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违规言行:一路他乡和不吃饭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   

  • 施雄 2012年6月01日
    理事会: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0:42 语言暴力 投诉

    我同样鄙视,而且是更为严重的 鄙视。


    众议员一路他乡    2012-6-1 8:32:03 语言暴力 投诉

    此类的投诉,已经是任意曲解法度了。

     
    众议员不吃饭    2012-6-1 10:15:56 语言暴力 投诉

    同样的我也鄙视一下这样浪费他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

     
     这两位众议员利用职权才达成的言行严重涉嫌违犯以下出走法规: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一路他乡和不吃饭利用众议员才有的权利回复理事会的投诉贴,已然动用了公权力,属于公行为。


    两人身为众议员,在公共场所进行了贬低他人的评论(证据见下边)后,动用公权力在公职区继续发文对一个公民的合法投诉行为进行纯粹性不提供依据性的攻击性表述,严重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第七条。

     
    同时,他俩的行为也严重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第六条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但鉴于之前的投诉已被驳回,并且已经递交仲裁申请,此次不再投诉这两条。

     两众议员在公共场所进行贬低他人评论的证据:

    一路他乡        2012-6-1 8:37:55
     
    NO50990
     
    穿山癸所言:这种方式也许能够社区法度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却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方式,其代价太大。我本人严重鄙视这种方式。我不仅同意穿山癸的意见,而且更严重的鄙视。

    不吃饭        2012-6-1 10:36:56
     
    NO51015
     
    语境,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忘了这个词。根本就是语文没学好。


    另不怕折腾就怕瞎折腾,再次说明每个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你可能说一句,别人就要回过头看通篇。

     

    我对他俩的观点和心情可以理解,但对他们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做出如此言行不能认同。

    请理事会照章办事。

  • 磨砂

    确认众议员一路他乡和众议员不吃饭 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1$3>

     根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1$3>   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社员一路他乡和社员不吃饭 以众议员身份于理事会处理投诉贴上进行发言,扰乱理事会秩序,-咆哮公堂,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第十八条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由理事会将其发言进行删除。

     

    2012年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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