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      

  • 瑞草

    7-2中结尾应为“的处罚”,笔误了~~

    2011年11月02日
  • 瑞草

    鬼道,7-2中,15后面少了“天”字~~~

    2011年11月02日
  • 鬼道

     

    我做了修改,我认为可以投票否决前一个提案,然后把这个放上去重新讨论,以后把这个方法写进议事会的议事规程,让每一个提案都能有一个讨论期。关于意识规程我大概想了一些,不过还没有成型,我尽快把我的一些想法放上来吧。
     
    《出走社限制野外用火条例》(讨论稿)
     
    1、为保障出走课题安全,防止课题进行中因课题组成员操作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特制订本条例。
     
    2、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2-1、使用炉具
     
    2-2、烧柴或烧其他可燃物
     
    2-3、抽烟
     
    其中前两种统称为生火。
     
    3、野外用火场所划分为非安全场所和安全场所:
     
    3-1、非安全场所是指露天(树冠所形成的天然遮盖下也属于露天)且半径5米范围内有自然植被的环境。
     
    3-2、安全场所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野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山洞、沙地、沙滩、荒无植被的石山、石滩、岩场、与自然植被隔离的废墟等。
     
    4、野外用火期限分为防火期和非防火期:
     
    4-1、防火期以出走所在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法定防火期为准,本社不统一划定防火期。如果不能确定当地的防火期,则以每年1月1日-4月30日和11月1日到12月31日为防火期。
     
    4-2、除上述规则所确定的时期以外的时期为非防火期。
     
    5、野外生火,须采取以下所有必要安全措施:
     
    5-1、选择背风场所或者垒石灶或者挖土灶。
     
    5-2、隔离植被。
     
    5-3、配置足够的灭火材料(石块、土、水等)。
     
    5-4、全程值守,用火之后确保彻底灭火。
     
    6、限制野外用火条款::
     
    6-1、未采取安全措施,非安全场所非防火期禁止生火。
     
    6-2、非安全场所防火期用火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6-2-1、因计划受挫,意外留宿野外。
     
    6-2-2、生火是出于求生目的。
     
    6-2-3、采取了安全措施。
     
    6-3、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非植被稀少处禁止抽烟。
     
    6-4、吸烟后须将烟蒂带走,禁止遗弃烟蒂。
     
    7、处罚条款:
     
    7-1、以下行为为违规用火行为:
     
    7-1-1、非防火期在非安全场所生火,未采取全部必要安全措施的。
     
    7-1-2、防火期在非安全场所用火,未全部满足允许用火条件的,或未采取全部必要安全措施的。
     
    7-1-3、非安全场所,行进时抽烟。
     
    7-1-4、非安全场所,非植被稀少处抽烟。
     
    7-1-5、非安全场所,植被稀少处抽烟但未带走烟头。
     
    7-2、对违规用火责任人处以暂停课题30天并扣除绝对积分300分的处罚,支持并参与违规用火的成员处以暂停课题15并扣除绝对积分200分担处罚。
     
    7-3、违规用火的责任人默认为生火的主导者以及抽烟者本人,若责任人无法确认,则以结题人为责任人。
    2011年11月02日
  • Zodiac

    此次对《出走课题公约》的修订和提出发布《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的来龙去脉我一直在关注,鬼道此议案正文及下面回帖也仔细阅读过。

    如果出走社一定要有一个《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的话,我认为穿山癸和南瓜叶就此议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有理有据,应该修订进正文后再进行表决。

    但的确我不认为我们还有制定这个条例的必要,因为即将通过的对《出走课题公约》的修订版中第11条是这样描述的:

    11、课题实施中,课题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与当地人民友善相处,若不听劝阻,肆意妄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条,应该修改为“……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话虽笼统,但适用性广泛,同时开题人可对有恶劣行为的社友设置规避来避免其影响整个课题组。

    客观的说,我们不但对恶劣行为不缺乏依据,同时也不缺乏惩治办法,即使是在社内现有的不够完善的法度下。

    而如果通过了此议案,无论制定的多么严密都将面临一个执法成本高的局面,甚至经常会发生某某举报某某野外用火的必要性不足措施不严谨、休息时抽烟没在无植被的地点、或者没带走烟头等等的举报和争议,无中生有和打击报复也在所难免,当然但愿不会这样。

    出走社的法度和现实法律重合的地方都是多余的,毕竟我们的出走课题都在现实的空间中进行的,做一些减法真的很难吗?出走社的法度制定应着重在那些和出走社的特殊存在形式及运作理念密切相关的方面。

    2011年11月02日
  • 瑞草

    1、把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的归总完整表述;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投票选择后完整表述。

