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小撮
    提案根本没有论证增加社长的工作内容的必要性:为什么要求社长必须写总结(年报、季报),写了能多大程度上增进出走社公共利益,这项变化伴随多大的成本,收益/成本 是否划算?
    也没有回答我的疑问,如果社长不写报告,你能弹劾他吗?弹劾以后谁来干?如果不弹劾,又置法度何在?
    如果不能回答上述问题,我认为这个提案是无法成立的。
    @南瓜叶 @穿山癸 @一路他乡 @patch @沈水香 @如果 @路郎 @天马 @点点 @遇见是缘 @chenyi @京都水怪 @撒哈拉渔夫
    2015年8月17日
  • 南瓜叶
    每个公职都有对应的职权,出任公职即获得授权,不存在申请之说。
    2015年8月17日
  • 铺路去了
    决议案(第3稿)
    各位议员:
    因本稿调整之处比较多,为将各处的调整说清楚道明白,故说明部分的文字比较枯燥且篇幅略微长了些。为了不影响议员快速浏览《决议案(第3稿)》,提案人将说明文字移到了《决议案(第3稿)》之后。
    特此温馨提示。感谢您的参与。并祝您新的一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提案人:西子
    2015.08.17星期一发布

    决议案(第3稿)
    (《决议案(第3稿)》全文开始)
    决议案(第3稿)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1 社长
    增补
    1.1.12 审核理事会向议事会申请授权的文档。
    1.1.13 审核理事会提交给议事会的《出走社季度简报》。
    1.1.14 每年7月20日之前,向议事会提交上年5月1日起至本年4月30日止的可以只包含授权、执行(注:参阅本办法第8.4款)两方面情况汇报信息的《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并在议事会审议和表决专贴中回答议员的质询。
    2 议员
    增补
    2.1.6 审议和表决理事会提交并经社长审核的授权申请。
    2.1.7 审查和质询理事会提交并经社长审核的《出走社季度简报》。
    2.1.8 审议和表决社长提交的《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3理事
    调整
    首先,将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3.1.6款往后调整,变更为3.1.9款。
    增补
    其次,在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3.1.5款后插入新增补的3.1.6款、3.1.7款和3.1.8款。
    3.1.6 必要时,理事会中的理事可将向议事会申请授权的文档经社长审核后,转往议事会审议和表决,获得授权后按授权行政。
    3.1.7 理事会须于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分四次将报告季度内(上年10.1-12.31/本年1.1-3.31/4.1-6.30/7.1-9.30)可以只包含如何行使授权、如何布置执行(注:参阅本办法第8.4款)两方面信息的《出走社季度简报》经社长审核后送达议事会,并回答议员的质询。
    3.1.8 协助社长起草《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8特别条款:
    增补
    8.4 本办法第1.1.14款、第3.1.7款中提及的“执行”涵盖了《出走社宪章》第二十六条法度的“自动执行”和“人工执行”。本办法第3.1.7款提及的“布置执行”则是指法度分拆成“自动执行”和“人工执行”、法度的“自动执行”、法度的“人工执行”、法度在“自动执行”和“人工执行”之间切换、法度的“自动执行”和“人工执行”之间的协同等方面的情况。
    8.5 本办法第1.1.12款、第1.1.13款、第1.1.14款、第2.1.6款、第2.1.7款、第2.1.8款、第3.1.6款、第3.1.7款、第3.1.8款、第8.4款生效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
    (《决议案(第3稿)》全文结束)
    说明:
    为了更好地体现本提案所关注的两个焦点:即,理事会(理事)——社长——议事会(议员)三方围绕“授权”和“执行”而展开的以下诸项事务——
    ①申请授权——审核申请——审议和表决授权申请,
    ②编制《出走社季度简报》——审核《出走社季度简报》——审查和质询《出走社季度简报》,
    ③协助起草《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提交《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审议和表决《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含事务流程),在《决议案(第2稿)》的基础上对法条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分拆,并予以排序和进一步完善。具体梳理、分拆、排序和完善过程如下:
    (注:如无特别注明,下文所述调整均是与《决议案(第2稿)》相比较,或是在《决议案(第2稿)》的基础上进行。)
    一、1社长部分按以下步骤进行了调整:
    1是将原1.1.13款变更为1.1.14款。
    2是将原1.1.12款拆分为新的1.1.12款和新的1.1.13款。
