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铺路去了
    请各位议员不要再回复了,让其静置36 小时,走完流程。谢谢。
    2015年8月20日
  • 铺路去了
    @南瓜叶 意见收悉。谢谢。
    2015年8月20日
  • 南瓜叶
    @西子 不要再讨论以社养社公共福利的话题了,不仅和本议案无关,和出走社的定位也有很大的差距。
    2015年8月20日
  • 铺路去了
    @patch 信息共享只是基础和前提,尽管这方面的工作还待进一步完善。但并不影响我们现在就信息能够共享之后可能的利好(如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的加载或接入,社区公共福利的多样化来源),而进行的以发展的眼光和目标导向型的解决方案展开讨论,并促成方案在一定期限(如2016.08.26)后生效的立法工作。
    2015年8月20日
  • patch
    我的基本立足点是:公务从简,自动化工作代替手工,信息共享,扩大社区活动的参与者范围
    2015年8月20日
  • 铺路去了
    @patch 该定期报告如何定期(半年、季度、月份)及其派送范围仍然需要立法明确,形成依法收集信息、传送信息、使用信息。
    2015年8月20日
  • patch
    自动信息汇总是可以的,这个只需修改程序即可,不必立法干预,一样可以产出定期的报告。
    在报告基础上任何人都可以做人工分析,所以也不必成为公职人员公务
    2015年8月20日
  • 铺路去了
    对前述回复第一段(也就是针对patch议员第一段的回复),提案人补充如下:从提高立法效率,节约议事资源的角度,在提案解决方案没有受害者的情况下,应允许提案人以发展眼光或目标导向的解决方案已经与发展或目标之间建立了关联,并有助于发展或目标的达成之解决方案获得通过。比如说本提案解决方案中的简报和年报之解决方案适用于目的①中的各条。如此可避免未来,仍然需要为除patch议员认为有关5和6以外的各条的解决方案提起动议,消耗议事资源。
    2015年8月20日
  • 铺路去了
    @patch 《决议案(第3稿)》中的《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简报》可以只包含授权、执行两方面的内容。
    简报、工作报告可以成为特定信息和通用信息的载体。特别是在简报、工作报告中的很多信息能够自动报送之后,更是如此。人为地将信息分为特定信息和通用信息,将会制约和阻碍信息的流动和共享。
    本议案《决议案(第3稿)》中定义息简报、工作报告与著史,特别是为政著史的差别非常显著,本议案中的简报、工作报告尽可能使用自动采集的信息,加上适度的人工分析(自动采集的信息)之成果。共享给相关公职人员之后,可为议员等在职公职人员为推动出走社发展有针对性地献计献策给予帮助。
    2015年8月20日
  • patch
    此六条,唯5、6两项与议题相关。
    其中的 5、有鉴可借,一直在网站程序编写中有所体现,比如栏目规划、特殊信息的汇集,将常用信息汇集到固定栏目或位置,是最有效的形式,而工作报告、简报并不是特定信息的集合,并不会方便特定信息的查询。
    所以只有 6、有史可阅 一条是议题目的所在。以此目的做出工作报告、简报的规定,是否必要呢?我认为不必要。著史向来应该史家去做,为政者著史,一来非其所愿,二来不必然客观公正,何必强人所难。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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