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答辩词
一、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一下相关事实:
8月10日,社区公民搜搜登录出走社网站,立即被系统引导到正在投票的社长选举投票页面,此时,投票只有小撮和撒哈拉渔夫两个选项,并无弃权选项(此为技术性的bug,于当日晚些时候被修复)。社长选举投票为社区公民强制动作,不投票则无法进入课题页面浏览也无法报名。搜搜对两个候选人都不支持,不愿意为了应付差事而违心投票,系统又没有弃权选项,此时有搜搜想参加的课题正在报名中,搜搜遂放弃公民身份以实现报名的意图。在做出这个选择之际,搜搜在微信群及网站微博中公开了陈述了采取这个举动的原因,并表达了抱怨。被告对搜搜的这一被迫举动表达了同情和理解,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参看证据: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miniblog&a=index&bid=130340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event&a=detail&eid=16082&page=1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78938月16日,被告当选社长。
9月7日早晨,搜搜在出走社网站正式发帖,陈述了被迫放弃公民身份的事由,并表达了恢复公民身份的诉求。
参看证据: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80899月7日下午,被告行使社长的技术职权,在搜搜的个人页面点击“升级”按钮,恢复了搜搜的公民身份,并发布公告。
参看证据: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8092二、对上述事实的分析:
1、分析搜搜放弃公民权这件事,被告认为:系统bug的存在对搜搜的正当权益构成了损害,搜搜放弃公民身份是被侵权产生的后果。
(1)系统bug的存在构成了搜搜放弃公民身份的必要条件,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系统bug,就没有搜搜放弃公民身份的举动,系统bug这个外因导致了搜搜放弃公民身份。
(2)搜搜放弃公民身份并非基于个人自发的愿望,是在系统bug存在的条件下发生的应激反应,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3)其他人面对同样的bug所做的不同选择(违心投票或者暂不访问网站静待bug被修复),与搜搜正当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无关。
(4)主观因素在放弃公民权的举动中所起的作用,与搜搜正当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无关,即使受害者个人采取了不适当的对策,也不能否认外在侵害发生在先的事实。
(5)搜搜个人在事件后的反思或者自责,不能成为否认搜搜被侵害的事实。
举一个出走社社友身上发生的事故作类比:一条路在进行施工,但施工方没有采取封路措施也没有树立警示标志,该社友骑车经过施工路段时摔倒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发生事故受伤的社友是受害者。我们不能对受害者说,同样的路段,为什么别人就没摔,只有你摔了?你为什么不小心一点,看到道路施工,怎么不绕行,所以还是你自己的问题。即使受害者自责说:“我自己也有责任,我太大意了”,我们也不能说,看看,她自己都说是自己的责任了,所以怨不得别人。
同样的道理,因为bug被迫放弃公民身份的搜搜也是受害者,我们不能说,同样的bug, 为什么别人没被迫放弃公民身份,只有你被迫放弃了?你为什么就不能圆滑一点,随便投一个候选人?即使搜搜自己事后反省自己的举动太轻率,我们也不能说,因为搜搜都承认自己对造成这个后果负有责任,所以怨不得别人。
2、分析被告恢复搜搜公民身份这件事,被告认为:
(1)作为系统bug的责任者,修复bug并补偿bug给搜搜造成的后果,是不容推卸的义务。
这就像市政部门不但要把路修好,还是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者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等。
(2)恢复搜搜的公民身份,不是个人之间秘密的私相授受,而是被告的公务行为。
搜搜是在网站公帖提出诉求,被告看到帖子之后,做出回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操作,并发布公告。
(3)恢复搜搜的公民身份,符合被告的法定义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1.7规定了社长的职权有“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设置用户等级属于“技术维护”的范畴,被告拥有设置用户等级的权限,除了被告,其他人没有设置用户等级的权限,由被告来为搜搜恢复公民身份的具体操作,只能落到被告头上。
(4)被告恢复搜搜的公民身份,不违反《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首先搜搜出走次数超过10次,符合获得公民身份的条件;其次,《方案》“4.8公民行使放弃身份的权利后,满一年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是一种对权利的规定,“可以”表示了一年之后,公民享有再次申请公民身份的权利,任何人不能禁止和拒绝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无论任何情况,放弃公民身份的用户都要等一年”才能“再次申请公民身份。在本案所涉及的特殊情况下,搜搜放弃公民身份不足一年,也有充分的“权利”申请恢复公民身份,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社长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满足她的要求。
