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理事会
本会于2012年5月29日收到施雄的申请书,于5月31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受理此案。6月3日通知双方开庭,施雄到庭应诉,理事会经三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
申请人施雄诉称:我投诉小撮在他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以及第十二条。“sun理事判定“坐台”一词违规,而“出台”一词不违规。 我认为sun理事的判定不符合《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的规定:本社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要求“仲裁会裁定理事会的判定违规”。
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也未就相关诉求及相关陈述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29日施雄投诉小撮在他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以及第十二条。“sun理事于当天作出判定:“坐台”一词违规,而“出台”一词不违规。 但未说明判断的逻辑依据。并要求“请上述出走报告的发布人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在本会审理本案期间,《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于2012年6月24日被废止(废除)。
本会认为:
审查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应在做出行为的时间、区域予以考虑。《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虽于2012年6月24日被废止(废除),但理事会的决定是在废止前做出的,所以,衡量理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仍然是《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的规定:本社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那么就是说,任何与性相关的话题及隐喻表述都是禁止的。因为连隐喻表述都要禁止,所以,《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禁止的不仅仅是言论,实际是要连脑袋中的想法都要禁止,自古至今没有任何人真正能够做到。还是让我们看看本案的事实。
“出台”和“坐台” 根据相关词义解释(百度百科等)有色情含义,在现实社会语言交流中也赋予了一定的色情含义。但是,“出台”和“坐台”这两个词是否想当然就是违反了《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规定,却很费思量。理事会sun理事判定“坐台”一词违规,却判定“出台”一词不违规,出于什么方面考虑或是有什么依据,因为理事会不应诉、不答辩我们无从知晓,也无从判定。在这里可以探讨是否违反了“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本会却无法判断这两个词的出现是否属于“……的隐喻表述”。 话题,可以联系上下文,以正常、世俗思维逻辑进行判断;隐喻表述,是要“究其根、穷其理”,还得要知道作者是怎么想的,是不是要“隐喻表述”。在漫长的人类法制史里,和其相近的恐怕只有“腹诽”了!依照“腹诽”的定罪逻辑,只要有对当权者不利的就认定有罪。后世把“腹诽”改成了文字狱。表面看是客观了,文明了,其实,换汤不换药,仍旧是以当权者的意志为全体意志!若以此逻辑,从法律层面看,本会应当和理事会做出同样的判断,支持理事会的判定。然而,我们服从法律,更要服从自己的良心。“坐台”和“出台”这两个词在《“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显然不是为了说性而说性,更不是诲淫。这两个词的出现使文章显得俏皮,让人阅读感到是愉快的。这两个词在这篇文章中的出现,其正面意义远远大于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就本案的事实而言,说起来尴尬,想起来却有一丝幽默。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是有规定、没标准。《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就涉性方面赋予了行政分支无限权力,伤害了社民的合法权利,是一部恶法。“罪恶之树只能结恶果”,所以,本会若根据该法度判断必定不会正确。故此,本会以《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本会认为小撮在《“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没有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因理事会裁定是依据申请人的投诉和当时生效但现在已废止的法度,所以,本会只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本会裁决如下:
支持“出台”一词不违规的裁定,驳回施雄的其它仲裁请求。
附录:
1. 施雄的投诉: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73
2. 理事会的裁定: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73
3. 小撮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