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   

  • 小撮

    测试一下。

    2012年6月07日
  • 凌乱

    再补充一下本人发言的第二条和第四条,

    2 极为不赞同将此决议案在操作层面上划归到《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及第十二条下加以处理。

    第七条有自己的问题,我上面已经说过。而此决议案本身不提出处罚方式,却归到网络行为规范下去处罚,算哪回子事嘛?

    要不然就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里加多一条,要不然就把这个单列为法。

    不要搞什么决议案上禁止,而按网络行为规范做处罚。

     

    4 补充一点,希望决议案里能附上处罚方式,取消与《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操作层面关联。

     

    2012年6月06日
  • 存与废重要,存与费不重要,

    结果只一个,铭记?去他地吧。

    风雨飘摇没拦住微博之力。

    谢那份心中不灭的火。

    我们一起携手因为是前面有光。

     

     

    2012年6月06日
  • 刘全

    我赞同废除,这里copy一下我给穿山癸议员发的部分私信内容(刘全 发送于 2012-5-29 21:12:56)

    “ 我上网经常看见很多涉性话题,幽默谐趣,偶尔也会跟着调侃一番,不管是围脖还是推特。我认为这是很美好的事情,出走社禁止此类话题有必要么?不记得米国哪个大法官说过 “你不喜欢的荤话,可能正是别人心里的抒情诗呢”

    当然了,如果A不小心伤到了B的感情,那么公众对其道德谴责,事实上就已经对A施加了惩罚。

    2012年6月06日
  • 穿山癸

    《决议案》的出台,源于其界定的内容无法被《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中任何一条完全包含。因此,本调查“接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是指,《决议案》(保留现状或经过修改)作为独立的条文,加入其他现有法度中。如本调查说明文字正文产生误解(抱歉!),请参照本回复。

    本着一事一议之原则,本调查仅就《决议案》自身的内容展开讨论,请勿讨论其他社区法度。谢谢配合。

    又:正文第一行“本人”为“本文”之误,这里声明予以更正。

    2012年6月06日
  • 凌乱

     

    可以理解《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讨论背景与要保护的人群,又鉴于《出走社宪章》规定社民言论自由是依照各个法度规定的,所以社民并无绝对言论自由。因此上,这一条法度的仲裁解释或议会修订对于社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围实在重要,在此感谢穿山癸议员听取社民意见的努力。
     
    本人有以下想法:
    1 不赞同《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一刀切的规定,尤其是“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这一条太泛泛,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给执法人员很大的执法权力。
    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这个规定有三点不妥:
    1)性本身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现代社会中很多言语表达都可以追溯到以性为载体演变而来,去深究就可能违反决议案。
    2)对是否有涉性的隐喻表达,这个理解实在是因人而异。很可能言者无意而听者有心,一些人会将自己的想法强加到别人的身上;而一再追究言者是否有涉性的想法本身,是思想罪。
    3)以上两点隐约而不清晰的思想判定,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很大的自由度与裁量权。
    总之,只要有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尤其是“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约束着社民的发言,那么每个人说话时都会战战兢兢,并都可能被理事会判决违规。
     
    2 更加不赞同将此决议案划归到《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之下。
    这一条太泛泛而完全无细则,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给了执法人员自由执法的权力。
    对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我认为必须要有全面而详尽的范围规定;否则它还真是个筐,只要有人说了被一些人认为不合情理的言论,就可以套用这一条;执法人员的判定也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与裁量权。
     
    3 为了保护一部分社民而全面禁止所有社民的涉性言论,是因噎废食的做法。
    可以理解社民感到受伤害的心理,但建议制定一部个人保留追究伤害的《侮辱法》。
    即,一方面要保护社民尽可能的言论自由,一方面也要保护不愿意受到伤害的社民追究的权利。
    但是,此法对公职人员、公职行为的适用应该与社民区分开来。
     
    4 综上,本人建议妥善修订决议案,对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最好给一个完整清晰的解释。
    一定要去掉最后一条以性为喻体的泛泛之规。并建议重新制定一部类似《侮辱法》的法律,以保护少数社民追究伤害的权利。
    2012年6月06日
4831 浏览   25 回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