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关于理事会对于“出台”的判定    

  • 施雄 2012年5月29日

    仲裁会: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理事会



    我于2012年5月29日13:31:24 在理事会投诉小撮(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小撮在他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072) 中写到:


    4、在行进间头脑风暴中赋与了“坐台”和“出台”这两个术语新的涵意,前者是指老独在赵家台耕原值班,后者是指老独不在赵家台值班。以后谁去赵家台,要先打听一下本周老独是“坐台”还是“出台”。


    根据全面禁止涉性言论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小撮的上述言论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sun理事判定“坐台”一词违规,而“出台”一词不违规。


    我认为sun理事的判定不符合《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的规定:本社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


    出台一词的确可有多种解释(比如穿山癸请少一些语言禁忌一文中所说),但与坐台同时联用,参照当今社会文化背景,其内涵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想到同一种事情。


    我相信所有人都理解这两个词目前在本社的真正内涵,我也很欣赏其幽默性,但在我看来,这并没有丝毫减弱其关于性的隐喻,或者说正是因为和性有关,这两个词才让大家倍感有趣,毫无疑问,这两个词违反了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内容。


    请仲裁会裁定理事会的判定违规。


    施雄


    2012年5月29日




     

  • wordless

     

    裁决书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理事会 
    本会于2012年5月29日收到施雄的申请书,于5月31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受理此案。6月3日通知双方开庭,施雄到庭应诉,理事会经三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 
    申请人施雄诉称:我投诉小撮在他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以及第十二条。“sun理事判定“坐台”一词违规,而“出台”一词不违规。 我认为sun理事的判定不符合《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的规定:本社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要求“仲裁会裁定理事会的判定违规”。 
    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也未就相关诉求及相关陈述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29日施雄投诉小撮在他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以及第十二条。“sun理事于当天作出判定:“坐台”一词违规,而“出台”一词不违规。 但未说明判断的逻辑依据。并要求“请上述出走报告的发布人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在本会审理本案期间,《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于2012年6月24日被废止(废除)。 
     
    本会认为: 
    审查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应在做出行为的时间、区域予以考虑。《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虽于2012年6月24日被废止(废除),但理事会的决定是在废止前做出的,所以,衡量理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仍然是《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的规定:本社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那么就是说,任何与性相关的话题及隐喻表述都是禁止的。因为连隐喻表述都要禁止,所以,《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禁止的不仅仅是言论,实际是要连脑袋中的想法都要禁止,自古至今没有任何人真正能够做到。还是让我们看看本案的事实。 
    “出台”和“坐台” 根据相关词义解释(百度百科等)有色情含义,在现实社会语言交流中也赋予了一定的色情含义。但是,“出台”和“坐台”这两个词是否想当然就是违反了《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规定,却很费思量。理事会sun理事判定“坐台”一词违规,却判定“出台”一词不违规,出于什么方面考虑或是有什么依据,因为理事会不应诉、不答辩我们无从知晓,也无从判定。在这里可以探讨是否违反了“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本会却无法判断这两个词的出现是否属于“……的隐喻表述”。 话题,可以联系上下文,以正常、世俗思维逻辑进行判断;隐喻表述,是要“究其根、穷其理”,还得要知道作者是怎么想的,是不是要“隐喻表述”。在漫长的人类法制史里,和其相近的恐怕只有“腹诽”了!依照“腹诽”的定罪逻辑,只要有对当权者不利的就认定有罪。后世把“腹诽”改成了文字狱。表面看是客观了,文明了,其实,换汤不换药,仍旧是以当权者的意志为全体意志!若以此逻辑,从法律层面看,本会应当和理事会做出同样的判断,支持理事会的判定。然而,我们服从法律,更要服从自己的良心。“坐台”和“出台”这两个词在《“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显然不是为了说性而说性,更不是诲淫。这两个词的出现使文章显得俏皮,让人阅读感到是愉快的。这两个词在这篇文章中的出现,其正面意义远远大于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就本案的事实而言,说起来尴尬,想起来却有一丝幽默。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是有规定、没标准。《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就涉性方面赋予了行政分支无限权力,伤害了社民的合法权利,是一部恶法。“罪恶之树只能结恶果”,所以,本会若根据该法度判断必定不会正确。故此,本会以《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本会认为小撮在《“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没有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因理事会裁定是依据申请人的投诉和当时生效但现在已废止的法度,所以,本会只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本会裁决如下: 
    支持“出台”一词不违规的裁定,驳回施雄的其它仲裁请求。 
     
