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部分条款   

  • 小撮 2011年11月11日

    请参阅相关议题: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相互之间缺乏呼应的条款

     

    提请社区议事会表决: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做如下修订:

    修订一:

    前言改为:为处理出走社公共事,设立社长、议员、理事、仲裁员、执事、司库、司域、司空等社区公职和议事会(由议员组成)、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仲裁会(由仲裁员组成)三个公共机构,所有公职人员均由社区公民担任,除首任社长由创使人担任,行宪前各公职人员由社长任命外,各公职人员均依下述各条款产生,各项公职不得兼任。

    修订二:

    一1(1)改为:掌握给新任执事授权、取消卸任公职人员权限、发布公告、文章管理、课题管理、后台管理等技术权限。

    修订三:

    一1(2)改为:提名除议员之外的其他公职人员候选人。

    修订四:

    删除一1(3)

    修订五:

    一1(10)改为:颁布议事会表决通过的社区法度。

    修订六:

    一1(12)改为: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

    修订七:

    一3(3)改为:由执事在网站发起投票,全体社区公民于一周内投票。得 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修订八:

    二1(2)改为:审议社长提名或自荐的社区公职人员候选人并表决其任命。

    修订九:

    二1(3)改为:提起罢免社长案,提案并投票罢免除社长之外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罢免案需绝对多数通过。

    修订十:

    二4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议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议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一:

    “仲裁”改称“仲裁员”

    修订十二:

    四4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仲裁员。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仲裁员,可由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三:

    五3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执事。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执事,可由社长或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四:

    增加六3: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司库。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司库,可由社长或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五:

    七3改为:不得以在公共事务中的观点和立场为由提起罢免司空和司域。对违规、渎职或滥权的司空和司域,可由社长或议员提起并由议事会投票罢免。

    修订十六:

    一1(6)改为:向议事会提起对除仲裁员和议员之外的公职人员的罢免案。

    修订十七:

    三3(3)、四3(3)、五2(3)、六2(3)、四2(3)均改为:由议事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并表决,简单多数通过者获得任命。

    是否同意上述决议案?

    结束时间:2011-11-18 11:59

    应投15人,实投15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3 86%
    1 6%
    1 6%
  • 小撮

    鉴于15名议员已全部投票完毕,表决可以提前结束。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是否同意上述决议案?
    1. 同意 票数:13  87%
    2. 反对 票数:1  7%
    3. 中立 票数:1  7%
     

    表决通过。

    2011年11月15日
  • 小撮

    勘误:

    修订十七:四2(3)为笔误,应为七2(3)

    2011年11月14日
1279 浏览   2 回复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