    2、对完整表述后的法度讨论稿进行投票并最终形成较之前更严谨、更合理的法度。

     

     

    2011年11月01日
  • 南瓜叶
    6、野外用火节制条款:
    建议修改为:6、限制野外用火 条款:
     
    建议法度名称修改为:出走社限制野外用火条例
    2011年11月01日
  • 南瓜叶
    6、野外用火节制条款:
    建议修改为:6、禁止野外用火 条款:
     
    6-3、非安全场所防火期用火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6-3-1、因计划受挫,意外留宿野外。
     
    6-3-2、生火是出于求生目的。
     
    6-3-3、采取了安全措施。
    建议修订为:8.出于求生目的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免于处罚。
    建议法度名称修改为:出走社禁止野外用火条例<$1$3
    考虑到开题人不一定就是结题人,建议修改:
    7-3、违规用火的责任人默认为生火的主导者以及抽烟者本人,若责任人无法确认,则以为责任人。

     

    2011年11月01日
  • 南瓜叶

    热爱出走社的都不是局外人,从公职角度议员也有监督权。大家都是出走社的义工,时间宽松时关注的深一些,时间没有保障,只是登录一下而已。理事会人手不足,基本上小撮分担了一半以上的日常管理,也就只剩文章审核还没耽搁。

    出走社不要自己规定防火期,出走社跨地域涉及范围很广,怎么能有统一的防火期,建议:

    4-1、出走社统一规定每年11月1日至4月30日为一般防火期,若出走区域地方政府所划定的法定防火期与此一般防火期不同,则以法定防火期为准。

    4-1、修订为“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法定防火期为准,本社不统一划定防火期。”

     

     

    2011年11月01日
  • 鬼道

    最近每逢周末都有点事,没有及时和大家交流。

    我的一些看法:

    1 “严刑峻法”,是法律和处罚都是很严酷,而通常,法律和处罚是成反比的,当法律比价宽松的时候,处罚就会比较严酷,反之亦然。我认为这次修订的用火条例已经是非常宽松了,除了故意挑衅法律几乎没有可以违法的地方,所以制订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不过如果大家都认为这还比较严酷,我没问题。其实就是只扣分我也可以接受。法律越宽松,我行动的限制就越少,处罚越宽松,我违约的成本就越低,何乐而不为呢。

    2 抽烟,我从来不认为抽烟会引起火灾,即使在床上抽烟,基本发生火灾也是因为抽烟的人睡着了,而不是烟本身。大家可能不知道,我有25年烟龄,抽的最厉害的时候大概一天要一包左右,最后戒了也就戒了。年轻的时候爬山,走到哪就抽到哪,谁也劝不了,讲理从没输过谁,本来抽烟就不会引发火灾,烟头的温度不够,到了出走社,既然有规定,不抽也就不抽了,我认同的是规则和程序,而不是认为抽烟可以引发火灾。

    3 程序,南瓜叶提到 “既然有过讨论,为什么没有吸纳讨论中一些相关建议呢?讨论之后,哪些会进入最终表决文本?如何表达?是否应该有个交底。否则,直接进入投票程序,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提案的讨论成果如何体现呢?” 这个程序其实一直存在着问题,就是无法真正进行充分讨论,当形成一个新的决议案的时候,并没有对新的决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关于这个问题,我觉的还是应该尽快出台议事规程,然后再进行其他法律的讨论。

    最后要发点牢骚,我不知道我离开北京后出走社发生了什么,这次事件让我感觉出走社变了个样,我们要准备做大做强了吗?我们以前最重视的法规和程序都去哪了?处罚太严重是不处罚的理由吗?现在的报告还有执法系统的人在看吗?那么多的违规现象是理事们真的没看到呢还是不了解法规?亦或装聋作哑?让我一个局外人去举报,还这样草草了事,我很失望。这次出走,对新人贝壳,我羞于启齿我们的制度和程序。

    2011年11月01日
  • 穿山癸

    鉴于

        讨论稿:“6-4、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可选择植被稀少处抽烟,但烟头须掐灭带走。”

      众议员南瓜叶 2011-10-30 9:55:27 “6-4、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非植被稀少处禁止抽烟,(抽烟时烟头须掐灭带走)。”

    非安全场所抽烟不是构成违规的充分条件,讨论稿中第二个7-1-2“非安全场所抽烟,行进时抽烟,未带走烟 头 ”实际包括3种情况,建议分割为以下条款:

    7-1-3、非安全场所,行进时抽烟。

    7-1-4、非安全场所,非植被稀少处抽烟。

    7-1-5、非安全场所,植被稀少处抽烟但未带走烟头。

    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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