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个法案废除是不可取的,最近引起争论,是法案的操作性不强,或者把有些科学的东西也放在法案的禁止范围,比如性心理、性生理、性社会学等。不能谈性变色,一棒子打死。
互联网应该有个公认的关于禁止不健康、淫秽、对社会和个人有危害的性言论、图片的公约或条文,我们可以借鉴,主要借鉴它们的条文,界定范围、界定方法,根据出走社特定的环境(野外和网页),修改相应的条目,同时,根据出走社的情况,可以严格一些。
所谓严格,是相对于其他互联网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是自卫性的。
关于未成年人社员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成为我们考虑的主要方面。
1. 未成年人社员,并非出走社用户的主体;
2. 未成年人社员,未必会支持全面禁绝涉性言论。实际上,部分未成年社员的家长有可能持有如此观点,但出走社没有考虑部分家长意愿的义务;
3. 如果未成年社员可以较为自由地使用网络,必然会接触到大量涉性信息。出走社废除此案之后,可能带来的涉性言论,相对于网络世界来说,是九牛一毛。在解决九牛之前,去限制一毛,似乎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4. 多位社友,已有论证:废除此案之后,仍然会对过分言论有适当监管,并不会因此导致涉性言论泛滥。另外,我补充一点理由: 出走社是个熟人社会,主要活动者都是半实名出现,大家自然会顾及自己的名誉;
5. 个人认为,适当接触涉性言论,对青春期前后的未成年人利大于弊。绝对灭菌的世界,未必是最好的。
不同意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我觉得要是在该议案的操作层面上能适当进行修改更好,操作上可以更简化、更合理一些。<$1$3
不同意废除该议案的出发点是要考虑到本社还有未成年人也是社员,在这个社区,不宜过多的让他(她)们接受到所谓的“黄段子”,我想这也是每个家长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