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铺路去了
    为便于各位议员围绕《提案人对两组问题的回复》中提及的目的①展开讨论,提案人对目的①稍微展开一下:
    1有法可依:出走社已有《出走社宪章》等数十部法度,未来仍可通过立法和修法进一步完善法度。
    2有序可循:法度的人工执行时程序方面也已有许多可供遵循之法度。法度的自动执行方面,在涉及到诸如排序规则方面尚较为缺乏可供遵循之法度(或法条),建议加强和完善。
    3有据可查:仲裁会(仲裁员)仲裁时,仍然需要由人工提起投诉并提供证据,未来可否在法度自动执行的基础上,减轻人工提起投诉时提供证据方面的操作或工作量。
    4有源可溯:这一点在仲裁事务中,对于证据链特长、或是证据面特广的情况,若能在法度的自动执行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总结,并将该总结成果交付实践,将极大地减轻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人力支出,也节约仲裁员的时间和精力。仲裁事务以外的应用略去不表。
    5有鉴可借:上述各点的实践记录及其相关内容,对原来分散在各处、隐藏在各实践参与者心中的隐性知识进行了集中和及时的转化并生成显性知识,然后以《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归档,可供广大社民借鉴。
    6有史可阅:前述《出走社季度简报》和《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便是很珍贵的可供新社民及后世浏览和阅读的史料。
    如此,权力在公开(阳光)下运作的实现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2015年8月20日
  • 铺路去了
    各位议员,为提高议事效率,提案人对本轮讨论展开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
    本轮讨论

    上一轮讨论提案人主张转化生成《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法条以供进入本轮讨论的情况
    a提案人主张。以《决议(草)案(第3稿)》为例(从形式/内容+流程的视角摘要)。
    提案人主张要点(形式/内容)(流程)
    《出走社社务工作报告》 /可以只包含授权、执行两方面信息(流程方面此处省略)
    《出走社季度简报》/可以只包含如何行使授权、如何布置执行两方面信息(流程方面此处省略)

    本轮讨论提案人增补的重要信息
    b《提案人对两组问题的回复》中提案人所述的三个目的:
    ①为了让权力在公开且有法可依、有序可循、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有鉴可借、有史可阅的环境下运作,
    ②从而为引入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提前筑起了巢,创造了条件,
    ③并最终为出走社诸如年会的举办、为包括各公职在内的义工发放福利等公共福利提供来源支持。
    四者(a-①-②-③)之间的逻辑(从手段/目的视角分析)关系
    1将《决议(草)案(第3稿)》提案人主张a所生成的流程、机制、制度作为手段(落实依法行事等原则的具体措施),达成《提案人对两组问题的回复》所述的目的①(巩固已有的诸如依法行事蔚然成风等成果,新增有史可阅等成果)。
    2将目的①所营造的环境作为手段(筑巢),达成目的②(引凤)。
    3将目的②引入的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作为手段(创收实体),达成目的③(各项公共福利提供来源保障)。
    这意味着提案人的主张a转化生成的法条(如《决议案(第3稿)》)不仅要直接服务于目的①,还需要满足目的②和目的③的需要。

    综合穿山癸和chenyi两位议员更早些的意见,以及patch和小撮两位议员的最新的反馈,从提高议事效率的角度,提案人给出如下意见:
    1如穿山癸和chenyi两位议员一样,围绕提案人的主张a转化生成的法条(以《决议案(第3稿)》为例)本身展开。
    2.浏览了patch和小撮两位议员的反馈后,提案人建议本轮辩论仅就提案人的主张a转化生成的法条(以《决议案(第3稿)》为例)能否服务于目的①而展开。而不涉及目的②和目的③。但可围绕目的①的表述是否准确、到位而展开讨论。
    3.对于提案人所述的目的②和目的③,建议各位议员在守住以下底线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3.1提案人在《提案人对两组问题的回复》中说:由于该项(提案人《决议(草)案(第3稿)》表决通过并生效实施)本身即可作为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运作,因此与其变化相关的成本由该项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自身承担。并不增加出走社网站的负担。
    3.2提案人在《决议案(第3稿)》的第8.5款载明:本议案增补的法条生效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此底线意味着在法条生效之前议事会还可以有一年的时间就目的②和目的③进行磋商。不必急于在该议案中展开讨论。)

    经过第三项中的1和2的讨论,提案人再次修订生成《决议(草)案(等4稿)》供下一轮讨论或交付表决。