     
    附录: 
    1. 施雄的投诉: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73 
    2. 理事会的裁定: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73 
    3. 小撮的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7072
    2012年9月04日
  • 问道

            询问通知书(裁004号)
    理事会:
            2012年6月3日,已向你会送达《案件开庭通知书(裁004号)》,之后你会未到庭回答我会提出的问题,现根据仲裁规则23条,再次向你会发出询问,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在裁004号仲裁申请书(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80)的后面,以跟帖的方式回答本庭对你会的全部询问,逾期不答,本会将缺席裁决。

    1)你会于何时因何原因对申请人进行了何处罚?如何知晓被处罚行为?如何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由何人、采取何种方式将处罚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何时收到处罚?送达处罚通知时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依法救济的途径、期限?
    2)你会是如何判定一个言论是否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的。

    附:《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三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仲裁会:2012.06.29

    2012年6月29日
  • 施雄

    呵呵,我那是通知,不是申请

    对于一个不能维护我公民权的仲裁机构,对于一个感谢长期不作为的议员们“长期以来为出走社法律事务所做的努力”的仲裁人员,你觉得我有必要申请吗

    2012年6月29日
  • 问道

    补正撤销仲裁申请的通知

    施雄:
    我是本月值班仲裁员问道。
    你提交的帖子(地址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80)我已看到。仲裁是一种司法程序,应采取郑重的态度对待,因你提交的申请过于简单,请参照下面的格式提交撤诉申请。你提交撤诉申请后是否准许,由仲裁庭研究后决定。
    同时/顺便提醒你注意《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4条的规定,如本庭同意你的撤诉申请,则你不能就同一事件提出相同的仲裁申请。
    值班仲裁员:问道
    2012年06月28日

    附件1:《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
          24.仲裁会对案件作出裁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履行职能行为,原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仲裁会决定。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附件2:仲裁撤诉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人:××
    申请人因××××(此处应写清楚因何事撤诉) ,申请撤回此前的仲裁申请。望予准许。
    申请人:××
    ××年×月×日

    2012年6月28日
  • 施雄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已被废除,撤诉。

    2012年6月26日
  • 问道

     出走社 - 理事列表(2人)  
    社名 IM 性别 等级 职位 常住地 注册时间 升级时间 最后登录时间 文章 出走 开题
    鲤鱼  男 社区公民 理事 长沙 2010-3-9 14:28:28 2010-6-27 18:49:12 2012-6-22 16:13:01 23 60 15
    sun  男 社区公民 理事 北京 2009-9-12 18:56:12 2010-4-25 19:05:08 2012-6-21 9:26:48 12 26 2

    2012年6月22日
  • 问道

    询问通知已通过私信方式送达:理事sun、理事鲤鱼、社长小撮。

    2012年6月21日
  • 问道

             询问通知书(裁004号)
    理事会:
            2012年6月3日,已向你会送达《案件开庭通知书(裁004号)》,之后你会未到庭回答我会提出的问题,现根据仲裁规则23条,再次向你会发出询问,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在裁004号仲裁申请书(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80)的后面,以跟帖的方式回答本庭对你会的全部询问,逾期不答,本庭还会依法进行一次询问,再不答,本会将缺席裁决。

    1)你会于何时因何原因对申请人进行了何处罚?如何知晓被处罚行为?如何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由何人、采取何种方式将处罚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何时收到处罚?送达处罚通知时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依法救济的途径、期限?
    2)你会是如何判定一个言论是否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的。

    附:《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三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仲裁会:2012.06.21

    2012年6月21日
  • 施雄

    回答一下仲裁会的两个问题:

     1)理事会于何时因何原因对你进行了何处罚?

    理事会没有对我进行处罚,是我认为理事会对“出台”的判定违规,固申请仲裁。
     2)除上述证据外以外,你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交?

    2012年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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