消或封禁,应当保留TA申诉的权利。例如只能向社长或仲裁会申诉或发私信,以保障其申辩权。

    2010年1月20日
  • 南瓜叶

    鬼道言之有理。

    动议已经投票,不允许任何修改。

    如果该动议获得通过,进入议题讨论阶段还有机会。

    决议案表决时,是否可以就两项分别投票没有先例。

    还是一事一议简单明了。

    2010年1月18日
  • 鬼道
    建议把2个条款分为2个动议,如果同意第一个,而不同意第二个就没办法投票。
    2010年1月18日
  • 问道

    《社名使用规则》目前规定:
    1、对涉嫌违禁的社名,任何社友皆有权投诉。投诉应在社区仲裁会公开举行。
    2、被投诉的社友如果在一周内对投诉提供合理的解释,经社长认可,可以继续使用该社名。

    上面2条内容有些矛盾:
    1、“仲裁会”属于仲裁会办公的场所,社长不属于仲裁会成员,不可以处理应当由仲裁会受理的案件。
    2、可以由社长决定的事情最好放在理事会办公的区域处理。


    建议对上面2条进行修订
    1、如果违规社名的投诉或举报应由社长处理,则关于违禁社名的处理应在理事会栏目下进行。
    2、如果认为处理违禁社名的事情理事会无权处理,只能由仲裁会仲裁,则“经社长认可,可以继续使用该社名”内容应删除。

    个人认为:处理违禁社名的事务属于出走社管理的日常事务,应当由理事会负责。社友对理事会处理有异议的再向仲裁会申请仲裁。

    另外建议如下:
    就社名中出现违规字符需要封禁一事,完全可以在注册环节予以禁止,可以由系统自动审查拟注册的社名里面是否含有违规字符,这应当是个技术问题。可否修改程序,将违规字符杜绝在注册环节。

    还有<社名使用规则> 中说“不得使用没有读音的符号"一项,有些含糊,是否可以直接修改为“只能使用汉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并在注册的环节直接向注册的社友加以告知?

    2010年1月18日
  • 南瓜叶

    谢谢问道!原文已经不得更改,在此勘误。

    “1、投诉一次是否可由举报替换”    应改为:1、“投诉”一是否可由“举报”替换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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