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计票规则——恢复弃权票的原初含义   

  • 小撮

    1、弃权,就是既不反对也不赞同,这是弃权这个词的含义。

    2、我们不能去揣测弃权者的主观意图,而只能就其行为本身进行判断。

    如果他反对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投反对票呢?

    既然他投的弃权票而不是反对票,那么,必须认定他的态度是中立,而非反对。

    3、弃权, 不是放弃权利,中立本身就是一种权利。

    规则应该尊重中立的权利,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

    (1)投票设计必须有“弃权”这一选项,不能强迫投票者在正反二者中择其一。

    (2)在计票时,要尊重弃权票所反映的中立立场,不可将其混同于正反任何一方。

    我们目前的规则只做到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

    2010年4月03日
  • 鬼道

    投票,就是要表达自己的意见,赞成就是赞成,反对就是反对,用弃权的方式来表达赞成或者反对的观点总是有点不合适。

     

     

    2010年4月02日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认为弃权票表示投票者放弃自己的权利,才是对弃权票的原初含义的歪曲。弃权者的本意是无法作出同意或反对的判断,即如同辛普森案件中大部分陪审员认为自己无法肯定疑犯是否杀人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怀疑票(其实就是弃权票)都会表达为反对票,这其实就是无罪推定的本质;在立法领域中这一本质应该依然适用。

    正:反:弃=4:2:4的意义:除两人坚决反对外,另有四人虽无明确依据反对提案但也认为提案并不完善,无法使自己完全认同。这恰恰表明完全同意提案者为少数,大多数人认为提案是有问题的,只是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刨除弃权票的提议,反映了提案者尽最大可能希望获得通过的心里,屏蔽了一部分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向天朝从重从快的制度迈出了第一步。

    2010年4月02日
  • 小撮

    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规则。辛普森的例子属于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的规则不适用于立法领域。

    在司法领域,刑事审判的原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因为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必须慎之又慎,尽力避免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所以,从规则上把定罪的门槛定到极高:陪审团的表决采用全票通过制,只有全体陪审员都取得一致意见,才能算表决通过,如果陪审团不得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解散陪审团,重新挑选陪审团,将所有审判程序重新来过。另外,陪审团投票没有弃权票,辛普森的未定罪不是弃权票的功劳。

    而立法领域不能设置如此高的槛,如果要求全票通过,那么任何法律制度的创立将不可能实现。

    这个例子实际上有些跑题,我建议大家尽可能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类比论证往往因例子的领域不同而不具有适用性。

    大家还是把注意力集中到我所提出的现有规则的致命缺陷——扭曲弃权票的本义、违背弃权者意愿、将弃权票偷换为反对票。

    一次投票就是不同意见的人数竞赛,竞赛就应该有公平的规则。

    按照现有规则,在正:反:弃=4:2:4的情况下,明明是正方票数超过反方票数,却要判定反方赢,这个规则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2010年4月02日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如果弃权票不计入投票总数的话,恐怕辛普森就活不到今天了。
    2010年4月02日
  • 小撮

    漏了重要的一句:

    翟明磊那篇写袁天鹏的文章里说,要让弃权票无效。

    我认为这种表达不准确,会误导读者,以为修改规则是侵犯了弃权者的利益——人家投了也白投。事实不是这样。

    什么叫弃权票“有效”?我认为,让弃权票真实反映投票者的意愿——中立、不倾向任何一方,就是“有效”,换句话说,弃权票的“效”,就是中立。

    现在的投票规则——将弃权票计入总票数,等同于把弃权票偷换成反对票,篡改了弃权者的意愿,破坏了弃权票的中立性,这样做,才是令弃权票“无效”。

    而改变后的投票规则——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恢复了弃权票本来的真实意思表示——中立,恰恰是令弃权票“有效”。

    总之,修改规则,不是让弃权无效,而是让弃权有效。

    2010年4月02日
  • 小撮

    弃权者本意为中立。中立者不参与角力。较量应发生在赞成和反对双方之间,以双方的力量对比来决定结果。

    现在的计票规则强行将弃权票等同于反对票,对投弃权票者不公平,因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对投赞成票者更不公平,因为令其处于天然的劣势。

    如果说一种意见须取得投票者半数以上才能成立,那么当弃权票计入总数时,可能会发生赞成票与反对票都无法取得半数以上的情况,那么按照意见成立的标准,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皆不成立,结果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陷入了逻辑悖论。

     

    2010年4月02日
  • 小撮

    接受SOSO关于我原来标题的批评意见,谢谢指正。对弃权做文化分析,对于解决我们的规则缺陷并无建设性,反而会跑题。其实这是一个纯技术问题,不用扯别的。对不起,这个议题,我开头开得不好,现已纠正了,我们重新开始。

    另外,反对龙棒在楼上的发言,因为态度不好。公民大会是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的立法机构,我以社长身份提交议案,仅在程序上比其他公民少一个动议投票阶段,而提案本身与其他公民成功提交的议案没有区别,这个议案不论是否通过,都是由公民投票决定,我没有权力强行通过。它不是最高指示。出走社没有毛泽东,也没有最高指示。我们的制度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装点门面的,用专制独裁国家的政治行为来与它类比,是一种自我贬低。

    希望龙棒恢复对出走社制度的信心,认真加入讨论。

    2010年4月02日
  • 龙棒

    成立 人大 政协 这样有利于贯彻最高指示。

    2010年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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