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公民,事情的来龙去脉请看后面的记录。
涉及的法规为《出走课题公约》一、2、禁止成为出走课题的活动:凡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活动,均禁止在本社作为出走课题策划提交。
(1)纯粹休闲娱乐观光性质的非野外徒步跨县域远程旅游;
(2)追求物质享受或感官刺激;
(3)在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带(雪山\沙漠等)举行,挑战自然;
(4)以竞技体力、博取虚荣为目的;
(5)每日人均预算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6)除聚会课题外,规划日平均徒步里程超过40公里,或低于5公里;
(7)以营利为目的;
(8)违反《出走社安全气象标准》的;
(9)与他人已提交的课题时间和路线完全重复的。
被禁止的活动举例:自驾、蹦迪、滑雪、骑马、爬雪山、沙漠穿越、攀岩、拼桌吃喝、K歌、杀人等。
鉴于龙棒在公开场合断场取义歪曲法条误导公众,我作为出走社社长无法容忍,与之发生了争吵,事情已经不仅仅是我个人名誉和清白的问题,而且涉及出走社法度的尊严。因此必须有一个了断。虽然龙棒不同意,我仍然要单方面发起这个民意测验。我在此郑重承诺,如果民意测验超过一半投票者认为我应该辞职,我必接受这个结果,辞去社长职务。至于如果超过一半人认为龙棒应该辞职,他会不会辞职,则超出我的控制范围。既然他不同意这个测验,即使他不辞职,也无可厚非。
一路他乡 2012-6-1 15: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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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091 | ||
呵呵,儿童节玩“杀人”,是不是也“违规”啊,火眼金睛们是不是也要投诉? |
凌乱 2012-6-1 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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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29 | ||
不爱看的不看不就完了吗,人家合法合理折腾,干卿底事?问杀人是不是违规的,自己不会看一遍《出走课题公约》啊? |
龙棒 2012-6-2 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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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68 RE: NO51129 | ||
真有这么一句话:被禁止的活动举例:“自驾、蹦迪、滑雪、骑马、爬雪山、沙漠穿越、攀岩、拼桌吃喝、K歌、杀人等” 不过后来也有社友解释:我们的杀人与众不同,更高雅致 |
小撮 2012-6-2 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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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70 RE: NO51168 | ||
龙棒,作为议员,如果对法度有异议,应该提案修改,而不是用这样轻佻的语气去讥讽法度,我记得以前正告过你,何况你对法度的理解总是不上道,那些活动只是不允许单独正式开题,如果你开一个杀人的课题,那是不允许,但如果你的爬山课题中间休息时安排杀人,则是允许的。 |
龙棒 2012-6-2 18: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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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82 RE: NO51170 | ||
小撮,轻佻这个词有贬低的意思,你这是人身攻击。请你遵守社区法规。我不会因为这点小事儿起诉你的! |
龙棒 2012-6-2 18: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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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84 RE: NO51170 | ||
小撮社长,请复习一下《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六条 和 第七条 |
小撮 2012-6-2 1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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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89 RE: NO51182 | ||
建议你投诉我,我不妨重复一下:你评论出走社法度时的语气是轻佻的,对这种语气是需要明确加以贬低的,这不是你第一次采用这种语气评论出走社的法度和出走社公共机构的公文,你上次用这种语气对待仲裁员行香子的裁决,我已经表示过反对,希望你还有印象。 |
龙棒 2012-6-2 1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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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0 RE: NO51189 | ||
原来指的是语气,那我更没法投诉你了,神奇的语气。 |
小撮 2012-6-2 1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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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1 RE: NO51182 | ||
