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关于撤销理事会对本人和不吃饭使用“鄙视”一词的裁定及因网站BUG而作出“扰乱理事会秩序”的裁定的申请   

  • 一路他乡

    仲裁会:

    申请人:一路他乡

    被申请人:理事会
     

    施雄在《投诉违规言行:一路他乡和不吃饭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710)中,对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做如下投诉: 

    全文如下:
    磨砂理事钧鉴:

    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 利用职权在理事会的投诉帖(投诉违规言行:穿山癸再次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6条)发表如下言论: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0:42 语言暴力 投诉

    我同样鄙视,而且是更为严重的 鄙视。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2:03 语言暴力 投诉
    此类的投诉,已经是任意曲解法度了。
    众议员不吃饭 2012-6-1 10:15:56 语言暴力 投诉
    同样的我也鄙视一下这样浪费他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
    这两位众议员利用职权才达成的言行严重涉嫌违犯以下出走法规: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社区文献栏目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四、示范:社区公职人员本身应首先成为遵守规则的模范,以对规则的的遵守和执行,树立规则的尊严,使规则真正深入人心。
    八、避免纠纷:当公职人员因处理违规与社民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MSN、EMAIL、QQ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解释,若仍有分歧,公职人员应建议对方向仲裁提起申诉。而不得在公开场合与对方争吵。
    我对他俩的观点和心情可以理解,但对他们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做出如此言行不能认同。
    请理事会照章办事。
    理事会驳回上述投诉,理由是:
    法度保护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同时,也保护批评的自由。一路他乡及不吃饭的言行只是对具体行为的正常批评,不涉及人格,不能等同于对当事人人格的贬低《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此条法度约束的是执法人员针对执法对象的行为,两位众议员不是处理违规的执法者。两位众议员与当事人的回复,不属于违犯《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此条法规。
    我不认同理事会的上述判定。
    一路他乡和不吃饭利用众议员才有的权利回复理事会的投诉贴,已然动用了公权力,属于公行为。
    两人身为众议员,在公共场所进行了贬低他人的评论(证据见下边)后,动用公权力在公职区继续发文对一个公民的合法投诉行为进行纯粹性不提供依据性的攻击性表述,严重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第六条。


    而理事判决如下:

    理事磨砂 2012-6-3 11:21:32 语言暴力 投诉

    确认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 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1$3>
    根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1$3> 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社员一路他乡和社员不吃饭 以众议员身份于理事会处理投诉贴上进行发言,扰乱理事会秩序,-咆哮公堂,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第十八条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由理事会将其发言进行删除。
     
    ————————————————————————————————————
     
     
    以下为本人意见:

    我(一路他乡)不认同理事会的上述判定。


    申诉理由:

    1、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社区文献栏目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四、示范:社区公职人员本身应首先成为遵守规则的模范,以对规则的的遵守和执行,树立规则的尊严,使规则真正深入人心。
    八、避免纠纷:当公职人员因处理违规与社民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MSN、EMAIL、QQ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解释,若仍有分歧,公职人员应建议对方向仲裁提起申诉。而不得在公开场合与对方争吵。
    理由一:为避免在公开场合与对方争吵,特向仲裁提起申诉。

    2、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理由二:本人所用词语“鄙视”,不属于“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鄙视”是个人的一种行为,在这里属于动词,属于中性词,不具有施雄所谓的对他们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鄙视"的对象可以是一句话、一种行为,未必是“道德状况”,况且,自始至终也看不出对“道德状况”的评价建议咨询语言学者。
     
     
    3. 理事会判定:根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1$3> 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社员一路他乡和社员不吃饭 以众议员身份于理事会处理投诉贴上进行发言,扰乱理事会秩序,-咆哮公堂,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理由三:“社员一路他乡和社员不吃饭 以众议员身份于理事会处理投诉贴上进行发言”,这是网站BUG,社长小撮已经对此加以确认。故不得作为法理依据。另:即使发言,即使使用中性词“鄙视”,怎么可以断定是“咆哮公堂,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请仲裁会裁定理事会判定违规。
    并撤销理事会所作出的处罚。恢复删除文字,恢复所扣分值。

    申请人:一路他乡
     

    2012年6月5日
    2012年6月05日
  • 问道

    错误更正:

    原内容:“1.方式:a.直接修改申请书,在申请书的最后补上你的名字和日期即可;b.复制你的申请,在你的申请书下面以跟帖的方式贴出来,在新的申请书最后补上你的名字和日期即可。”

    应改为:“1.方式:a.直接修改申请书,在申请书的前端添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内容,在申请书后端名称前增加“申请人:”字样并修改日期即可;b.将修改正确的申请书在你的申请书下面以跟帖的方式贴出来”

    2012年6月05日
  • 问道

    一路他乡:你好!

    我是本月轮值仲裁员问道。

    本会已收到你的申请。请对你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补正:

    1)仲裁申请书的开头应当有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对理事会做出的处理不服,被申请人处可以写成“被申请人:理事会”
    2)另外在申诉书末尾可以写成“申请人:XXX”
    3)日期“2012年6与人3日”也可以改改。
    补正之后,受理审查期限从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于补正的方式本会有两个建议:

    1.方式:a.直接修改申请书,在申请书的最后补上你的名字和日期即可;b.复制你的申请,在你的申请书下面以跟帖的方式贴出来,在新的申请书最后补上你的名字和日期即可。

    2.本会建议你采取第二种方式。因为,申请书是要发给被申请人的,并且是公示给大家的。若你采取修改的方式,除你之外的人并不知道你修改的何处,容易造成混乱,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之所以提供两种方式供你选择,只是因为第一种方式是个漏洞但目前并没有禁止。

                                                                                                                                                        仲裁会轮值仲裁员:问道

                                                                                                                                                                2012年6月5日

    附: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2012年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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