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理由: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仲裁、司域、司空、执事等公职人员产生办法的条款中均规定由社长提名、议员选举,而在议员职权的条款中仅规定理事和司库由议员选举,与前述条款缺乏呼应。
修订方案: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二、1(2)改为:“选举理事、执事、仲裁、司域、司空、司库,罢免理事和司库。”
除自相矛盾的条款,还有部分条款与《宪章》不一致,应根据《宪章》做调整:
一1(10)颁布或否决议事会通过的社区制度规则文件。
一1(12)在与议事会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改为:
一1(10)颁布议事会表决通过的社区法度。
一1(12)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
社长的产生条款
(3)投票方法:由选举专员在网站上发起投票,
能否同时修订为:由执事在网站上发起投票,
另:议事会于一周内投票,赞成票超过一半者当选。
议事会投票,过半数通过
两种表述是否应该统一?
还有议事会投票和议员投票有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