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相关议题: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相互之间缺乏呼应的条款
提请社区议事会表决: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做如下修订:
修订一:
前言改为:为处理出走社公共事务,设立社长、议员、理事、仲裁员、执事、司库、司域、司空等社区公职和议事会(由议员组成)、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仲裁会(由仲裁员组成)三个公共机构,所有公职人员均由社区公民担任,除首任社长由创使人担任,行宪前各公职人员由社长任命外,各公职人员均依下述各条款产生,各项公职不得兼任。
修订二:
一1(1)改为:掌握给新任执事授权、取消卸任公职人员权限、发布公告、文章管理、课题管理、后台管理等技术权限。
修订三:
一1(2)改为:提名除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候选人。
修订四:
删除一1(3)
修订五:
一1(10)改为:颁布议事会表决通过的社区法度。
修订六:
一1(12)改为: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
修订七:
一3(3)改为:由执事在网站发起投票,全体社区公民于一周内投票。得 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修订八:
二1(2)改为:审议社长提名或自荐的社区公职人员候选人并表决其任命。
修订九:
二1(3)改为:提起罢免社长案,提案并投票罢免除社长之外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罢免案需绝对多数通过。
修订十:
二4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议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议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一:
“仲裁”改称“仲裁员”
修订十二:
四4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仲裁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仲裁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三:
五3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执事。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执事,可由社长或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四:
增加六3: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司库。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司库,可由社长或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五:
七3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司空和司域。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司空和司域,可由社长或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六:
一1(6)改为:向议事会提起对除仲裁员和议员之外的公职人员的罢免案。
修订十七:
三3(3)、四3(3)、五2(3)、六2(3)、四2(3)均改为:由议事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并表决,简单多数通过者获得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