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2.2.3.2、投票结果应在投票到期之后宣布,但投票未到期,而投票人数已达到议员总人数时,投票结果可以提前宣布”。 --- 这里的“议员总人数” 我的理解是指 有投票权的议员。
至于 “ 在投票期内,离任议员投票达到了投票开始时有投票权成员总数,提案人是否有权剥夺新任议员的投票权?新任议员的投票是否有效?” 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新任议员是被不计算内的,因此也就没有投票权。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2.2.3.2、投票结果应在投票到期之后宣布,但投票未到期,而投票人数已达到议员总人数时,投票结果可以提前宣布”。 --- 这里的“议员总人数” 我的理解是指 有投票权的议员。
至于 “ 在投票期内,离任议员投票达到了投票开始时有投票权成员总数,提案人是否有权剥夺新任议员的投票权?新任议员的投票是否有效?” 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新任议员是被不计算内的,因此也就没有投票权。
根据投票截止时间2013-8-6 17:14:05反推,投票开始时间是 2013-7-30 17:14:05。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是按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12计票。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2.2.3.2、投票结果应在投票到期之后宣布,但投票未到期,而投票人数已达到议员总人数时,投票结果可以提前宣布”。提案人宣布投票结果时,投票人数达到议员总人数了吗?注意当时的议员总人数是15,已表态人数为13,其中小撮选择了“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还有2人(天马、不周山)未投票,其中天马无投票权。
本案投票期间正值新老议员更替之时。如果更替出现了很多新面孔,是否会出现实际投票投票人数远大于投票开始时有投票权成员总数的情况?在投票期内,离任议员投票达到了投票开始时有投票权成员总数,提案人是否有权剥夺新任议员的投票权?新任议员的投票是否有效?
投票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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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有投票权的12位议员都已投票,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2.2.3.2、投票结果应在投票到期之后宣布,但投票未到期,而投票人数已达到议员总人数时,投票结果可以提前宣布”,且赞成率为7/9(超过绝对多数2/3),因此我宣布该快速决议获得通过,请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2.2.5.2、快速决议程序仅适用于事态紧急不宜采用普通议事流程或者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两类情况......
在事项简单的情况下,比如 法规勘误、逻辑修改、取个别名、任命理事司域司空 等等,只需要简单多数同意就可以了,有提高门槛到绝对多数的必要吗?;事态紧急而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例子目前还没有遇到,但可以推断,一个事情都到了紧急的状态是否真正需要绝对多数这样的门槛呢?
不支持修改。
1. 快速决议,对于议题和议案的讨论不够充分,如果达不到绝对多数的门槛,就说明有启动常规决议机制以进一步讨论磋商的必要性。
2. 不同的计票原则,对应于不同的决议机制。要想快议,就得得到足够多数的支持,否则只能按部就班地来,这合情合理,不存在所谓的双重标准。
3. 宪章二十九规定“各机构的议事规则制订之前,除宪章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之外,均以简单多数作为默认计票原则。”很明确,简单多数是“默认”计票原则,也就是说,在无明确规定计票原则的情况下,使用简单多数原则计票。对于快速决议,既然规定了明确的计票原则,显然就无需受此默认原则约束,因此不存在违宪的问题。
公职人员任命议案投票率出现的矛盾,还可以通过修订任命议案的通过率解决。如果任命议案能修改为需绝对多数赞同才可通过,就不存在现在的矛盾,也可以和公职人员的罢免议案的通过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