    3是对新的1.1.13款(原1.1.12款后半部分)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若干文字,让法条更加简洁。
    4是对1.1.14款(原1.1.13款)进行了如下调:
    4.1在“包含授权”前增加了“可以只”三个字,以进一步缩小强制的内容,留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给公职人员。(见注1,在说明的后面。)
    4.2在“包含授权”后增加了“、执行(注:参阅本办法第8.4款)”这样一些标点和文字。
    4.3在“情况汇报信息”前增加了“两方面”三个字。
    4.4将“情况汇报信息”后的“在内”二字删除。
    4.5以及将最末尾句调整为“并在议事会审议和表决专贴中回答议员的质询。”。
    二、2议员部分按以下步骤进行了调整:
    1是修改了原2.1.6款和2.1.7款的编号,变更为新的2.1.7款和2.1.8款。
    2是增补了新的2.1.6款。
    3是对经第1步修改变更为新的2.1.7款进行了微调。理由如下:
    由于议事会的议员是通过审查理事会编制的《出走社季度简报》履行监督理事会的理事是如何行使所授之权的。因此《决议案(第2稿)》中2.1.6款的用词“监督”太宽泛,不妥。应微调为“审查”这样的具体监督形式。经此调整后,与紧随其后对审查过程中觉得有疑问之处向理事会的理事提出“质询”这样的具体监督形式就可以组合起来应用了。
    三、3理事部分按以下步骤进行了调整:
    1是将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3.1.6款变更为3.1.9款。
    2是将《决议案(第2稿)》中的3.1.7款变更为3.1.8款。
    3是将《决议案(第2稿)》中的3.1.6款拆分为新的3.1.6款和新的3.1.7款。
    4是对拆分生成的新的3.1.6款进行了文字增补。理由如下:议事会对理事会提交的授权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通过后进行授权。而不仅仅是对理事会提交的授权申请进行审议。因此在审议后添加“和表决”三字。
    5是对拆分生成的新的3.1.7款进行如下调整:
    5.1在“包含如何行使授权”前增加了“可以只”三个字,以进一步缩小强制内容,留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给公职人员。(见注1,在说明的后面。)
    5.2在“包含如何行使授权”后增加了“、如何分拆执行(注:参阅本办法第8.4款)两方面”这样一些标点和文字。
    5.3 在末尾增加了“并回答议员的质询。”这句话。
    四、8特别条款部分按以下步骤进行了调整:
    1是将原8.4款调整变更为8.5款。
    2是增补新的8.4款对“执行”和“布置执行”进行了说明。
    3是对8.5款(原8.4款)增补了本稿(第3稿)新增条款的序号。
    总之,经上述调整后,从法条上即可直观地体现出本提案所关注的两个焦点:即,理事会(理事)——社长——议事会(议员)三方围绕“授权”和“执行”而展开的以下诸项事务——
    ①3.1.6申请授权——1.1.12审核申请——2.1.6审议和表决授权申请,
    ②3.1.7编制《出走社季度简报》——1.1.13审核《出走社季度简报》——2.1.7审查和质询《出走社季度简报》,
    ③3.1.8协助起草《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1.1.14提交《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2.1.8审议和表决《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含事务流程)。
    经上述调整后的《决议案(第3稿)》全文请移步本回复开头处浏览。谢谢。
    注1:
    从本贴提案人不久前以回复方式公开发布的《提案讨论明细清单(提案人的意见及理由陈述版)》3.1.2条所述可知,本提案除了“授权”这个焦点之外,还有“执行”(即《出走社宪章》第二十六条提及的法度之“人工执行”和“自动执行”)这个焦点。
    “授权”和“执行”均已经嵌入了本稿(第3稿)第1.1.14款、第3.1.7款和第8.4款中,从让法条尽可能简洁的角度考虑,提案人并末将与本提案紧密相关的两个焦点“授权”和“执行”再嵌入其它条款中。
    提案人在第1.1.14款和第3.1.7款法条“包含”前添加了“可以只”后,组成了“可以只包含”这样的允许。即,在法条生效之后,只要编制的《出走社季度简报》包含如何行使授权、如何布置执行两方面信息,只要提交的《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包含授权、执行两方面情况汇报信息,哪怕是该《出走社季度简报》或《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除此之外没有其它附加内容或信息,均是法条允许的《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细心的议员已经领悟到,提案人只不过是借用了各位议员均十分熟悉的简报和总结这一旧形式,这一旧瓶,来装“授权”(对授权的监督与汇报)和“执行”(《出走社宪章》第二十六条提及的法度之“自动执行”和“人工执行”)这一新内容,来盛“授权”和“执行”这一新酒。用通俗易懂的话说,此简报非彼简报,此工作报告非彼工作报告。也就是说,本提案中提及的《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与传统意义上或约定俗成或先入为主的简报和总结并不是同一回事。即,本稿决议案(第3稿)中提及的《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所强制要求的内容仅限于与“授权”和“执行”有关的,而没有将传统意义上或约定俗成或先入为主的简报和年度工作报告(或年终总结)所包含的内容纳入增补法条强制的范围。
