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关于对出走会所文章《请少一些语言禁忌》的处罚   

  • 穿山癸

    说明:以回复方式分拆递交新仲裁申请书时,开头的说明出现白字(“只得”误作“值得”),已在回复中通过编辑方式订正。请注意重新编辑的时间。

    2012年6月05日
  • 穿山癸

    根据仲裁会的指示和建议,申请人穿山癸对原仲裁申请书进行了补正。因全文提交时提示超过10000字符而无法发布,只得将新仲裁申请书拆分为两部分。第二部分如下:

     

    仲裁申请书:关于对出走会所文章《请少一些语言禁忌》的处罚(第二部分)

     

    申请仲裁理由:

    1. 执法程序不当。上述处罚通知是以磨砂个人的名义发出的,发信人并无声明该处罚决定是由理事会或某当值理事做出的。虽然本申请人凭记忆并经网站查证确认磨砂是出走社理事会成员,但这丝毫不构成本次执法程序并非不当的理由。
     
    2. 引用法度错误。上述处罚通知和执法记录均说明处罚依据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但本申请人从检索到的该规范文本中发现,根本没有所述的“第7条第1款”。也就是说,执法依据是一条子虚乌有的法度条款,属于引用法度错误。
     
    上述处罚通知直接宣称,《请少一些语言禁忌》违规。据此,本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是理事磨砂或其他理事会成员独立发现该文涉嫌违规并最终由理事会作出处罚决定;但是,
     
    3. 本申请人发现,在出走社社区理事会栏目有 施雄 发布的投诉文章《投诉违规言行:穿山癸涉嫌违犯《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 》》,其下并有理事磨砂的判决性回复。经多次尝试,本申请人无法将该回复复制粘贴于本仲裁申请书中,现象是保存本申请草稿时所有新编辑内容消失。
     
    截至本申请书递交时,本申请人发现,该回复被[理事]磨砂重新编辑过,最后编辑时间是2012-5-31 13:54:52,晚于处罚通知和执法记录的发布时间2012-5-31 13:06:44。
     
    根据上述回复,本申请人有理由认为,上述处罚是理事会根据《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认定《请少一些语言禁忌》“涉及性社会学,性文化学”,并援引《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第十二条做出了处罚决定。对此,本申请人申辩如下:
     
    A. 《请少一些语言禁忌》一文,系本申请人针对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的判决发表的议论性文章。因为该投诉指控出走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的“坐台”和“出台”两个词语违规,而该判决认定“出走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的“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该文对这两个词语进行了词源和词义分析,其话题是分析理事会判决的合理性。该文指出,这两个词语是涉性的词语,但同时它们也是普通社会日常用语。这里,本申请人可以再补充说明,现实社会的药店里经常可见有“老中医坐台问诊”之类的海报,但显然这类海报里的“坐台”也完全不涉及性。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全面禁止的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但《请少一些语言禁忌》一文是关于本社理事会一项判决合理性的话题,只因该判决涉及了事实上并不完全涉性的词语而不得不加以辨析,根本不属于关于包括关于“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况且,本申请人在该文中已经证明,所谓涉性词语“完全是中性的含义,根本不涉及价值观、道德观,谈不上什么隐喻表述”,因此该文丝毫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众所周知,“男”“女”两个词,显然也涉性,必然也是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术语;那么,有关“男”“女”的话题是否就都是“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是否就都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否就都是违背出走社规?一篇文章中出现“男”“女”两个词或其中之一是否就属于违规?就在刚刚,本申请人看到一篇网文,微博地址是http://weibo.com/1408034522/ymhzgxKWL,博客地址是http://t.cn/zOD5wbg,这篇文章如果在出走社区是否涉嫌违规?
     