(5)被告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技术操作,不违反《出走社宪章》“十二、社民在满足履历要求之后即可自愿升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这一条规定的是社民的升级自由,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阻止,此条中的“干预”是指从中做梗、阻挠社民的升级意愿。被告尊重被告的意愿,为其恢复身份,不但不与宪章冲突,反而是尊重宪章的表现,如果被告找借口推卸责任,才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干预”社民的升级意愿,原告及其背后的一群人以反复缠讼的方式阻挠搜搜合理合法的升级意愿,恰恰是一种不尊重宪章的行为。
(6)被告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技术操作,是《出走社宪章》赋予社长的义务:“二十一、社长和理事会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规定的相应机构组成出走社的行政机构,担负执行出走社法度、日常维护出走社官方网站、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bug就是一个突发事件,bug所引发的社民被迫放弃公民身份,也是一个突发事件,这些意外情况,在各种法度中无法事先预见,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描述。”应对突发事件“就是对各类无法预见事态的高度归纳,当发生这样的事件,导致公共的或者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到威胁时,社长应该责无旁贷地站出来,承担责任,果断处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社民的个人权益。
(7)被告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操作,不违反《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二、依法: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务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社区法规包括出走文献栏目出走法度所记载的所有文字。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如上所述,被告恢复搜搜的公民身份,依据是《出走社宪章》第二十一条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7的相关规定。
其次,上述条款中“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这一句中的“处理”,显然是处罚的意思。对于涉及到公权力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或自由的行为,应该采取最严格的限制,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尽可能用穷举的方式列出公权力的行为边界,法无明文即为禁止,以最大程度的限制公共机构的“权力”,保护个人“权利”,防止不法侵害。
但对于公共机构的服务行为(包括行政救济行为),则应最大程度地防止公共机构逃避”义务“,防止行政不作为,防止公共机构以”法度没有规定必须我来干“为理由踢皮球,以保证社民的”需求“得到满足,因此,不能穷举的方式列出承担的义务,除此之外就不干,对于可能发生的服务,应该有一定的模糊性,外延要足够大,能够保证任何需求都能有公职人员来加以回应,也就是说对事的规定要能一网打尽;要有最后的责任者,有一个不管部部长,当其他人都可以找到理由说“不归我管”时,有一道最后的防线,别人不管的,由他来管。目前,在出走社的架构中,社长就是一个不管部部长。
三、帖一段发飙的文字以宣泄一下情绪:
“宪政就是限制权力,”我十年前就具备这样的观念了,不需在从头给我恶补。如果我不具备这种常识,就不会设计出目前出走社这套制度。而且,由于我对权力的过份警惕,设计的分权架构矫枉过正,对于一个小型社区来说过于繁复,我认为已经弊端丛生了。
简单的社会生活头上戴了一顶沉重而硕大的帽子。本来宪政为社会生活而存在,现在反过来,社会生活成了宪政的陪衬。最有才华最有活力的成员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政争上面,忙于文字游戏和智力游戏,不务正业,本来应该是核心的社会生活反而被荒废。局面就像晚唐的牛李党争和晚明的清流阉党之争,都在勾心斗角,没人干正事。绿野org就是这么死掉的。谁想干点正事儿,就被防贼似的防着。人们只乐于掣肘想做事的人,不愿意真正有所担当。
(对方插话:“权力导致腐 败”)
这些教条与鲜活的社会生活和常识相比,过于肤浅了。超出一个小社区的生活现实去整这些大词儿,未免可笑。有什么好腐 败的,一个几百人的小社区,经费一年一两千块钱,用腐 败这个词。。。。
我愿意干这个社长,不过于出于公益热情和理想,其他有什么好图的。能有多大权力?能贪污一万块钱吗?能杀人放火吗?能判谁20年徒刑吗?还权力,不怕闪了舌头。不就是图个尊重,图个好名声,图个人们的肯定和感谢,图个做点好事积点阴德。至于这么指指戳戳不依不饶吗?
社友哭着喊着要恢复公民身份图的是什么,出走社给公民发奖金?还是说当了公民就延年益寿?不就是出于认同出于热爱出于荣誉出于奉献的目的?我就不明白了,我作为社长满足人家这种愿望,怎么就成了十恶不赦了?
口口声声宪政,知道宪政的初衷是什么吗?虚头八脑的玩意儿整的越多,咱们就越是与初心渐行渐远。宪政的初衷就是为了公正,为了自由,为了增进人们的福祉。一个伙伴,因为系统出了bug,含着眼泪放弃了公民身份,她受不了不公正的对待,她的福祉遭到了损失。这个bug是我造成的。我特么有义务去纠正我的过失,我没花你们一分钱,我花的是我的时间精力热情。我手里的权力如果不是用来实现公正,不是用来增进人们的福祉,有个屁用,为了自己耀武扬威吗?
我觉得你们真的很过份,把自己的好恶和意见凌驾于公正和善意之上,我就非得听你们的,你们对法度的理解高于一切。我是你们推上宝座的,我就欠了你们每人二百两银子,我就得事事向你们请示,得对你们言听计从。你们的面子比我的良知更重要。我驳了你们的面子,就是一意孤行,就是独裁,就是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