    2015年8月20日
  • 小撮
    @patch 同感。逻辑链条太长,信息量超载。
    在我理解,年报的作用主要是整理出走社年度大事,便于后人系统性地了解出走社的历史,满足提案人所言的“有史可阅”的愿望。如果以此立论,主张立法强制社长提交年报,倒也诉求合理,逻辑清晰。
    现在提案人一揽子提出那么多逻辑链条长到难以理解的目的,未免头重脚轻,目的的目的的目的,就不再是目的。
    这个提案的问题主要出在表达和论证上,以如此化简为繁的方式说话,只会使得讨论无法进行下去。如果西子议员能学会用200个字把意思表述清楚,可能会大大提高我们的议事效率。
    2015年8月19日
  • 铺路去了
    @patch 时间上的渐进。前一个目的是后一个目的的前提或基础。第二个目的中的(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可为第三个目的(为出走社诸如年会的举办、为包括各公职在内的义工发放福利等公共福利)提供来源支持。
    与本提案的关系为:本提案的最终目的仍然指向第三个目的(为出走社诸如年会的举办、为包括各公职在内的义工发放福利等公共福利)。
    2015年8月19日
  • patch
    "①为了让权力在公开且有法可依、有序可循、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有鉴可借、有史可阅的情况下运作,②从而为引入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提前筑起了巢,创造了条件,③并最终为出走社诸如年会的举办、为包括各公职在内的义工发放福利等公共福利提供来源支持。"
    这是提案人提交此动议的三个“渐进”目的,但是我没有看出这三个目的的递进关系。因此不清楚这三个目的,尤其是后两个目的,与议案本身关系何在。
    2015年8月19日
  • 铺路去了
    @小撮议员及各位议员:
    首先,一点说明和要求。
    由于陈述组织的需要,提案人并没有完全遵循一问一答,先问先答的顺序予以回答。因此请您务必仔细浏览完全文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提案人提问。如此既能节约您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可尽量减少对其它议员来说已属没有价值的不必要打扰。谢谢。
    接着,欢迎您浏览正文。
    小撮议员回复中提及的两组问题,提案人意见如下:
    第一组问题问:为什么要求社长必须写总结(年报、季报),写了能多大程度上增进出走社公共利益,这项变化伴随多大的成本,收益/成本 是否划算?
    提案人的意见:
    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规定:议员无技术上的管理权限。社长则享有第1.1.1款提及的技术上的管理权限。在收集数据和信息并对所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加工生成易于理解的年报方面具有法度赋予的职权优势。从年报由便利者(便于收集第一手数据和信息)提供、权力与义务统一的角度,自然而然地将写总结年报的义务落实到社长的肩上。
    季度简报落到理事会中的理事肩上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即理事掌握文章管理(审核、删除、移动、编辑)权限(提案人注:出走社的法度也是文章,法度的“人工执行”有赖于理事的辛勤付出)。从季度简报由便利者提供、权力与义务统一的角度,自然而然地将写季度简报的义务落实到理事会中的理事肩上。
    退一步说,假设社长或理事其余各方面均十分优秀就是特讨厌写总结年报或季度简报。议事会中的各位议员是否愿意发起新的提案(或直接在本提案中讨论),将总结年报列为社长职权中的可选项,将季度简报列为理事职权中的可选项,人性化地由社长或理事独立自主地选择是否愿意主动地承担起写总结年报或季度简报这项可选可不选项。并就当社长或理事不选该可选项时的后续安排(比如由自愿主动承担者撰写,该自愿主动承担者如何去收集数据和信息,该自愿主动承担者对撰写的总结年报或季度简报负什么责任等)作出规定。
    倘若提案人《决议(草)案(第3稿)》表决通过并生效实施后,也就意味着离具备加载或接入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又迈进了一步。作为出走社《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管理细则》二收入(1来源于一年一度的定额捐款,2接受无附加要求(除非附加要求是匿名)的个人或机构捐助。)之外的来源形式,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加载或接入成功之后,将为出走社举办年会、发放义工福利等公共利益提供来源保障。
    由于该项(提案人《决议(草)案(第3稿)》表决通过并生效实施)本身即可作为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运作,因此与其变化相关的成本由该项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自身承担。并不增加出走社网站的负担。
    总之,提案的落实,不仅不会增加出走社网站负担,相反能够为出走社提供更为多样化的来源保障。对出走社诸如举办年会、发放义工(出走社公职人员也是义工)福利等公共利益提供支持。
    第二组问题问:如果社长不写报告,你能弹劾他吗?弹劾以后谁来干?如果不弹劾,又置法度何在?
