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中结尾应为“的处罚”,笔误了~~
此次对《出走课题公约》的修订和提出发布《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的来龙去脉我一直在关注,鬼道此议案正文及下面回帖也仔细阅读过。
如果出走社一定要有一个《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的话,我认为穿山癸和南瓜叶就此议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有理有据,应该修订进正文后再进行表决。
但的确我不认为我们还有制定这个条例的必要,因为即将通过的对《出走课题公约》的修订版中第11条是这样描述的:
11、课题实施中,课题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与当地人民友善相处,若不听劝阻,肆意妄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条,应该修改为“……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话虽笼统,但适用性广泛,同时开题人可对有恶劣行为的社友设置规避来避免其影响整个课题组。
客观的说,我们不但对恶劣行为不缺乏依据,同时也不缺乏惩治办法,即使是在社内现有的不够完善的法度下。
而如果通过了此议案,无论制定的多么严密都将面临一个执法成本高的局面,甚至经常会发生某某举报某某野外用火的必要性不足措施不严谨、休息时抽烟没在无植被的地点、或者没带走烟头等等的举报和争议,无中生有和打击报复也在所难免,当然但愿不会这样。
出走社的法度和现实法律重合的地方都是多余的,毕竟我们的出走课题都在现实的空间中进行的,做一些减法真的很难吗?出走社的法度制定应着重在那些和出走社的特殊存在形式及运作理念密切相关的方面。
热爱出走社的都不是局外人,从公职角度议员也有监督权。大家都是出走社的义工,时间宽松时关注的深一些,时间没有保障,只是登录一下而已。理事会人手不足,基本上小撮分担了一半以上的日常管理,也就只剩文章审核还没耽搁。
出走社不要自己规定防火期,出走社跨地域涉及范围很广,怎么能有统一的防火期,建议:
4-1、出走社统一规定每年11月1日至4月30日为一般防火期,若出走区域地方政府所划定的法定防火期与此一般防火期不同,则以法定防火期为准。
4-1、修订为“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法定防火期为准,本社不统一划定防火期。”
最近每逢周末都有点事,没有及时和大家交流。
我的一些看法:
1 “严刑峻法”,是法律和处罚都是很严酷,而通常,法律和处罚是成反比的,当法律比价宽松的时候,处罚就会比较严酷,反之亦然。我认为这次修订的用火条例已经是非常宽松了,除了故意挑衅法律几乎没有可以违法的地方,所以制订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不过如果大家都认为这还比较严酷,我没问题。其实就是只扣分我也可以接受。法律越宽松,我行动的限制就越少,处罚越宽松,我违约的成本就越低,何乐而不为呢。
2 抽烟,我从来不认为抽烟会引起火灾,即使在床上抽烟,基本发生火灾也是因为抽烟的人睡着了,而不是烟本身。大家可能不知道,我有25年烟龄,抽的最厉害的时候大概一天要一包左右,最后戒了也就戒了。年轻的时候爬山,走到哪就抽到哪,谁也劝不了,讲理从没输过谁,本来抽烟就不会引发火灾,烟头的温度不够,到了出走社,既然有规定,不抽也就不抽了,我认同的是规则和程序,而不是认为抽烟可以引发火灾。
3 程序,南瓜叶提到 “既然有过讨论,为什么没有吸纳讨论中一些相关建议呢?讨论之后,哪些会进入最终表决文本?如何表达?是否应该有个交底。否则,直接进入投票程序,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提案的讨论成果如何体现呢?” 这个程序其实一直存在着问题,就是无法真正进行充分讨论,当形成一个新的决议案的时候,并没有对新的决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关于这个问题,我觉的还是应该尽快出台议事规程,然后再进行其他法律的讨论。
最后要发点牢骚,我不知道我离开北京后出走社发生了什么,这次事件让我感觉出走社变了个样,我们要准备做大做强了吗?我们以前最重视的法规和程序都去哪了?处罚太严重是不处罚的理由吗?现在的报告还有执法系统的人在看吗?那么多的违规现象是理事们真的没看到呢还是不了解法规?亦或装聋作哑?让我一个局外人去举报,还这样草草了事,我很失望。这次出走,对新人贝壳,我羞于启齿我们的制度和程序。
鉴于
讨论稿:“6-4、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可选择植被稀少处抽烟,但烟头须掐灭带走。”
和
众议员南瓜叶 2011-10-30 9:55:27 “6-4、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非植被稀少处禁止抽烟,(抽烟时烟头须掐灭带走)。”
非安全场所抽烟不是构成违规的充分条件,讨论稿中第二个7-1-2“非安全场所抽烟,行进时抽烟,未带走烟 头 ”实际包括3种情况,建议分割为以下条款:
7-1-3、非安全场所,行进时抽烟。
7-1-4、非安全场所,非植被稀少处抽烟。
7-1-5、非安全场所,植被稀少处抽烟但未带走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