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 大狮

    施雄:你好!

    本会收到你提交的申请,根据《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14条、15条、16条的规定,接受你的申请受理此案。现向你送达

    《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告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告知书》

      参照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特性,特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如下:

      一、仲裁权利:

        1、申请回避权利,即:对本案的仲裁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

        3、进行辩论的权利。

        4、申请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对本案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仲裁义

        1、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的义

        2、听从仲裁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

        4、在仲裁期间应保持经常察看仲裁申请帖或信箱。原告经仲裁庭三次询问未能在仲裁庭规定时间内应答的,则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仲裁庭三次询问未能在仲裁庭规定时间内应答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依拼音顺序排列

    本次仲裁庭由大狮、劳伦斯、问道、wordless、行香子五名仲裁员组成。

     

    同时,本会提醒你注意:本案虽属行政性质诉讼,主要举证责任是在被申请人一方,但你也可以像本会提交有利于支持你申请的证据。请你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最好编列证据目录(格式见下),开庭时间或询问本会将及时通知你。

    2012年5月31日
  • 施雄

    补充材料:

    《封禁ID“梅衣”预告》(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24)的显示故障已经修复,现将我当时的原话张贴如下:

     

    施雄    2008-12-14 19:40:37  
    梅衣,嗯,让我想起了昨晚的全托
    该回复已在[2008-12-16 11:40:43]被小撮屏蔽,仅显示给您本人。

     

    2012年5月30日
  • 施雄

    ok,补正如下:

    仲裁会: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社长(小撮)

     
    我于2008-12-14 19:40:37在小撮的帖子《封禁ID“梅衣”预告》中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应该是“梅衣?让我想到了昨晚的全托”。我回复的内容应该是如此,但由于现在我也看不到我的原话(原因见我的《请解决<封禁ID“梅衣”预告>的显示故障问题》),所以凭记忆写出来,估计没错,小撮等当事人应该也都记得。
     
    我的这句回复被小撮认为违反社规并进行了处罚,他的原话如下:
    “施雄的跟贴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我已将原帖屏蔽,并扣10分。

    建议施雄向当事人道歉。”

     
    小撮的这一行为涉嫌违犯以下出走规章
     
    十五、社民享有在官方网站发表言论的自由,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理由如下: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在意识形态多元化的当今社会,这一条出走法规的解读可说是相当宽泛,不同道德观的人对判定一个无恶意的和性有关的玩笑是否违规的观点恐怕是不同的,即使是(或者说特别是)在“崇尚自由、民主、法治、简朴、诚信、严谨”的出走社,如果没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也不能任意判定。
     
    在小撮的这一行为之后不久,2008年12月31日,全面禁止涉性言论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由公民大会表决通过,作为本法度(《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解释性文件。这一解释性文件的出台本身就足以证明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想当然的判定一个和性有关的玩笑违规。而这一解释性文件的投票结果(17票赞同,8票反对,8票弃权)进一步证明人们对待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在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时,任何想当然的判定某种言论违规的做法是违宪的。
     
    我对当时小撮采取这种做法表示理解,而且小撮之后也表示完全赞同patch的“没有人要求公权力介入,也没有人违反社规”的观点(参看patch原文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48的回复),但这并不能改变他的行为违宪的事实。
     
    我特此请仲裁会裁定:
    1. 小撮对我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宪;
    2. 纠正这一违规处罚(包括解除对我言论的屏蔽和归还扣我的10分)。
     
    关于仲裁时效: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中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于2010年10月30日,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此后的案例,而该文件中对此文件发布前的案例又没有规定,因此我不认为该文件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本案。
     
    请仲裁会进行仲裁
     
    仲裁申请人: 施雄
    2012年5月28日
    2012年5月28日
  • 大狮

    施雄:你好!

    我是本月轮值仲裁员大狮。

    本会已收到你的申请。请对你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补正,即:请在你的申请书的最后署名并写明提交的日期。补正之后,受理审查期限从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请对你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补正的理由如下:

    本会认为向本会提交的申请应予署名,以此表明申请人是谁。同时,应写明日期,因为该日期有可能是法律程序的起始日。

    虽然你提交的申请书帖子已自动表明是施雄,但本会认为这个“自动表明”是帖子的属性,即:帖子的主人是施雄。当然,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还是可以推断出申请人是施雄,日期一项同理。但是,本会仍认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书的最后署名并写明日期。原因是:这种推断本身是不严肃的。本会认为每一位公民和在这个区域“生活”的人都应当尊重法律,仲裁活动及程序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位参加这个程序的成员——不论是仲裁员还是是申请人抑或是被申请人——都应该是严肃而且认真的。每一位申请人应当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依靠他人的猜测或推断是不严肃的,而且此例一开,或许在推断中有两个以上的选择或猜测,继而依靠主观臆断引起争议或有不免。况且,如此一来对被申请人来讲也有失公平。

    关于补正的方式本会有两个建议:

    1.方式:a.直接修改申请书,在申请书的最后补上你的名字和日期即可;b.复制你的申请,在你的申请书下面以跟帖的方式贴出来,在新的申请书最后补上你的名字和日期即可。

    2.本会建议你采取第二种方式。因为,申请书是要发给被申请人的,并且是公示给大家的。若你采取修改的方式,除你之外的人并不知道你修改的何处,容易造成混乱,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之所以提供两种方式供你选择,只是因为第一种方式是个漏洞但目前并没有禁止。

     

                                                                                                                                                       仲裁会轮值仲裁员:大狮

                                                                                                                                                                2012年5月28日

    附: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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