再次强调,身为议员,首先要严肃对待法度,做不到这一点,忘记自己的身份,说出议员不该说的话来,就要旗帜鲜明不留情面地批评。如果以为《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相关条款会保护你豁免被批评,那就大错特错了。 |
龙棒 2012-6-2 1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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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2 RE: NO51191 | ||
这里是微薄又不是议事会,说话也是要分场合的,就好像你在这儿对我发表这些言论很不适合。至于你说的行香子的那件事她是公职人员被人挑剔也不为过。 |
小撮 2012-6-2 1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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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3 RE: NO51192 | ||
你在哪里也是议员,不要以为在微博就可以那样对待法度,这反映了你内心深处对法度的态度,这样的态度是不适合做议员的。如果我是议员,凭你对法度的态度,就要提案弹劾你。 |
龙棒 2012-6-2 19: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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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4 RE: NO51191 | ||
你定的规则,不能杀人,拼桌吃饭可你带头违反,你严肃对待法度了麽??小撮社长,你不能总是有理阿。 |
小撮 2012-6-2 19: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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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6 RE: NO51194 | ||
什么叫“不能杀人、拼桌吃饭”,你一个议员说话能不能有一点专业精神、一点敬业态度?哪条法度,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杀人拼桌吃饭?哪一条法度全面禁止杀人、拼桌吃饭了? |
小撮 2012-6-2 19: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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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198 RE: NO51194 |
风飞扬
谢谢龙棒,因为上一次的辩论,让我知道同样的观点可能因为人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我愿意把我的论点加以解释。在长长的破折号后面是我对你原话的理解和感受,不一定对,但我愿意说出来,理由就只有一个,我认为你对出走社也是很爱护的。尽管你说的话影响不好。 1)龙棒原话:真有这么一句话:被禁止的活动举例:“自驾、蹦迪、滑雪、骑马、爬雪山、沙漠穿越、攀岩、拼桌吃喝、K歌、杀人等”————我的理解:这出走社还真的有这样子的规定啊?和和尚社差不多了啊? 2)原话:不过后来也有社友解释:我们的杀人与众不同,更高雅致————没有提小撮,但我确实有听小撮他们说过玩杀人,是啊,小撮他们经常不是说玩杀人么?自已定的法度怎么也不遵守呢? 3)原话:你定的规则,不能杀人,拼桌吃饭可你带头违反,你严肃对待法度了麽??小撮社长,你不能总是有理阿。————在小撮跟贴说明情况下,明明知道小撮他们杀人,拼桌吃饭并没有违犯出走社法度,仍然以这个理由来指责小撮。
4)原话:呵呵,积极参与也是贡献,参与也被你指责。————偷换概念,小撮批评的是作为议员对法度的不尊重,并不是指责你参与评论。 5)原话:你“杀人”没有?6)原话:按你的逻辑,你带头违反社团命令禁止的活动,你应辞去社长职务,因为你起到了非常恶劣的带头作用。用的话就是非常严重,已经不能再当社长了。7)原话:请您辞去社长的职务吧,南瓜叶已经辞了,鬼道也辞了,你看那蓝蓝的天,就差你了。8)原话:你先说你“杀人”了没有?违反了怎么办?————5.6.7,8条都证明一个事实,就是你明知出走社的法度并不是不准玩杀人,只是不准开专门杀人的课题,但你仍然以这个理由来答复和小撮的争论,且这一段话“南瓜叶已经辞了,鬼道也辞了,你看那蓝蓝的天,就差你了”————用《追捕》里的语这段话草房嘲讽小撮(我不知嘲讽这个词是否用得正确),我想我的分开批评证据是充足的。 但在分析上述争论龙棒的做法的原因,我其实是思考了比较长的时间的,我个人认为有二个理由,其一和小撮个人之间有矛盾(猜测),其二对出走社的理念或法度不满,因此拿法度进行讥讽,我认为第一个理由是龙棒那样做的原因,因此我批评你个人之间的矛盾不应以出走社法度的混淆作为代价。 我不认为我的想法一定全部正确的,但只要我们大家都是为了出走社好,那么没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 我敢于在这里公开讨论这个问题,没想过龙棒议员会怎么想,也没想过小撮社长会怎么想,只是认为在出走社,不希望这里变得和那个外面的世界一样,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在这里公开真实的想法,就事论事的对小撮社长和龙棒议员进行批评,这就是对出走社最好的支持,我没想过小撮辞职,也没想过龙棒辞职(这点我和小撮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看到龙棒给我的意见之后,更加确信这点),对同道中人,处罚不是目的,是警醒,我仍然坚持处罚是必须的,大家都应对出走社的法度心存敬畏之心,在法度遵守的严肃性上要以一视同仁的前提下,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就应更严更高。 此外,在出走社,人可以不同,做事可以采用不同方式,但让拥有共同的理念,不同见解的人共存才是出走社最终的梦想。希望出走社发展成真正的公民社会,在大前提下,大家都能勇敢的发表自已的观点和看法,这样子的出走社才有活力且能长久,追求理想不求大众,大浪淘沙,让拥有共同理想的人都愿意留下来,这才是出走社的王道。