    也许有议员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仅仅只是为了“授权”和“执行”,完全没有必要启用《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这么通用的筐?对此,提案人的回答是:通过提案,向议事会申请一个仅能装“授权”和“执行”这两样东西的专用筐,还是向议事会申请一个更能装、可通用的筐?提案人选择了后者。原因如下:一是直接申请刚好装“授权”和“执行”的专用筐,动议阶段不容易用文字向各位议员比划清楚,各位议员很可能被动议人比划得一头雾水,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各位议员表决投票说“议事会没有这样的筐”,动议直接被否决了,连成为提案展开讨论的机会都没有。因此被提案人直接否定了。二是直接申请简报和总结这么通用的筐,好处是好用文字向各位议员比划清楚,易于通过动议。其不足之处是在提案讨论阶段易误事,稍有不慎,很可能的结果是各位议员表决投票说“议事会不需要这样的筐”,决议案被否决了。在两种选择均有弊端之时,两弊取其轻,提案人选择了向议事会申请通用筐。此通用筐有海量、可多用,方便报告人自愿搭载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额外信息,比如传统意义上或约定俗成或先入为主的简报和总结中包含的信息。而如此有海量、多用途的筐正是在本注1一开始就提到的不久前回复的《提案讨论明细清单(提案人的意见及理由陈述版)》(调整后的)3.1.2条中所概括的“《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和《出走社季度简报》正是为立法团队(议事会)对所授之权进行监督,行政团队(理事会)对行使所授之权处理具体事务进行汇报;以及立法团队(议事会)和行政团队(理事会)(提案人编辑到此注时候处时添加:未来还将包括司法团队(仲裁会))共同对法度的自动执行和法度的人工执行进行总结而设计的定期对话平台、沟通渠道、协商机制。”
    (说明结束)
    2015年8月17日
  • 铺路去了
    如有反对在本贴讨论前述(2015.08.16星期天发布)提及的五个问题的议员,烦请以回复的方式告知。谢谢!
    2015年8月17日
  • 铺路去了
    接受@patch和南瓜叶两位议员的意见,就在此贴展开前述五个问题吧。
    在展开前述五个问题之前,有两件事提案人先行完成一下。
    第一件是对《提案讨论明细清单(提案人的意见及理由陈述版)》的两处补充和调整:
    第一处调整:
    将3.1.2提案人的意见最后一段调整为“概括而言,《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和《出走社季度简报》正是为立法团队(议事会)对所授之权进行监督,行政团队(理事会)对行使所授之权处理具体事务进行汇报;以及立法团队(议事会)和行政团队(理事会)共同对法度的自动执行和法度的人工执行进行总结而设计的定期对话平台、沟通渠道、协商机制。”
    第二处调整:
    将1.2.2提案人的意见中部的
    二是涉及为“骑行”课题开辟专门的功能版块
    调整为
    二是涉及为“骑行”课题开辟专门的功能版块而需要对《出走社栏目定位》进行修订。
    第二件事是公布决议案(第3稿)。(该稿还在编辑中,预计明早(2015.08.18)上传发布)。
    2015年8月17日
  • 南瓜叶
    公开讨论是议事的原则,不可启用邮箱模式
    2015年8月16日
  • patch
    @西子,既然都是在公共场所发起讨论的出走社公共事务,何必再改用邮件讨论呢?如果认为议事会不适合讨论,可以放到其他栏目或社群内,效率高透明度大
    2015年8月16日
  • 铺路去了
    各位议员:
    截止到本回复时止,提案人有个不成熟的设想,该设想是提案人打算把本提案从动议转入提案讨论至今收集到的场内、场外反馈梳理了一下,提炼出了以下问题:
    ①本提案中的总结和简报与传统意义上或约定俗成或先入为主的总结和简报之间的异同。
    (提案人注:由于此问题与本题案关系密切,提案人准备在《决议案(第3稿)》中简要阐述一下。考虑到时间、场合等因素,更为详细的阐述还是留待私人主题邮件中展开。)
    ②出走社是准备继续坐着温柔地等候还是准备主动起身朝着某个方向发展,与未来需要什么样的法度条文,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提案人注:此问题属于本题案外围的问题,与本题案之间的关系不如①中的问题紧密。既然已有议员在反馈中提及此问题,提案人也打算在私人主题邮件中给出提案人的看法,供议员参考。)
    ③如何解决社长难产的问题?
    (提案人注:参阅②中的提案人注。此处不重复粘贴了。)
    ④以公职身份进行工作的义工,哪些是其所担任公职范围内的义务?哪些是其所担任公职范围外的额外工作?
    (提案人注:参阅②中的提案人注。此处不重复粘贴了。)
    ⑤以私人身份自愿或主动承担起为社民服务的义工,与以公职身份自愿或主动承担起为社民服务的义工,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区别?