    提案人回答:
    基于弹劾=罢免,即弹劾他=罢免他的理解,结合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相关规定,提案人的意见如下:假如提案人《决议(草)案(第3稿)》表决通过并生效(2016.08.26)实施之后,社长不写报告,而提案人(注:提案人此任至2016.07.31届满,而此时决议案生效的时间(2016.08.26)尚未开始)仍然是在任议员时,提案人能向议事会提交罢免社长的议案。
    社长被罢免的后续事务流程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3.4.2款已有详细规定。如果“弹劾以后谁来干?”这个问题等于“如何解决社长难产的问题?”。如果需要,提案人将另行专门回复。
    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有如下规定:8.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前公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出任公职。8.2款的规定,给提案人的感觉是被罢免也仅获得自动离职一样的处罚。而根据1.4款规定,罢免社长须获得议事会和全民公决两个表决环节的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综合《出走社全民公决投票规则》由于尚未走完全民公决环节而未能获准实施的现实,以及不久前提案人自荐参选众议员的经验来看,当前,罢免社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若修订1.4款必然涉及到对《出走社宪章》等二十五条的修订,由于对《出走社宪章》的修订和罢免社长一样,同样须获得议事会和全民公决两个环节的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因此这在当前也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若不修订1.4款,此时各位议员假设的前提——比如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主要依赖于一年一度的定额捐款,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不领薪水的义工——一旦发生变化——比如加载或接入了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之后,能够为出走社举办年会、发放义工福利等公共利益提供来源保障了。而罢免社长仍然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又没有社长一旦违规、渎职、滥权之后除罢免以外的其它惩戒方式的现状是否需要另行提案增补相关法条呢?即,当议员考虑到罢免成功率几乎为零而不选择向议事会提交罢免案时,社长不写报告之类较为轻微的渎职或不作为行为是否可以依据专门提案通过生效而设立若干惩戒等级的法条,按违规、滥权、渎职的轻重或情节选择合适的惩戒方式。如此,既能维护法度的尊严,又可满足现实的需要。
    回到第一组问题中的“写了能多大程度上增进出走社公共利益”。提案人试问各位议员,您考虑过没有,倘若罢免社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又没有对社长违规、滥权、渎职的其它惩戒方式予以救济的问题不解决,出走社法度无法为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提供依法保障,又如何让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自觉落户出走社,放心加载或接入出走社,并最终为出走社诸如年会的举办、义工福利的发放等公共福利提供来源支持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提案人提交的《决议(草)案(第3稿)》正是为以下三个逐层(逐级)循序渐进的目的服务的:①为了让权力在公开且有法可依、有序可循、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有鉴可借、有史可阅的情况下运作,②从而为引入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提前筑起了巢,创造了条件,③并最终为出走社诸如年会的举办、为包括各公职在内的义工发放福利等公共福利提供来源支持。就把这作为第一组问题中的“论证增加社长的工作内容的必要性”的必要性之一吧。
    由于时间关系,也由于提案人相信各位议员并不是想阅读真正的论证长文,还由于提案人对各位议员独立判断能力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提案人选择了略去其它必要性不表。
    以上是提案人对小撮议员回复中提及的两组问题的回复。谢谢您的仔细浏览。同时再次提醒您:当您准备向提案人提问时,是否已经做到,既节约了您自身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又尽量减少对其它议员来说已属没有价值的不必要(如重复提问等)打扰。
    最后,顺祝各位议员吉祥如意!
    提案人:西子。
    2015.08.19 星期三公开回复。
    2015年8月19日
  • 铺路去了
    @chenyi 意见收悉。将在进一步修改的后续版本中予以考虑,谢谢。
    2015年8月19日
  • 铺路去了
    @穿山癸 意见收悉。将在进一步修改的后续版本中予以考虑,谢谢。
    2015年8月19日
  • 铺路去了
    @patch 意见收悉。谢谢。
    2015年8月19日
  • chenyi
    我同意考虑将社长年度报告制度化,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
    1. 作为社长有义务也有条件从宏观上对社团的发展进行一些观察和分析,一旦制度化,系列的报告对于其他希望了解社团发展的社员来说,是极大的便利,也会形成极有参考价值的研究资料。
    2. 可以将报告时间点与出走社建站年度庆典或者宪政年度庆典结合起来,让报告成为庆典的一部分,同时兼具社长总结致词的意义,既庄重又有相当的传播效果,还不至于太过增加社长的工作量。
    同时,为避免将制度复杂化,或者增加不必要的劳动量,建议提案人:
    1. 提案仅针对社长年度报告;
    2. 不应对社长以外的公职人员提出要求;
    3. 可以暂不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硬性规定,由社长参考前任社长报告内容自由决定并发挥。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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