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 小撮 2012年5月31日
    1、这几天,社民施雄频繁引用公民大会于2008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对小撮、南瓜叶、穿山癸等社民发表在社内的文章发起投诉。
    2、按照《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所设定的标准,上述3名社民的言论确实符合“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的特征,属于该决议禁止的言论。
    3、但从上述3人的具体言论内容来看:小撮和南瓜叶的言论属于调侃和幽默文字,不对任何特定或不特定对象构成侵犯和侮辱,引用的现象和采用的表述方式也不超出一般社会公众所普遍承受的限度,在发表的当时未引起任何受众的反感和负面评价,反而被读者所欣然接受。而穿山癸的言论则是对施雄投诉的言论是否适用《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理论探讨。
    4、一般社会公众普遍接受,从内容到形式都属正当、无社会危害性的言论,却与出走社的法度《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相冲突,这不能不令人反思这一法度的合理性。
    5、从立法目的角度考察:
    言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为了以下两个目的,法律会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
    5.1、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限制某些会给公众带来即刻的、明确的危险的言论(内容或形式),如在拥挤的剧院中逛呼起火。
    5.2、为了保护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某些侵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名誉、尊严、人格、隐私的言论。
    除了上述两种必要目的以外,言论是不应由公权力加以约束的,这是言论自由的含义。
    而《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立法目的是“为解决涉性言论可能带来的价值观冲突和人际争端”,其对言论的限制超出了必要目的。
    6、从社会效果考察:
    6.1、就言论内容来看:即使抛开“性生理、性技巧”这两条,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相关的现象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普遍的、重要的内容,与其他社会现象息息相关,在谈论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相关话题时,经常涉及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内容,在出走社讨论问题,稍有不慎便会触及雷区。
    6.2、就言论形式来看:“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已经深入我们的日常表达方式,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表述(为了避免违规,我无法举例,你懂的)都脱胎于涉性话题,久而久之,我们都已经意识不到其与性相关,只有深加考证才能领会。如果把这些表达方式全部定义会违规,会给我们带来表达上的困惑。
    施雄的三个投诉已经充分向我们展示了这一法度在操作层面的荒谬后果。
    综上所述,应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勿令它再发挥消极的社会后果,给社民造成更大的伤害。
  • chenyi
    如果既能有效规范,又能不限制大家的正常表达,当然很好。不过,这样的规则恐怕不好写。虽然很多网站都有所限制,但多是原则性的,没见过统一或者公认的具体操作标准。一方面,真要创立这样一套操作标准,又要得到各方认可,恐怕很困难。而且,如果存在各方满意的版本,与现有版本一定也相去甚远。另一方面,现存的这个决议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副作用,解决这个问题具有相当的迫切性。所以,建议分两步走。首先废止这个决议,以解决当前面对的迫切问题。之后,如果大家认为确有必要制订操作细则,并且有人能够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待讨论成熟,再考虑立法不迟。如果您坚持要一步到位,那我恳请您考虑并提出自己的新法规草案。如果大家都提不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草案,那我们就得勇敢面对不那么完美的现实。
    2012年6月06日
  • 岳麓山人

    我认为这个法案废除是不可取的,最近引起争论,是法案的操作性不强,或者把有些科学的东西也放在法案的禁止范围,比如性心理、性生理、性社会学等。不能谈性变色,一棒子打死。

    互联网应该有个公认的关于禁止不健康、淫秽、对社会和个人有危害的性言论、图片的公约或条文,我们可以借鉴,主要借鉴它们的条文,界定范围、界定方法,根据出走社特定的环境(野外和网页),修改相应的条目,同时,根据出走社的情况,可以严格一些。

    所谓严格,是相对于其他互联网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是自卫性的。

    2012年6月06日
  • 龙棒

    反对废除

    2012年6月06日
  • 小垒
    同意废除。
    2012年6月06日
  • chenyi

    关于未成年人社员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成为我们考虑的主要方面。

    1. 未成年人社员,并非出走社用户的主体;

    2. 未成年人社员,未必会支持全面禁绝涉性言论。实际上,部分未成年社员的家长有可能持有如此观点,但出走社没有考虑部分家长意愿的义务;

    3. 如果未成年社员可以较为自由地使用网络,必然会接触到大量涉性信息。出走社废除此案之后,可能带来的涉性言论,相对于网络世界来说,是九牛一毛。在解决九牛之前,去限制一毛,似乎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4. 多位社友,已有论证:废除此案之后,仍然会对过分言论有适当监管,并不会因此导致涉性言论泛滥。另外,我补充一点理由: 出走社是个熟人社会,主要活动者都是半实名出现,大家自然会顾及自己的名誉;

    5. 个人认为,适当接触涉性言论,对青春期前后的未成年人利大于弊。绝对灭菌的世界,未必是最好的。

     

    2012年6月05日
  • 如果

    不同意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我觉得要是在该议案的操作层面上能适当进行修改更好,操作上可以更简化、更合理一些。<$1$3

    不同意废除该议案的出发点是要考虑到本社还有未成年人也是社员,在这个社区,不宜过多的让他(她)们接受到所谓的“黄段子”,我想这也是每个家长的愿望。

    2012年6月05日
  • Zodiac

    我同意废除,同时高度认同施雄社友为出走社的法制进步做出的贡献。

    2012年6月04日
  • 瑞草

    同意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2012年6月04日
  • 瑞草

    更正我的第三点,是“有《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这样的基本原则,并由执法者和司法者根据实际情况酌处,恐怕是更加合理的选择。”同意这个提法。

    2012年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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