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   

  • 南瓜叶

    废与不废都有道理,制定的法度应该考虑行政机构能否实施,实施过程尽量少留空间。

    理事会出现如今这种情况,无论怎么处置(驳回申诉,处罚也申诉)都要面临申诉,根源何在?

    2012年6月08日
  • 凌乱

    回刘全,按照升级日志:

    080512系列升级,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54

    “6、对公民大会、社区议事会的正式议题限定讨论时限,时限已过则禁止回复。”

    议事会的七天讨论期应该是系统计算,满打满算的;对这个决议案,到6月7日下午18:24结束讨论,议员就无法再发言。

    小撮可以撰写决议案了,而决议案下就不能回复,只能投票了。

    除非,他现在决定延长公示一周。

     

    我有去统计了一下议事会的发言,

    明确支持废除决议案的议员有:京都水怪,右尼,chenyi,北潞冠,瑞草,Zodiac,小垒

    明确反对废除决议案的议员有:一路他乡,不吃饭,如果,龙棒,岳麓山人

    在做民意调查的议员:穿山癸

    不表态的议员:不周山,静走

     

    目前支持的议员占优,个人认为,一下子就废除决议案的可能性很大。

     

     

    2012年6月08日
  • 风飞扬

    这里好象大部分发方的都是公职人员,我提一点个人的看法,凌乱的意见我是赞同的,但目前按这样子来做,工作量太大.说实话,不太容易做到,如果在短时间内没办法拿出方案,我也感觉还是直接废除比较好!如果有性骚扰问题,历害的有国家的法制来制裁,不是特别历害的,出走社的人共同鄙视之也应该够他受的,是不是就可以了?如果不合适,按鬼道的意见,是不是可以由鬼道或凌乱参照香港的相关的法律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度?

    2012年6月08日
  • 刘全

    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二条第2款 议事程序(2)讨论:

    A、提案生效后,以一周为限,由议员在提案帖后面以回复方式公开进行。
    B、 一周以后,由提案者整理讨论结果,撰写决议草案。决议草案须在“社区议事会”栏目公示一周(若问题较复杂,争议较大,提案者可决定延长公示一周),征求修改意见。
     
    小撮社长于2012-5-31 18:24:34提出的“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属于提案吧?到现在已经过了一周了,期待提案者撰写的决议草案~~~ ps,我数了数,只有8位众议员5位参议员留言,那么其他2位议员还能跟帖回复吗?议事程序有相关的规定吗?
    2012年6月08日
  • 北潞冠

    中国人对“性”这个词一方面津津乐道,一方面又害怕的不得了。开放又何妨,大家明明心里想着这个事情,又道貌岸然,何必这么辛苦呢。

    2012年6月07日
  • 山蚁
    恶法,出走社不应该有妨害言论自由的法度。如果有性骚扰可移交外部司法,其他出格言论当适当自律,如不在年龄小于14岁社友之前讨论等
    2012年6月07日
  • 鬼道

    关于这个决议案,我觉得应该考虑一下当初设立的原因和目的,虽然表面上只是一个禁止涉黄的决议,但是实际上其产生是因为施雄对五月的几次玩笑,引起一些社友的不适,有人认为这构成性骚扰。决议案没有仅仅的把握这个主题,而是直接禁止了涉黄以及和此相关的联想。

    在讨论这个决议案是否废除的时候,要做好一个准备,就是出走社内相关言论和行为怎么办。这些言论和行为同样会引起一些社友的不适。

    我认为,这次引发的争议是因为隐喻的不同解读,关于 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 应该考虑在继续禁止之列,这个东西没有必要在出走社公开讨论和研究,如果对此有喜好,可以私下进行探讨。

    而隐喻这个东西是很难定性的,一个词不同的人解读出不同的含义,作为判定标准并不能程序化。

    关于性骚扰,这个东西其实在现实中也很难有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确实是存在的。香港设定了一些行为可以定义为性骚扰,而在大陆好像是设定了一些标准,然后综合考虑,当然这给了执法者很大的解释权。

    我认为,保留禁止 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 。废除 以性为喻体的隐喻 的相关决定。

    关于性骚扰的问题,还是要考虑,可以延后处理。

    2012年6月07日
  • 任然118

    这个问题,本人完全附议一路他乡的主张和观点。

    涉性言论的口子不能随便开,不能因为影响了某些说话的方便,就把主要矛盾弃置一边。

    可以进行诸如司法解释一类的修订措施,大方向不能改,关系到价值走向,尤其宪政管理的框架下,对于如此敏感的言论范畴放任自流,将对这个集体产生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2012年6月07日
  • 老令

    直接讨论性还是禁止,归于法律。

    隐喻还是归于道德范畴吧,靠自觉。

    2012年6月07日
  • Zodiac

    它是一部恶法,必须彻底废除

    它是一部恶法,必须彻底废除

    2012年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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