2012年6月03日
龙棒
@风飞扬 你如何看出我偷换概念?如何夹杂个人恩怨,你如何知道别人没有夹杂个人恩怨,你明白整个事件影响最恶劣是那些吗? 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受到公民监督挑剔是我在任职的时候就想到了,如果我承受不起我就应该学你激流勇退。
2012年6月03日
风飞扬
不会参加投票!因为不是出走社法度所设立的正常程序,但请求出走社相关机构对此事件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理由如下:(下面纯属我个人看法,作为公民发表意见,仅对自已的发言负责,有错之处请指出!)作为出走社的公民在你加入出走社的时候,我们是针对加入出走社的各项要求作为承诺遵守的。因此,加入出走社就意味着我们认同出走社的相关理念和法度,我们都应做到遵守出走社的各项法度,普通公民不清楚法度的情况下发生违犯法度时,社里给与改正的机会,提醒注意遵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出走社能保持我们所拥护的信念。但作为出走社的公职人员应有更高的思想境界,且在社里不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来进行要求,作为公职人员有义务和责任更加自觉的维护出走社的信念和法度尊严,对出走社的法度应保持更高的敬畏之心,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在出走社不管是以公民身份或公职身份在出走社发表言论,特别是涉及出走社法度的问题,都应认真严肃,且发言之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度,以确保自已的言论不会对出走社产生不良后果,在这方面,我们有学习的榜样:鬼道在遵守出走社法度及程序上是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榜样。我们可以对出走社的法度有异议,但即使是公民都应采取正当的渠道进行投拆或建议,以帮助出走社的法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确保出走社的法度实施有效。作为公职人员的要求理应更高,不负责任的在公共场合拿出走社的法度发表言论,造成对法务或其他公职人员操行的误解,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这种行为发生任何一位公职人员身上都应一视同仁的对待。在小撮和龙棒争论这件事上,小撮社长对此事的处理,不理性。应相信出走社相关法度及执法人员有能力处理好此类事件,不应采取这种方式,社长是大家选出来的,对社长这个职位,小撮也应有敬畏精神,不能有随便拿社长的职位来进行赌注之类的行为,尽管你的心意能理解,但采取这种方式有错,作为社长应有容人有量,对你的要求还要更高过其他的公职人员。不能说你维护的是社里的荣誉,就可以不采取正常的法规流程来进行。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对社里法度的不尊重。我个人认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龙棒的言论对出走社是有害的,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龙棒的第一条言论,是给我造成了困惑的,对出走社的法度制定产生怀疑,也对小撮他们的行为产生怀疑(因为我也没有认真去看出走社的相关的法度条款)。从客观的角度来说,龙棒可能对出走社的法度也没有认真的看清楚,发表了此论言,但后面发表的言论就完全不是这种性质了,在小撮指出错误以后,仍以偷换概念的方式坚持自已言论,反推就是心存故意,这种故意可能是针对小撮,但出走社不是小撮个人的,个人之间的矛盾不能以出走社法度的混淆作为代价,龙棒的这种行为应受到处罚,如何处罚,有待出走社相关机构进行。
2012年6月03日
灰
关于这次民意调查,我的意见如下: 1、对与错。这次事件的起因,事实都非常清楚,一目了然。法有明文,一清二楚。小撮社长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不知议员龙棒是何因?或者出于什么考虑?我个人认为,只要出于公心,把一切放在桌面上谈,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2、去与留。这次事件不是去与留的问题,而应该按照出走社有关法律、法度、规则和程序,由出走社执法机构尽快以法处置。 3、题外话。有幸加入出走社,并自愿成为出走社的一名公民,是我为数不多的重大决定之一。我爱耕园,爱老独,爱出走,爱出走社的“一草一木”。我相信每一个自愿加入出走社的人,大多数对出走社这个平台怀有深深的情感,在一个信仰缺失,权钱黑心,缺乏规则的社会,竟然有这样一块净土,为我们这些穷书生提供了一个彼此温暖,相互支持,人格修为的机会。 作为出走社的一员,应该为出走社做点什么呢? 首先是爱心。有一颗感恩的心,爱出走社,感激创始人,感谢为出走社付出血汗之人。 其次是珍惜。珍惜来之不易的出走社,不要违背自己当初加入出走社的初衷。 再次是责任。一个人立于世,也就八个字,做人有情有义,处事有理有节。出走社处于成长期,有成长的烦恼,有一些法度需要完善,有大量工作需要有人无私地奉献。每一个社友均有责任!出走社不是寺庙,社民也不是和尚尼姑;小撮社长是人不是神,无端的指责请避免,有意见请注意方式,有端的事依法走程序。 以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2012年6月03日
西山问明
致施雄:我觉得您的提议不太适合,尽管我对您的信用有很高的评价~~~因为以后出现任何问题,仅凭一个人的信用担保,会有无尽的问题和猜测,只会是头绪更多,事情变得更复杂~~~
2012年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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