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计票规则——恢复弃权票的原初含义   

  • 鬼道

    袁天鹏的讲座我也去听了,我很认同关于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的说法。

    有一点一定要搞清楚,弃权票不计入有效选票并不等于不让投弃权票,还是可以投的,只是不计入最后的结算而已。

    举例吧,更清楚。先看看公民大会现行规则:

            四、公民大会议事规则:

               4、提起动议之后的3日内,若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则动议成立,自动移入议题区。

               9、当且仅当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时,一个决议案方可通过。

    计算基数为投票总数,如果  赞同>投票总数/2 则通过

    下面举例 某议案 投票总数10 赞成4 反对3 弃权3  那么议案赞成票没有超过50%,没有通过,大家看到问题了吗?弃权票=反对票

    如果弃权票不计入总数,那么有效投票是7 赞成超过了50% 则通过。

    从这个例子看出,所谓的弃权票等同于反对票,就象龙棒,soso0所说,要保留投弃权票的权利,但是在现行制度下投弃权票等于在投反对票,这也不是你们想要的结果吧。

    弃权票,从字面的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放弃投票权利,并不是要赞同或者反对。

    因此,我同意弃权无效的办法,建议保留弃权票投票权,最后统计的时候用 赞成票+反对票 的总和作为基数计算。

    2010年4月02日
  • 大狮

    反对。

    认同soso的大部分意见。补充一点:即使规定弃权无效也无助于增加投票的效果,因为不关心、不了解的社员仍旧不关心、不了解,出现有可能胡点一个(同意或否定),要么,干脆就不投票。不能到时候再增加一个“不投票无效的规则”吧?

    另外,为什么一定要提出议案就一定要通过呢?没有通过再回去修改、争取更多人同意不是件好事吗?能够投弃权票的人最起码比跟风的、根本不看问题胡乱点一个的社员负责任。

    2010年4月02日
  • patch
    匿名投票应该不存在面子问题,应该是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2010年4月02日
  • soso0
    5条回复,显示是7条。记得,鬼道开的题那次,也是误显示。是不是有bug?
    2010年4月02日
  • 磨砂

    我认为不需要规定弃权无效这个规则。因为也如阿混和soso所说。如果我对某个议案认可或者不认可。以及对提出的对议案内容的不明确所导致的弃权。都是认真对待并考虑才投下或者至少是对此感兴趣的公民。而如此说来,这一票对投票者来说都是具有其自身意义及价值的。

    而在出走社中,因为是网络方式的交际,有些对此根本不感兴趣者。或者某种原因根本没有看到议案的人根本不会去投票。因为几次所投的弃权票过多导致议案流产就更改这个规则觉得对投弃权票的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影响较大的话。可否考虑稀释弃权票的作用,降低弃权票的票数对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的影响。同时也可以通过舆论要求对每个议案感兴趣的公民严格律己。认真考虑在投下自己的票。而不是轻易的去投下弃权。

    2010年4月02日
  • soso0
    坚决反对,从题目到内容。
    弃权是天赋人权(不是从法律意义上讲),每个自然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与老好人没有必然联系,尽管也许有些人弃权是为了保全面子。
    比如,举我工作中的几个例子:
    • 让我发表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我认为我根本没有义务或者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也就是说,对征求我意见本身是反对的,对投票内容并不反对,这时候投同意还是反对都没有表达我真正思想,要投弃权。
    • 让我对一个人的上任发表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我根本不了解这个人,投同意或者反对都是不负责任的,要投弃权。
    • 一次我与我的上级共三人同时去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个法律问题,第二天,拟出了一个方案,这个方案并不是律师的意见,但却是合情的,方案一开始写“根据律师的意见,拟方案如下”。在没有机会表达具体的思想的时候,投赞成还是反对?——弃权

    2010年4月02日
  • 武林阿混
    不关心的要仍然不会因此而变得关心起来,最后还是那些关心的人在玩。
    2010年4月02日
  • 龙棒

    民主国家投票的时候有没有弃权票这一项?

    2010年4月02日
  • 小撮
    请公民们就此发表一下意见。
    2010年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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