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遗憾,由于我已经行使投票权,已经失去启用“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按钮的权利,我个人对此一无能为力。
尚未投票的议员,慎重考虑,希望能看到后面的回复,以减少被误导的可能。
非常遗憾,由于我已经行使投票权,已经失去启用“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按钮的权利,我个人对此一无能为力。
尚未投票的议员,慎重考虑,希望能看到后面的回复,以减少被误导的可能。
我对宪章二十九条的理解有误,确实没搞明白“制订之前”的确切含义。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表述为,在公共机构还没有制订议事规则的时候,计票原则默认为简单多数,宪章明确规定的除外。制定议事规则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票规则。
由于对宪章的误解,可能影响了其他议员对该议题的独立判断。我决定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启用“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尽量挽回已经导致的严重后果。
引用宪章:二十九、各机构的议事规则制订之前,除宪章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之外,均以简单多数作为默认计票原则。
注意,这里说的是“默认”,默认是什么意思,是没有明文加以改变的时候的初始设置。一旦有明文规定,则必然以明文规定为准。
“快速决议程序”显然是议事会的一条议事规则,没有议事规则,我们这两年都是怎么议事的?难道只有命名为《议事会议事规则》才叫议事规则吗?《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的条款不算议事规则吗?
顺便说一句,依据宪章二十九条,公职人员(社长除外)罢免须绝对多数通过也是违宪的。任命是简单多数通过,罢免同样是由议事会表决,怎么就需要绝对多数呢?从任命罢免的对等性来讲,也应该是简单多数。
及时纠错是必要的,只要理由充足,宁愿朝令夕改也不能将错就错。
维护法度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执行力度,尽快修订不完善的法度也利于法度的执行,从而更利于维护法度的权威性。
我认为计票原则宪章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应该不允许存在例外。
如南瓜叶所述,快速决议程序采用绝对多数原则的确是为了避免滥用这一程序。
引用宪章:二十九、各机构的议事规则制订之前,除宪章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之外,均以简单多数作为默认计票原则。
宪章的这种规定,是说适用情形必须采用其规定的投票原则。在宪章所列情形之外,默认简单多数原则并不排斥选择其他计票规则。对于快速程序,因为议员参与讨论的时间较短,采用绝对多数原则是完全必要的。
因此所述的违宪问题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