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南瓜叶 2011-10-31 8:14:13 关于处罚的描述,可以修改为:
对违规责任社民处以暂停课题4次并扣除积分300分的处罚,对参与违规的社民处以暂停课题2次并扣除积分100分担处罚。暂停课题次数以实际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次数计算,每周限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1次;
众议员南瓜叶 2011-10-31 8:14:13 关于处罚的描述,可以修改为:
对违规责任社民处以暂停课题4次并扣除积分300分的处罚,对参与违规的社民处以暂停课题2次并扣除积分100分担处罚。暂停课题次数以实际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次数计算,每周限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1次;
建议把规范违法行为与处罚条例分开来投票,不必绑在一起,因为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是所有社民反对的,但对于量刑的尺度,却有不同的看法。
对于野外用火,出于预防的目的,这样规范是合适的,但不科学;一般,纯净的可燃物与非纯净的可燃物所影响的范围相差可数十倍。因为非纯净可燃物可在空中燃烧并飘走。
对于处罚,有社民表达了过于严厉的看法,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在出走社里,基本是国家的公民,对国家法律应该有基本的认识,出走中,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我觉得仍然要以预防作为目的。
出走社是一个团结、向上、乐观、健康、纯洁的团体,在现代社会中,出走社的理念、行为为许多人向往,出走社也有传播这种精神的义务,要行为基于国家法律之内,精神植于民众之中。所以,法规也要与实际相符。对于一个热爱,并视出走为生活的重要部分的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停止100天的课题活动,基本就是开除出出走社,他的目光必定会转向别的团体,这一点,我是这样,我相信有不少人也会这样。
于鬼道社民商榷。
同意穿山癸的建议。
处罚以关注出走社的课题次数计算更加到位,考虑到提交课题次数以及同一周内可以分担几次不同的课题,对违规责任社民处以暂停课题4周4次并扣除积分300分的处罚,对参与违规的社民处以暂停课题2周2次并扣除积分100分担处罚。暂停课题次数以实际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次数计算;
4周4次想表达的意思是:4周内提交课题、分担课题都得不到批准。4周内至少要有4次提交课题或分担课题受阻的经历,受阻时告知当事人受阻的原因以及剩余时间次数等信息。如果4周内没有经历4次受阻,时间满4周后,何时达到4次受阻,何时处罚期满。
2周2次也是想表达同样的意思。
我没有想到更准确、明了、简洁的表达方式,请认同这种处罚方式的社民贡献自己的智慧。
关于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我认为讨论稿7-2条款的处置过于严重,有些“严刑峻法”的味道,不符合立法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而有可能导致部分社民作弊隐匿同题社民的违规行为,或被恶人用来打击好人。
原则同意众议员南瓜叶关于处罚的意见,即:“违反用火规定属于行为不当或严重不当,如果导致了重大事故,不是出走社的法度所能处理的事情……(非严重违规者)一月内禁止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但扣除积分的成分予以部分保留。综合意见如下:
违规用火,没有导致严重事故,对违规责任社民处以暂停课题4次并扣除积分300分的处罚,对参与违规的社民处以暂停课题2次并扣除积分100分担处罚。暂停课题次数以实际提交或报名参加课题次数计算;积分处罚包括绝对积分和相对积分,积分余额不足时积分归零。
受到暂停课题处罚的社民还应当收到如下处罚:
受到暂停课题4次或以上的社民,其担任的公职被自动剥夺,且在处罚期内不得参选公职。
受到暂停课题3次或以下的社民,其担任公职的职权被剥夺,并在处罚期过后自动恢复。
对社民违规的附加公职处罚不应限于对违规用火的处罚,而应适用于对所有违规行为的处罚。
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6-2、非安全场所非防火期允许生火,但须采取安全措施。
6-4、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可选择植被稀少处抽烟,
两项条款均有允许的表述,建议修改为
6-2、未采取安全措施,非安全场所非防火期禁止生火
6-4、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非植被稀少处禁止抽烟,
我投了反对票。理由
1.我不同意“对违规用火责任人处以暂停课题3个月并扣除绝对积分1000分的处罚。”
这样的处罚过严重。我同意社长小撮的说法,对于一个网络ID而言,三个月被排除在这个网络社团的核心公共生活之外,几乎等于驱逐出境。处罚的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公正,二是为了矫正行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过于严重的处罚与行为本身不相抵,就象白宝山偷一包玉米就判十年,就违反了公正原则。没有任何预警就直接处以重罚,则起不到教育和矫正的作用,反而会击起逆反和对抗。
2. 我同意参议员zodiac 的说法
1、由小撮之前提议并讨论现在正在投票表决的“修订《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还没有最终结果,该表决针对的内容中明确指出“另制订《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以节制和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此条例将尽快另开议题讨论。”,修订《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如果通过,那么是否需要将另指定《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列入议题则不需表决,可直接开始讨论条例内容;
3、修订《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如果未能通过,则意味着另制订《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的决定不被议会认可,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在鬼道现在发起的动议上进行表决呢?
鉴于以上两点我要求启用撮社于2011-10-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出走课题公约》野外用火条款的初稿,邢期3周。
这时已经有过部分讨论的一个提案,以下是众议院瑞草的观点
众议员瑞草 2011-10-24 1:16:15
原文“6、野外用火节制条款:
6-1、安全场所全年允许用火。
6-2、非安全场所非防火期允许生火,但须采取安全措施。
6-3、非安全场所防火期禁止生火,除非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我的观点:1、“6-1”可以删除。
2、“6-2”建议表述为---非防火期在非安全场所生火,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6-3”建议表述为---防火期在非安全场所禁止生火,除非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另,有2个“7-1-2”。
我赞同瑞草的观点,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6-1、安全场所全年允许用火。”略嫌多余,应删除。
首先,贴出瑞草的观点,一是赞同。其次,想发表一点其他看法。既然有过讨论,为什么没有吸纳讨论中一些相关建议呢?讨论之后,哪些会进入最终表决文本?如何表达?是否应该有个交底。否则,直接进入投票程序,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提案的讨论成果如何体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