    显而易见,理事会对《请少一些语言禁忌》涉性违规的认定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其处罚判决十分荒唐。
     
    B. 《请少一些语言禁忌》一文,系本申请人针对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的判决发表的议论性文章,原发于出走社网站出走会所主栏目,时间是2012年5月29日。按《出走社栏目定位》第二条第6款规定:“出走会所: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场所,求助和咨询、争议和纠纷、意见和建议、申请和选举、社区机构的议事等。主栏目只起索引作用,所有事务均在下列子栏目中处理。”鉴于当前事实上在此之前已有248篇文章发布于主栏目,该文并未发布在更适合定位的其子栏目“公民大会”里。毫无疑问,该文发布在这里是合适的,并无《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所禁止的与栏目定位不符。
     
    根据以上,本申请人提出如下
     
     
    仲裁请求:
     
    1. 裁定理事会对《请少一些语言禁忌》一文的执法程序不当,并要求理事会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执行正确的程序。
     
    2. 撤销理事会对《请少一些语言禁忌》一文的判决。
     
    3. 恢复《请少一些语言禁忌》在原始发布栏目即出走会所的公开发布,或严格按《出走社栏目定位》之规定转移至其子栏目“公民大会”;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关人员应将主栏目下的所有文章加以甄别并转移至适当的子栏目中。
     
    4. 恢复因上述判决对本申请人扣除的10分积分。
     

    申请人:穿山癸

    2012年6月5日

    2012年6月05日
  • 穿山癸

    根据仲裁会的指示和建议,申请人穿山癸对原仲裁申请书进行了补正。因全文提交时提示超过10000字符而无法发布,只得将新仲裁申请书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如下:

     

    仲裁申请书:关于对出走会所文章《请少一些语言禁忌》的处罚(第一部分)

    仲裁会:

    申请人:穿山癸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本申请人于2012-05-31收到如下出走社站内私信:
     
    处罚通知
    磨砂 发送于 2012-5-31 13:06:44 [ 回复 | 返回 ]
    您发表的文章《请少一些语言禁忌》违反了《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第18条规定的处罚办法,对此文作屏蔽处理,并扣10分。您的原稿已移入草稿箱,请查收。处罚已记录在案,请点击查看相关记录。如不服本处罚,请于10日内在社区仲裁会栏目发帖请求仲裁。

    根据内中提供的链接,见到如下执法记录:
     
    操作人
    操作对象 动作 涉及言论 扣分 操作时间 接到通知时间
    事由或依据
    备注
    磨砂 穿山癸 屏蔽文章 8678 10 2012-5-31 13:06:44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第1款

    经查证,上述处罚涉及的文章《请少一些语言禁忌》已从其原发布栏目“出走会所”消失,并在本申请人“我的草稿夹”出现。并且,本申请人注意到其积分有所减少。

    据以上,本申请人认为因其文章《请少一些语言禁忌》受到了理事会的处罚。但这一处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错误的、违规的,特此申请仲裁。
     
    2012年6月05日
  • 问道

    补充说明:

    被申请人项只写“理事会”即可,因为不管哪一个理事做出的处罚决定,都是在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2012年6月05日
  • 问道

    穿山癸:你好!

    我是本月轮值仲裁员问道。

    本会已收到你的申请。请对你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补正:

    1)仲裁申请书的结尾应当有申请人署名的内容,例如: “申请人:XXX ”
    2)仲裁申请书的结尾应当有申请日期的内容,例如: “XXX年XX月XX日”。

    补正之后,受理审查期限从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于补正的方式本会有两个建议:

    1.方式:a.直接修改申请书 b.将修改正确的申请书在你的申请书下面以跟帖的方式贴出来。

    2.本会建议你采取第二种方式。因为,申请书是要发给被申请人的,并且是公示给大家的。若你采取修改的方式,除你之外的人并不知道你修改的何处,容易造成混乱,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之所以提供两种方式供你选择,只是因为第一种方式是个漏洞但目前并没有禁止。
                                                                                                                                                        仲裁会轮值仲裁员:问道
                                                                                                                                                                2012年6月5日

    附: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2012年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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