    (提案人注:参阅②中的提案人注。此处不重复粘贴了。)
    在5个问题中,仅有①与本题案关系紧密,其余②③④⑤均属于本提案的外围问题。外加站内私信系统没有邮件系统好用。因此,提案人倾向于通过邮件系统将前述五个问题的私人主题邮件《》(注:邮件标题名还没想好,待定吧)发往您的邮箱。
    若您支持提案人以上不成熟的设想,烦请您告知接收邮件的邮箱地址(通过站内私信/在本帖中回复/直接发往提案人私人邮箱851792925@qq.com告知均可)。谢谢!
    顺祝周末愉快!
    提案人:西子。
    2015.08.16星期天发布
    2015年8月16日
  • 铺路去了
    决议案(第2稿)
    说明:
    与《决议案(第1稿)(初稿)》比较:
    一、调整了8.4款。对8.4款进行调整的理由如下:
    1.依提案人的理解,参议员小撮回复中的诉求,与法不溯及既往有关。具体说来,参议员小撮希望本提案增补的法条,不应该适用于本提案讨论之时的2015年08月15日已经在任的社长、理事和议员。资料显示:①在任社长不周山2016-08-25 23:03:02任期届满,②理事和议员的任期均是一年。
    2.依提案人理解,众议员patch回复中的诉求,也部分地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需要予以重视并一并加以考虑。
    3.第1稿(初稿)中将本提案增补法条的生效时间规定为“另行提请议事会表决”。考虑到议事会表决也是需要议员投入时间和精力的。从节约议事资源的角度,提案人倾向于将本提案增补法条的生效时间直接明确确定下来。
    综合1、2和3的意见,决议案(第2稿)对8.4款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提案人希望将本题案增补的法条之生效时间延后一年零十一天于2016年8月26日开始生效。既考虑到了在任各公职人员的诉求,也为本提案增补法条的顺利实施预留出了宝贵的准备时间,还能利用一年多的缓冲时间,团结包括议事会全体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为参议员小撮提及的“当前出走社的人口、资源、公共生活的规模”,众议员南瓜叶顾虑的数据库资源的改善(如社民基数的扩大、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实现零的突破、课题数的增长)而携手努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提案是为出走社的发展而前瞻性地立法。
    二、微调了1.1.12款。理由如下:
    由于理事会的理事向议事会申请授权的文档,经社长之手后,最终能否获得授权取决于议事会对该申请的审议和表决。因些《决议案(第1版)》中该款使用“审批”不妥,应将其微调为“审核”。
    三、微调了3.1.6款。对该款进行微调的理由与第二点说明中对1.1.12款进行微调的理由相同。在此略去不表。
    四、准备提交《决议案(第2稿)》时,浏览到了参议员穿出癸的回复。这里顺便补充一点:本提案增补的相关法条将出走社立法团队(议事会)与行政团队(理事会)之间的授权与接受授权、监督与汇报形成制度,并以《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等文档保留下来,既是总结经验的需要,还将成为出走社社史的珍贵文献,也是社民监督公职人员的需要,还是为出走社的人口、资源、公共生活的扩增而预先完善的前瞻性立法。
    随后附上《决议案(第2稿)》。欢迎各位议员踊跃参与讨论,一起完善本提案将要交付表决的法条。谢谢。
    (《决议案(第2稿)》全文开始)
    决议案(第2稿)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1 社长
    增补
    1.1.12 审核理事会向议事会申请授权的文档。审核理事会编制的提交给议事会的包含如何行使授权方面信息的《出走社季度简报》。
    1.1.13 每年7月20日之前,向议事会提交上年5月1日起至本年4月30日止的包含授权情况汇报信息在内的《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并在审议和表决专贴中回答议事会议员的质询。
    2 议员
    增补
    2.1.6 监督和质询理事会提交并经社长审核的《出走社季度简报》。
    2.1.7 审议和表决社长提交的《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3理事
    调整
    首先,将原3.1.6款往后调整,变更为3.1.8款。
    增补
    其次,在原3.1.5款后插入新增补的3.1.6款和3.1.7款。
    3.1.6 必要时,理事会中的理事可将向议事会申请授权的文档经社长审核后,转往议事会审议,获得授权后按授权行政。理事会须于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分四次将报告季度内(上年10.1-12.31/本年1.1-3.31/4.1-6.30/7.1-9.30)包含如何行使授权方面信息的《出走社季度简报》经社长审核后送达议事会。
    3.1.7协助社长起草《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8特别条款:
    增补
    8.4 本办法第1.1.12款、第1.1.13款、第2.1.6款、第2.1.7款、第3.1.6款、第3.1.7款生效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
    (《决议案(第2稿)》全文结束)
    2015年8月15日
  • 穿山癸
    赞同@patch 意见。如无必要,毋增实体。未来需要什么样的法度条文,现在纯属未知,不必现在设定,更无必要预设生效时间。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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