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位议员围绕《提案人对两组问题的回复》中提及的目的①展开讨论,提案人对目的①稍微展开一下:
1有法可依:出走社已有《出走社宪章》等数十部法度,未来仍可通过立法和修法进一步完善法度。
2有序可循:法度的人工执行时程序方面也已有许多可供遵循之法度。法度的自动执行方面,在涉及到诸如排序规则方面尚较为缺乏可供遵循之法度(或法条),建议加强和完善。
3有据可查:仲裁会(仲裁员)仲裁时,仍然需要由人工提起投诉并提供证据,未来可否在法度自动执行的基础上,减轻人工提起投诉时提供证据方面的操作或工作量。
4有源可溯:这一点在仲裁事务中,对于证据链特长、或是证据面特广的情况,若能在法度的自动执行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总结,并将该总结成果交付实践,将极大地减轻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人力支出,也节约仲裁员的时间和精力。仲裁事务以外的应用略去不表。
5有鉴可借:上述各点的实践记录及其相关内容,对原来分散在各处、隐藏在各实践参与者心中的隐性知识进行了集中和及时的转化并生成显性知识,然后以《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归档,可供广大社民借鉴。
6有史可阅:前述《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便是很珍贵的可供新社民及后世浏览和阅读的史料。
如此,权力在公开(阳光)下运作的实现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